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為執行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依據都市計畫
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及四十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2 二、公共開放空間系統:
(一)開放空間設計:
1、開放空間應具有公共性、開放性、服務性與可及性,並供非特定
民眾休憩與使用,不得設置阻隔設施,並應考量無障礙環境設計
。
2、依各都市計畫書管制事項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
章申請開放空間獎勵之案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寬度六公尺以下部分有效值為
一點五,超過六公尺部分有效值為一點零。
(2)廣場式開放空間:有效獎勵深度應在十公尺以下,超過部分原
則不予獎勵,但超過部分具有連通性或提供商業活動使用,經
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下簡稱都設會)
同意者,不在此限。
(3)頂蓋型開放空間:有效係數為零。非住宅使用且確有連通供公
眾通行之必要性,經都設會同意者,得酌予獎勵。
(4)車道及住宅主要出入位置應扣除有效獎勵面積(車道出入口扣
除車道實際寬度,住宅主要出入口扣除一點五公尺寬度)。
(5)建築物一樓為住宅用途使用(如住戶單元、公共服務空間…等
),須自建築物牆面線全長留設二公尺寬之緩衝空間,該緩衝
空間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及有效面積。
(6)基地內通路、高層建築緩衝空間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及有效
面積。
(7)公共服務空間應由公共空間或公共出入口進出且獨立區隔,並
不得設於一樓夾層及兼作入口門廳使用。
(二)景觀及救災間隔:
1、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淨寬一點五公尺以上建築。
2、基地面寬未達十四公尺者:
(1)基地面寬十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雙側至少留設淨寬一公尺
。
(2)基地面寬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公尺,單側至少留設淨寬一點五公
尺。
(3)基地面寬未滿七公尺,單側至少留設淨寬一公尺。
(三)防災通道: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或以整體街廓規劃防災通道,應符
合下列規定:
1、鋪面應配合周邊形式態樣整體設計。
2、淨寬、淨高應符合防災需求。
3、基地內開放空間位置應配合防災通道規劃配置。
(四)前三款範圍除景觀植栽及街道家具外,不得有地下停車場坡道、樓
板、雨庇、陽台、通排氣口等構造物。
3 三、人行空間及步道系統:
(一)人行空間應就綠帶、設施帶、自行車道及其停車空間、街道家具、
指標系統等規劃配置,以維持整體景觀風貌,並依下列原則設計:
1、除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基地臨接十公尺以上道路者
,若未留設騎樓時,其臨該道路側應至少退縮寬三點五十二公尺
以上無遮簷人行道及綠帶。基地臨接未達十公尺道路者,應至少
留設一點五公尺以上之人行步道。
2、人行步道或開放空間高程應與公有人行道一致,並與鄰地順平處
理且應考量無障礙動線,橫向坡度以不大於百分之四為原則。
3、車道穿越人行空間,其鋪面應為防滑材質,其高程應與相鄰人行
空間一致。
4、供公眾使用之人行步道及綠帶應配合公共路燈擬訂照明計畫,並
以設置高燈為主,不得設置投射燈。
5、人行空間內(含綠帶)原則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6、地下室通風系統應結合建築物設計。倘有設置於建築物外部之必
要者,排風方向不得面對人行空間。
7、人行空間內若原已有硬體設施物(如候車亭、依法申請設置之廣
告物),則須考量開發案之統整性,共同規劃設計。
(二)整體開發地區各街廓之法定退縮範圍,應依據主管機關提出之設計
原則(含自行車道系統、退縮帶人行空間之植栽種類、位置及鋪面
形式與色系)辦理。
4 四、交通運輸系統之設計:
(一)停車數量與配置:
1、新建工程應符合一戶設置一機車位。汽、機車位應以平面停車設
計為原則。
2、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停車空間經都設會審議
同意,得酌予折減者,以下列規定辦理:
(1)單戶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在六十六平方公尺以下(不含免計容
積之陽台)之小坪數單元得以零點六六倍計算車位需求量,機
車停車位以每一單元附設一車位為原則,汽車折減後數量仍應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2)汽車折減數量以增設自行車或機車位數量補足之。
(3)申請案件容積未超過基準容積者,因基地條件限制,致無法達
到前二目規定,經都設會同意,得酌予調整。
(4)申請案件需提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者,應依審查通過內容設置停
車空間。
(二)停車動線設計原則:
1、每一宗基地以設置一處車道出入口為原則。但停車位數量超過五
