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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要點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修正時間: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使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補助支
              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
              本府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3      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
              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4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列為限:
          (一)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三條規定籌組都市更新團體
                之發起人。
          (二)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准,且載明實施者為都市更新團體者,
                其申請人。
          (三)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經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

   5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如下:
          (一)初期作業費用,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
          (二)都市更新團體經核准設立者,其補助上限為一百一十萬元。但設立
                時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其補助額度上限為八十萬元。
          (三)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
                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其補助上限各為二百五十萬元。

   6      六、前點各款補助項目,同一更新單元以申請一次為限。已接受本府或其
              他相關機關(構)補助或輔導者,則不予以補助。
              更新單元範圍如有重疊時,將優先補助先申請者,後申請者不予以補
              助。

   7      七、更新團體應定期舉辦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其議事錄並應副知本處
              ,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對受
              補助案件不再補助。

   8      八、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
              ,依下列規定向本處申請撥付補助費用:
          (一)初期作業費用,由發起人逕行提出申請。
          (二)都市更新團體經核准設立後,依下列階段提出申請:
               1、經本處核准籌組者,檢具都市更新團體籌組核准函,如已擬訂都
                  市更新事業概要,並經本府核准者,申請核撥時應一併檢具都市
                  更新事業概要計畫核准函,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之百分之四十。
               2、經本處核准立案後,檢具立案證書,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之百分
                  之六十。
          (三)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依下列階段提出申請:
               1、與規劃團隊簽訂契約後,檢具委託契約書,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
                  之百分之二十。
               2、報核後,檢具本局受理且非屬逕予駁回之公文,得申請撥付補助
                  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3、公開展覽後,檢具辦理公開展覽函,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之百分
                  之二十。但免舉辦公開展覽者,經本處認定,得申請逕予核撥。
               4、發布實施後,檢具核定發布實施函、核定計畫書圖,得申請撥付
                  剩餘補助費用。
              前項各款申請應備書件如係影本,均須蓋申請人印章,並加註與正本
              相符之字樣。

   9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以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
              足部分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10     十、本要點所需之相關申請書件,由本處另訂之。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使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補助支
              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
              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3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列為限:
          (一)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准,且載明實施者為都市更新團體者,
                其申請人。
          (二)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經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

   4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如下:
          (一)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准,且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併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同意比均超
                過百分之三十者,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
          (二)都市更新團體經核准設立者,其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三)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發布
                實施者,其補助上限為一百萬元。
          (四)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擬具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
                者,其補助上限為一百萬元。

   5      五、前點各款補助項目,同一更新單元以申請一次為限。
              已接受本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6      六、補助經費應由申請人或更新團體,依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本府核准後,檢具申請書、都市更新事業概
                要計畫核准函、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
                本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二)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申請補助者,依二階段申請經費:
                1.經本府核准籌組者,檢具申請書、都市更新團體籌組核准函、統
                  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補
                  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2.經本府核准立案後,檢具申請書、立案證書、統一發票、收據或
                  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六
                  十。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經本府核准後,檢具申請書、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准函、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
                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7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以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
              足部分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使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補助支
              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或第
              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3      三、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起推動都市更新者,得依本要
              點申請補助。

   4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規定如下:
          (一)擬具都市更新計畫者:每一案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
                元。
          (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設立都市更新團體者:每一案件補助上限
                為三十萬元。

   5      五、同一更新單元或更新地區申請前點各款補助,以一次為限。
              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構)補助規劃設計費用有案,或本府已提供經
              費協助者,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6      六、申請第四點各款補助,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都市更新計畫依條例第八條規定審議通過後,由申請者檢具申請書
                、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
                。
          (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本府核准後,檢具經本府核准之都市更新事業
                概要書及核准函、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
                ,向本府申請核撥該申請案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成立都市更新
                團體後,檢具本府發給之立案證書、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
                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該申請案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
                十。
              前項申請之人,應為申請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條
              例第十五條規定設立之更新團體。
              第一項各款應檢具之文件,除統一發票、收據及合格原始憑證外,得
              以影本代之。
              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補助時,擬具都市更新計畫之範圍應經本府認可,
              且應併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提出。

   7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以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
              足部分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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