百部、基地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或有本點第五款第二目情形者
,不在此限。汽機車車道寬度於人行空間出入口處應縮減為六公
尺以下;申請機車數量大於一百部,出入口得以八公尺以下設置
。倘開發基地有特殊使用需求(如:廠房、大型商場等),經提
送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同意後,不在此限。
2、車道出入口截角半徑應小於一點五公尺。
3、汽機車坡道於地面層起始點至人行通行空間、法定退縮範圍、騎
樓或開放空間獎勵範圍之間應留至少六公尺平地緩衝空間,但停
車總數量五十部以下者,得設置四公尺。該緩衝空間兩側以植栽
或設施區隔以維護行人安全。
4、機車停車位應於地下一層集中設置,人車動線應整體考量,減少
交織。
5、地面層原則不得設置迎賓車道,除需大量集結疏散人潮之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經都設會認為確有供公眾使用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
6、觀光旅館、大型商場、廠辦園區、大型社區開發、供公眾使用建
築物、捷運設施、醫院等,應以內化方式規劃大眾運具動線,減
少對外部交通之衝擊:
(1)公車招呼站停等區。
(2)捷運接駁、社區巴士停等區。
(3)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停等區。
(4)大客車、遊覽車停等區。
(三)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數量規劃:
1、供內部使用之自行車停放空間,應設置於地面層室內或地下一層
,除以昇降機連接(通),如設置坡道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
2、自行車數量以法定機車數量百分之十五單層停放設置。其車位尺
寸以零點六公尺乘一點八五公尺設計。
(四)社區使用車位(裝卸、臨停、垃圾車暫停車位):應考量建築空間
使用之需求,規劃適當之裝卸、訪客臨停、垃圾車暫停車位並配合
服務動線規劃。該車位不得計入法定及自設停車數量,並應於公寓
大廈管理規約加註不得銷售轉移。社區使用停車位數量,除建築物
規劃十戶以下,應依法定車位數加計百分之二設置(小數點尾數無
條件進位)。
(五)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公共停車空間應依下列原則規劃:
1、公共停車空間應集中設置並鄰近地面層,規劃專用樓、電梯,其
出入口應鄰接開放空間或人行道。
2、公共停車位超過八十部者,應規劃與住戶使用分離之獨立車道。
5 五、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一)申請容積移轉案件須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移
入容積量體評定原則」辦理。
(二)商業區:
1、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有規定外,商業使用之樓層應自地面
層起連續設置;倘為住商分棟設置,作為商業棟應設置於主要道
路側或延續鄰地商業空間設置。
2、供作商業使用之樓層不得做管委會空間使用,商業使用與住宅使
用之立面形式應有所區隔,並應提具相關計畫(如空間使用、設
備系統等),其出入動線、垂直動線及住商門廳應獨立區分且空
間大小合理。
3、商業區供一般事務所使用,應載明空間用途,並依建築主管單位
實質審查內容為准。標準層之機房、衛生設備、茶水間、管道間
等服務空間應集中於公共服務核內設置。惟單元室內面積大於一
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於單元內增設一處衛生設備。倘因消防公
共安全有設置垂直消防管道間之需求者,考量社區後續管理維護
,得經消防技師簽證後於臨接梯廳之共有部分設置,並依本府消
防局相關規定辦理。
(三)公益性設施:
1、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捐贈公益性設施以實際設
置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獎勵,應以建築物專有面積計算,且不包
含露臺、雨遮、陽台、公共設施等。並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
四項、第五項規定計算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及基地應有部分,併
同專有部分之產權無償登記予本市。
2、捐贈公益性設施除社會住宅外,應設置獨立出入口,其用途及規
模需先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接管機關同意。
3、捐贈公益性設施應一併捐贈附屬汽、機車停車空間,並設立獨立
連通樓、電梯可供通行,該停車空間不另計獎勵,其數量依建築
技術規則及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檢討。
(四)機房設置:
1、機房規劃需考量通風及維修,每層以集中留設一處並由公共服務
核進出。
2、住宅使用建築應以每棟建築集中留設於一處(如設備層),且不
得於住宅單元內設置。
3、機房空間大小應檢附其設備配置平面,依實際需求合理規劃。
(五)其餘分區悉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6 六、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事項:
(一)建築高度:建築物樓層達十層以上,需檢討基地與鄰近建築物之天
際線和諧關係。
(二)建築風格、造型、色彩:
1、建築物之風格、立面、外牆材質及色彩設計應考量基地環境協調
及地區特性。
2、建築物立面應考量使用分區及使用用途合理規劃,影響都市景觀
之立面,其建築風貌以正面處理。
3、陽臺設計:
(1)臨水岸側及景觀側之建築立面應避免設置工作陽臺。
(2)工作陽臺及設備管線應遮蔽美化。
(3)空調室外機得設置於陽臺、雨遮或過樑上,並應遮蔽美化及標
示冷媒管進出外牆開孔之位置。
4、屋頂形式設計:
(1)屋脊裝飾物高度以不超過六公尺並應檢討耐候、耐震、耐風等
結構安全項目,補附示意圖說並將管理維護方式納入公寓大廈
管理規約。
(2)屋頂設置水塔及機電等設備應遮蔽美化。
5、建築物照明設計:
(1)建築物夜間照明設計,應以不同時點表達建築物特色及夜間視
覺景觀。
(2)位於商業區、都市主要幹道、水岸及地標區位者,應特別考量
建物外觀照明設計。
(3)一樓作商業使用部分應規劃夜間全時段照明以提供安全舒適之
人行環境。
6、廣告招牌設計:
(1)僅百貨商場及企業總部得設置樹立廣告。
(2)LED 電視牆應避免設置於影響道路交通節點處及臨住宅側。
7、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住宅區及商業區,除申請臨時建築外,
應避免採用鐵皮搭建等臨時性建築形式。
(三)水岸建築量體配置原則:建築基地面臨淡水河、大漢溪、新店溪、
基隆河、景美溪、三峽河、二重疏洪道之第一街廓申請案件(如附
圖一),開放空間應配置於臨水岸側以加強與河岸活動之聯結,並
為維護水岸整體景觀及微氣候通風機能。基地平均寬度大於十五公
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檢討:
1、整體開發地區(如: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建築物各幢立
面總寬度與基地平均寬度之百分比應小於百分之七十;但建築物
裙樓高度十二公尺(絕對高度)以下不在此限。
2、其他非整體開發地區(如附圖二):
(1)面臨環河道路及面臨河岸第一排之建築基地,建築物對角線不
得超過五十公尺或依前目規定檢討。
(2)其餘建築基地,考量風環境及視覺景觀,建築物量體應採用錯
落有致之建築型式規劃,並留設足夠退縮風廊及建築逐層退縮
等設計。
7 七、環境保護設施:
(一)資源回收、垃圾暫存及操作空間:
1、應設置合理之資源回收、垃圾暫存及所需之操作空間,並說明清
運方法。
2、優先於地下一層設置,並考量可及性、安全性,及清理垃圾之運
具所需車道淨寬及淨高。
3、倘設置於一樓時應妥善圍蔽並考量環境維護。
(二)低衝擊開發設計:
基地排水設施以排入樹穴、草溝或降低高度等遲滯地表雨水逕流之
方式,以避免降水直接排入地區公共排水溝;另請於基地周邊境界
線旁側加設草溝或粗礫石之滲透側溝,以利減緩都市洪峰、增加基
地之保水能力。
(三)因建築構造或用途特殊無法設置屋頂綠化、綠能設施或設備者,經
都設會同意得以增加地面層綠覆率或喬木加倍設置做為替代方案。
8 八、景觀計畫:
(一)景觀植栽設計原則:
1、植栽設計應依當地生態氣候等條件選擇適當之樹種,並以複層植
栽規劃。
2、喬木配置之檢討請參考附表一,米高徑應達五公分以上。
3、植栽設計部分之覆土深度,喬木應大於一點五公尺,灌木應大於
零點六公尺,地被植物應大於零點三公尺;且應綠化範圍其面積
每滿三十六平方公尺應種植喬木一棵,其樹冠底離地淨高應達二
點五公尺以上、樹穴覆土處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4、人行空間內之綠帶不得設置高出地面之樹圍石、花台等阻隔物,
以利雨水入滲。
5、基地內人行道退縮寬度達六公尺以上者,應設計雙排大型常綠喬
木。
6、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或開放式綠帶(廊)須延續鄰地之樹型及樹
穴位置設計。
(二)基地內既有喬木應盡可能保存,需要遷植者應妥適處理,並檢附樹
種、移植方式及位置之說明;符合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樹木
應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三)基地內綠化面積應符合「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
及都市計畫書管制事項,倘確有困難及各該都市計畫書有授權放寬
者得依下列方式補償:
1、可綠化部分應全部綠化。
2、增加立體綠化,於屋頂、陽臺等水平人工地盤予以綠化(補足面
積)。
3、綠覆率應達百分之百。
(四)本原則所稱綠覆面積指植物枝葉覆蓋於建築物及基地內外地面之面
積,所稱綠覆率指綠覆面積與實設空地之百分比,綠覆面積之計算
面積如下:
1、採用喬木栽植時綠覆面之計算方法如附表一。
2、灌木以實際面積加百分之五十計算。
3、地被植物以被覆面計算。
4、以植草磚築造者,綠覆面以舖設植草磚面積二分之一計算。
5、景觀生態池之綠覆面積以其面積三分之一計算。
6、建築物立面以種植藤蔓類植栽者,以實際攀附面積作計算。
(五)圍牆、綠籬設置:
1、提供民眾洽公或集散之公有建築物不得設置圍牆,其餘公有建築
物得以綠籬規劃。
2、前項以外之建築得以綠籬(含一百二十公分以下鐵網)規劃。
3、確有安全管理需求之建築物得設置圍牆,其高度不得高於一百二
十公分,牆面鏤空率須達百分之七十以上,牆基高度不得高於二
十公分。
9 九、管理維護計畫:
(一)申請案件符合下列事項者,應敘明其管理維護計畫:
1、留設開放空間者:含範圍、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管理維護基金
之金額。
2、捐贈或設置公益空間者。
3、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公共停車者。
(二)前款事項亦應納入銷售契約以供買受人知悉。
1 一、新北市政府為執行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依據都市計畫
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2 二、公共開放空間系統
(一)開放空間設計:
1、開放空間應具有公共性、開放性、服務性與可及性,並供非特定
民眾休憩與使用,不得設置阻隔設施,並應考量無障礙環境設計
。
2、依各都市計畫書管制事項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
章申請開放空間獎勵之案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寬度 6 公尺以下部分有效值
為 1.5,超過 6 公尺部分有效值為 1.0。
(2)廣場式開放空間:有效獎勵深度應在 10 公尺以下,超過部分
原則不予獎勵,但超過部分具有連通性或提供商業活動使用,
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下簡稱都設會
)同意者,不在此限。
(3)頂蓋型開放空間:有效係數為零。非住宅使用且確有連通供公
眾通行之必要性,經都設會同意者,得酌予獎勵。
(4)車道及住宅主要出入位置應扣除有效獎勵面積(車道出入口扣
除車道實際寬度,住宅主要出入口扣除 1.5 公尺寬度)。
(5)建築物一樓為住宅用途使用(如住戶單元、公共服務空間…等
),須自建築物牆面線全長留設 2 公尺寬之緩衝空間,該緩
衝空間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及有效面積。
(6)基地內通路、高層建築緩衝空間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及有效
面積。
(7)公共服務空間應由公共空間或公共出入口進出且獨立區隔,並
不得設於 1 樓夾層及兼作入口門廳使用。
(二)景觀及救災間隔:
1、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淨寬 1.5 公尺以上建築。
2、基地面寬未達 14 公尺者:
(1)基地面寬 10 公尺以上未滿 14 公尺,雙側至少留設淨寬 1
公尺。
(2)基地面寬 7 公尺以上未滿 10 公尺,單側至少留設淨寬 1.5
公尺。
(3)基地面寬未滿 7 公尺,單側至少留設淨寬 1 公尺。
(三)防災通道: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或以整體街廓規劃防災通道,應符
合下列規定:
1、鋪面應配合周邊形式態樣整體設計。
2、淨寬、淨高應符合防災需求。
3、基地內開放空間位置應配合防災通道規劃配置。
(四)前三款範圍除景觀植栽及街道家具外,不得有地下停車場坡道、樓
板、雨庇、陽台、通排氣口等構造物。
3 三、人行空間及步道系統
(一)人行空間應就綠帶、設施帶、自行車道及其停車空間、街道家具、
指標系統等規劃配置,以維持整體景觀風貌,並依下列原則設計:
1、除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基地臨接 10 公尺以上道路
者,若未留設騎樓時,其臨該道路側應至少退縮寬 3.52 公尺以
上無遮簷人行道及綠帶。基地臨接未達 10 公尺道路者,應至少
留設 1.5 公尺以上之人行步道。
2、人行步道或開放空間高程應與公有人行道一致,並與鄰地順平處
理且應考量無障礙動線,橫向坡度以不大於 4%為原則。
3、車道穿越人行空間,其鋪面應為防滑材質,其高程應與相鄰人行
空間一致。
4、供公眾使用之人行步道及綠帶應配合公共路燈擬訂照明計畫,並
以設置高燈為主,不得設置投射燈。
5、人行空間內(含綠帶)原則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6、地下室通風系統應結合建築物設計。倘有設置於建築物外部之必
要者,排風方向不得面對人行空間。
7、人行空間內若原已有硬體設施物(如候車亭、依法申請設置之廣
告物),則須考量開發案之統整性,共同規劃設計。
(二)整體開發地區各街廓之法定退縮範圍,應依據主管機關提出之設計
原則(含自行車道系統、退縮帶人行空間之植栽種類、位置及鋪面
形式與色系)辦理。
4 四、交通運輸系統
(一)停車數量與配置:
1、新建工程應符合一戶設置一汽車一機車位,並以平面停車設計為
原則。
2、單戶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在 66 平方公尺以下(不含免計容積之
陽台)之小坪數單元得以 0.66 倍計算車位需求量,機車停車位
以每一單元附設一車位為原則,汽車折減後數量仍應符合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汽車折減數量以增設自行
車數量補足之。
3、距離捷運車站 500 公尺範圍內之建築基地,除滿足法定停車位
外,停車數量應以一戶一汽車位為上限,以配合大眾運輸導向之
都市發展策略。
4、申請案件容積未超過基準容積者,因基地條件限制,致無法達到
前三項規定,經都設會同意,得酌予調整。
(二)停車動線設計原則:
1、每一宗基地以設置一處車道出入口為原則。停車位數量超過 500
部、基地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或有本點第 5 款第 2 目情形
者,不在此限。
2、汽機車車道寬度於人行空間出入口處應縮減為 6 公尺以下。倘
申請機車數量大於 100 部,出入口得以 8 公尺以下設置。
3、車道出入口截角半徑應小於 1.5 公尺。
4、汽機車坡道於地面層起始點至人行通行空間、法定退縮範圍、騎
樓或開放空間獎勵範圍之間應留至少 6 公尺平地緩衝空間,但
停車總數量 50 部以下者,得設置 4 公尺。該緩衝空間兩側以
植栽或設施區隔以維護行人安全。
5、機車停車位應於地下一層集中設置,人車動線應整體考量,減少
交織。
6、地面層原則不得設置迎賓車道,除需大量集結疏散人潮之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經都設會認為確有供公眾使用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
7、觀光旅館、大型商場、廠辦園區、大型社區開發、供公眾使用建
築物、捷運設施、醫院等,應以內化方式規劃大眾運具動線,減
少對外部交通之衝擊:
(1)公車招呼站停等區。
(2)捷運接駁、社區巴士停等區。
(3)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停等區。
(4)大客車、遊覽車停等區。
(三)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數量規劃:
1、供內部使用之自行車停放空間,應設置於地面層室內或地下一層
,如設置坡道連接(通),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
2、自行車數量以法定機車數量 15 %單層停放設置。其車位尺寸以
0.6 公尺乘 1.85 公尺設計。
(四)裝卸及臨停車位:應考量建築空間使用之需求,規劃適當之裝卸空
間、訪客及郵務臨停車位並配合服務動線規劃。該車位不得計入法
定及自設停車數量,並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不得銷售轉移。
(五)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公共停車空間應依下列原則規劃:
1、公共停車空間應集中設置並鄰近地面層,規劃專用樓、電梯,其
出入口應鄰接開放空間或人行道。
2、公共停車位超過 80 部者,應規劃與住戶使用分離之獨立車道。
5 五、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一)申請容積移轉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須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移入容積量體評定
原則」辦理。
2、申請容積移轉者,不得適用本原則條文放寬之情形。
(二)商業區:
1、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有規定外,商業使用之樓層應自地面
層起連續設置;倘為住商分棟設置,作為商業棟應設置於主要道
路側或延續鄰地商業空間設置。
2、供作商業使用之樓層不得做管委會空間使用,商業使用與住宅使
用之立面形式應有所區隔,並應提具相關計畫(如空間使用、設
備系統等),其出入動線、垂直動線及住商門廳應獨立區分且空
間大小合理。
3、商業區供一般事務所使用,應載明空間用途,且不隔間為原則。
標準層之機房、衛生設備、茶水間、管道間等服務空間應集中於
公共服務核內設置。惟單元室內面積大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
得於單元內增設一處衛生設備。
(三)公益性設施:
1、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捐贈公益性設施以實際設
置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獎勵,應以建築物專有面積計算,不包含
露臺、雨遮、陽台、公共設施等。並依民法第七九九條第四、五
項規定計算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及基地應有部分,併同專有部分
之產權無償登記予本市。
2、捐贈公益性設施除社會住宅外,應設置獨立出入口,其用途及規
模需先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接管機關同意。
3、捐贈公益性設施應一併捐贈附屬汽、機車停車空間,並設立獨立
連通樓、電梯可供通行,該停車空間不另計獎勵,其數量依建築
技術規則及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檢討。
(四)機房設置:
1、機房規劃需考量通風及維修,每層以集中留設一處並由公共服務
核進出。
2、住宅使用建築應以每棟建築集中留設於一處(如設備層),且不
得於住宅單元內設置。
3、機房空間大小應檢附其設備配置平面,依實際需求合理規劃。
(五)其餘分區悉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6 六、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
(一)建築高度:建築物樓層達十層以上,需檢討基地與鄰近建築物之天
際線和諧關係。
(二)建築風格、造型、色彩:
1、建築物之風格、立面、外牆材質及色彩設計應考量基地環境協調
及地區特性。
2、建築物立面應考量使用分區及使用用途合理規劃,影響都市景觀
之立面,其建築風貌以正面處理。
3、陽臺設計:
(1)臨水岸側及景觀側之建築立面應避免設置工作陽臺。
(2)工作陽臺及設備管線應遮蔽美化。
(3)空調室外機得設置於陽臺、雨遮或過樑上,惟應遮蔽美化並標
示冷媒管進出外牆開孔之位置。
4、屋頂形式設計:
(1)屋脊裝飾物高度以不超過 6 公尺並應檢討耐候、耐震、耐風
等結構安全項目,補附示意圖說並將管理維護方式納入公寓大
廈管理規約。
(2)屋頂設置水塔及機電等設備應遮蔽美化。
5、建築物照明設計:
(1)建築物夜間照明設計,應以不同時點表達建築物特色及夜間視
覺景觀。
(2)位於商業區、都市主要幹道、水岸及地標區位者,應特別考量
建物外觀照明設計。
(3)一樓作商業使用部分應規劃夜間全時段照明以提供安全舒適之
人行環境。
6、廣告招牌設計:
(1)僅百貨商場及企業總部得設置樹立廣告。
(2)LED 電視牆應避免設置於影響道路交通節點處及臨住宅側。
7、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住宅區及商業區,除申請臨時建築外,
應避免採用鐵皮搭建等臨時性建築形式。
(三)水岸建築量體配置原則:
1、建築基地面臨淡水河、大漢溪、新店溪、基隆河、景美溪、三峽
河、二重疏洪道之第一街廓申請案件,應依本款規定檢討。
2、開放空間應配置於臨水岸側以加強與河岸活動之聯結。
3、為維護水岸整體景觀及微氣候通風機能,基地平均寬度大於 15
公尺以上者,建築物各幢立面總寬度與基地平均寬度之百分比應
小於 70 %;建築物裙樓高度 12 公尺(絕對高度)以下不在此
限。
7 七、環境保護設施
(一)資源回收、垃圾暫存及操作空間:
1、應設置合理之資源回收、垃圾暫存及所需之操作空間,並說明清
運方法。
2、優先於地下一層設置,並考量可及性、安全性,及清理垃圾之運
具所需車道淨寬及淨高。
3、倘設置於一樓時應妥善圍蔽並考量環境維護。
(二)低衝擊開發設計:
基地排水設施以排入樹穴、草溝或降低高度等遲滯地表雨水逕流之
方式,以避免降水直接排入地區公共排水溝;另請於基地周邊境界
線旁側加設草溝或粗礫石之滲透側溝,以利減緩都市洪峰、增加基
地之保水能力。
(三)因建築構造或用途特殊無法設置屋頂綠化、綠能設施或設備者,經
都設會同意得以增加地面層綠覆率或喬木加倍設置做為替代方案。
8 八、景觀計畫
(一)景觀植栽設計原則:
1、植栽設計應依當地生態氣候等條件選擇適當之樹種,並以複層植
栽規劃。
2、喬木配置之檢討請參考附表一,米高徑應達 5 公分以上。
3、植栽設計部分之覆土深度,喬木應大於 1.5 公尺,灌木應大於
0.6 公尺,地被植物應大於 0.3 公尺;且應綠化範圍其面積每
滿 36 平方公尺應種植喬木 1 棵,其樹冠底離地淨高應達 2.5
公尺以上、樹穴覆土處淨寬不得小於 1.5 公尺。
4、人行空間內之綠帶不得設置高出地面之樹圍石、花台等阻隔物,
以利雨水入滲。
5、基地內人行道退縮寬度達 6 公尺以上者,應設計雙排大型常綠
喬木。
6、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或開放式綠帶(廊)須延續鄰地之樹型及樹
穴位置設計。
(二)基地內既有喬木應盡可能保存,需要遷植者應妥適處理,並檢附樹
種、移植方式及位置之說明;符合「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
樹木應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三)基地內綠化面積應符合「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
書管制事項,倘確有困難得依下列方式補償:
1、可綠化部分應全部綠化。
2、增加立體綠化,於屋頂、陽臺等水平人工地盤予以綠化(補足面
積)。
3、綠覆率應達 100%。
(四)本原則所稱「綠覆面積」指植物枝葉覆蓋於建築物及基地內外地面
之面積,所稱「綠覆率」指綠覆面積與實設空地之百分比,綠覆面
積之計算面積如下:
1、採用喬木栽植時綠覆面之計算方法如附表一。
2、灌木以實際面積加 50 %計算。
3、地被植物以被覆面計算。
4、以植草磚築造者,綠覆面以舖設植草磚面積二分之一計算。
5、景觀生態池之綠覆面積以其面積三分之一計算。
6、建築物立面以種植藤蔓類植栽者,以實際攀附面積作計算。
(五)圍牆、綠籬設置
1、提供民眾洽公或集散之公有建築物不得設置圍牆,其餘公有建築
物得以綠籬規劃。
2、前項以外之建築得以綠籬(含 120 公分以下鐵網)規劃。
3、確有安全管理需求之建築物得設置圍牆,其高度不得高於 120
公分,牆面鏤空率須達 70 %以上,牆基高度不得高於 20 公分
。
9 九、管理維護計畫
(一)申請案件符合下列事項者,應敘明其管理維護計畫:
1、留設開放空間者:含範圍、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管理維護基金
之金額。
2、捐贈或設置公益空間者。
3、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公共停車者。
(二)前款事項亦應納入銷售契約以供買受人知悉。
10 十、其他
(一)公共建築辦理公開競圖或招商前,得將本原則相關規定納入競圖須
知或招商文件。
(二)本原則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本市都設會作成共通性決議後據以
執行。
1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一)開放空間獎勵申請:
開放空間應具有公共性、開放性、服務性與可及性,並供非特定民
眾休憩與使用為原則,不得設置阻隔性之花台、水池、穿廊、植栽
(灌木)帶、通排氣墩等阻隔設施,並應考量無障礙環境設計。
申請開放空間獎勵之案件,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相關法令、本府建管規定及下列原則檢討:
1、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1)沿街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寬度應達 4 公尺以上,寬度 6 公
尺以下部分有效值為 1.5,寬度超過6公尺部分有效值為 1.0
,並需沿建築線等寬留設。
(2)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具有專用步道之功能,並不得設置圍牆
、花台等阻礙性設施。
2、廣場式開放空間:
(1)任一邊淨寬應在 6 公尺以上,且其面積在住宅區應為 200
平方公尺以上,在商業區應為 100 平方公尺以上,但各都市
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有效獎勵深度應在 10 公尺以下,超過部分原則不予獎勵,但
超過部分具有連通性或提供商業活動使用,經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3、前二目開放空間如有地下開挖範圍,獎勵值以 0.8 倍計算。
4、開放空間設有頂蓋時,有效係數為零。非住宅使用且確有連通供
公眾通行之必要性,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酌予
獎勵。
5、車道及住宅主要出入位置應扣除有效獎勵面積(車道出入口扣除
車道實際寬度,住宅主要出入口扣除 1.5 公尺寬度)。
6、建築物一樓為住宅用途使用(住戶單元、公共服務空間…等),
須於範圍內全長留設 2 公尺寬之緩衝空間,該緩衝空間不得計
入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7、基地內通路、高層建築緩衝空間面積不得計入開放空間有效獎勵
面積。
8、開放空間應設置開放空間標示牌及相關指示標誌,日後管理維護
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規範。
(二)都市防災
1、鄰棟間隔:
(1)除都市計畫、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建築物
應自基地境界線兩側退縮淨寬 1.5 公尺以上建築。
(2)基地面寬 14 公尺以下鄰棟間隔:基地面寬 10 公尺以上未滿
14 公尺,雙側至少留設淨寬 1 公尺;基地面寬 7 公尺以
上未滿 10 公尺,單側至少留設淨寬 1.5 公尺;基地面寬未
滿7公尺,單側至少留設淨寬 1 公尺。
2、法定退縮: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退縮部份,
應考量整體街廓之延續性,配置植栽槽及人行鋪面設計。
3、防災通道: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或以整體街
廓規劃防災通道應考量鋪面、植栽設計,其兩側並配合留設開放
空間;且其淨寬、淨高應符合防災需求。
4、前 3 目退縮範圍內,應以淨空設計,退縮範圍不得有地下停車
場坡道、樓板、頂蓋、陽台等構造物。
(三)公共服務空間部分:
1、應為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2、應由公共空間或公共出入口進出且獨立區隔,並應詳列空間用途
,檢附該空間之傢俱、服務設施配置等圖說。
3、公共服務空間申請部分應於審議報告書中專章檢討並以色塊標示
清楚並檢附面積計算式。
4、公共服務空間請依規定設置於地面層(不得設於 1 樓夾層),
且不得兼作入口門廳使用。
5、公共服務空間之使用及日後管理維護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
約中規範。
2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一)人行空間配置原則:
1、除該地區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基地臨接 10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者,若未留設騎樓時,其臨該計畫道路側應至少退縮寬 3.52 公
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綠帶。基地臨接未達 10 公尺計畫道路者,
應至少留設 1.5 公尺以上之人行步道。
2、開發基地面臨兩條道路,應依都市計畫相關規定退縮,並應整體
規劃街角空間、街道家具及植栽配置等,該空間與街道相銜接之
處須順平無高差。
3、建築線退縮設計人行步道或開放空間高程應與公有人行道一致,
並與鄰地順平無高差處理且應考量無障礙動線及橫向坡度以不大
於 4%為原則。
4、為考量安全性,車道出入口之鋪面須使用車道專用之車道磚,應
為防滑材質,其色系應與人行空間之舖面形式整體設計,且順平
無高差。
5、認養公有人行道之案件應說明公有人行道與私人基地間之界面關
係,如鋪面、植栽槽及設施位置需公私分明,整體開發區外之公
有人行道應參考經本府養工處之標準鋪面規格等。
(二)整體開發區人行空間配置原則:
1、基地臨接都市計畫未開闢之公有人行步道時,應於請領建造執照
前承諾一併開闢,若為已開闢之人行步道,應與基地退縮舖面整
體規劃或於完工前基地周邊範圍公有人行步道全部復原,且與開
發案同時施作。
2、各該街廓最先提出申請之案件,應提出全區街廓法定退縮部分(
如自行車道系統、退縮帶人行空間之植栽種類、位置及鋪面形式
與色系)之整體設計原則。
3、人行空間留設應以整街廓統整考量,視需要應留設自行車道及自
行車停車空間。
(三)人行空間設施物:
1、人行空間內綠帶與設施帶可合併施作,並考量整合設置自行車停
車位或街道家具、指示標誌、指標系統(如開放空間標示牌、車
輛出入口警示燈、地圖、公車站牌等)整體規劃設置。
2、人行空間內若原已有硬體設施物(如候車亭、依法申請設置之廣
告物),則須考量開發案之統整性,共同規劃設計。
3、人行空間內應具備有完整之燈光照明計畫,為減少刺眼及炫光,
於人行空間處植栽投射燈設置位置應以鄰近建築側為主,或以高
燈取代投射燈設置,並應考量地區與環境之狀況統一設置。
4、人行空間內(含植栽帶)原則不得申請設置私人廣告物及招牌。
3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一)停車數量與配置(汽車、機車停車空間之設置):
1、新建工程應符合一戶設置一汽車一機車,並以平面停車設計為原
則。
2、單戶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在 66 平方公尺以下(不含免計容積之
陽台)之小坪數單元,該部分樓地板以 0.8 倍計算車位需求量
;倘單戶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在 50 平方公尺以下(不含免計容
積之陽台)之小坪數單元,以 0.7 倍計算車位需求量,機車停
車位以每一單元附設一車位為原則,汽車折減後數量仍應符合建
築技術規則規定。汽車折減數量以增設自行車數量補足之。
3、申請案件容積未超過基準容積者,因基地條件限制,致無法達到
前二項規定,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得酌予調整。
(二)停車動線設計原則:
1、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每一宗基地以
設置一處車道出入口為原則。
2、汽機車車道寬度於人行道出入口處應縮減為 6 公尺以下。倘申
請機車數量大於 100 部,出入口得以 8 公尺以下設置。
3、汽機車坡道於地面層起始點至人行通行空間、法定退縮範圍、騎
樓或開放空間獎勵範圍之間應留至少 6 公尺平地,但停車總數
量 50 部以下者,得以設置 4 公尺為原則。
4、機車動線應避免與汽車車道重疊或交錯規劃,其停車位應於地下
一層集中設置為原則。
5、地面層原則不得設置迎賓車道,除公共建築、國際觀光旅館等經
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為確有供公眾使用必要性者,不在此
限。
6、觀光旅館、大型商場、大型廠辦園區、大型集合住宅社區、公共
建築、捷運設施等,有關下列設施視個案需要應考量大眾運具之
動線規劃,以內化之方式減少對外部交通之衝擊:
(1)公車招呼站停等區。
(2)捷運接駁、社區巴士停等區。
(3)計乘車招呼站、排班停等區。
(4)大客車、遊覽車停等區。
(三)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數量規劃:
1、基地內開放空間考量自行車道及臨時停放之自行車停放空間,應
配合主管機關規劃之自行車道系統,並結合景觀植栽整體規劃。
2、供住戶內部使用之自行車停放空間,以設置於地面層室內或地下
一層為原則,並應規劃合理之出入動線,如設置於地下一層,應
以垂直升降機或坡道連接道(通)路,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
並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及樹立警告標誌。
3、自行車數量以法定機車數量四分之一單層停放設置。其車位大小
宜以 0.6 公尺乘 1.85 公尺設計。
(四)裝卸車位:新建工程除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建築技術規則規
定外,應考量建築空間使用之需求,規劃適當之裝卸空間配合服務
動線供裝卸服務使用。該車位不得計入法定停車數量及自設停車數
量,並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不得銷售轉移。
(五)交通影響評估:依新北市政府規定或基地特殊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
會要求,應提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交通主管機關審查。
4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一)考量申請容積移入基地、容積獎勵及開發強度該建築量體對周邊環
境之影響,該基地應提出下列項目檢討,以利評估可移入之合理容
積額度:
1、申請(移入)基地大小及其完整性。
2、周邊道路寬度及車道進出動線。
3、周邊鄰地建築物現況與公共設施(如公園綠地、機關、學校等)
之分布情形。
4、提出對週遭環境友善方案,以增加地面層開放空間、基地綠化及
保水設計、「綠建築指標」、TOD 規劃設計等為主。
5、優先以附近公共設施用地為移出基地。
6、申請容積移轉者,不得適用本原則條文放寬之情形。
(二)機房設置:
1、住宅使用建築原則不得設置機房。確有設置必要者,應以每棟建
築集中留設於一處(如設備層),且不得於住宅單元內。
2、機房規劃需考量通風及維修,每層應集中留設一處並由公共服務
核進出。
3、機房空間大小應檢附其設備配置平面,依實際需求合理規劃。
(三)商業區:
1、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有規定外,商業使用之樓層應自地面
層起連續設置;倘為住商分棟設置,作為商業棟應設置於主要道
路側或延續鄰地商業空間設置。
2、供作商業使用之樓層不得做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空間使用,商
業使用與住宅使用之立面形式應有所區隔,並應提具相關計畫(
如空間使用、設備系統等),其出入動線、垂直動線及住商門廳
應獨立區分且空間大小合理。
3、商業區供一般事務所使用,應載明空間用途,且不隔間為原則,
其機房、衛生設備、茶水間等服務空間應集中留設公共服務核內
。
4、商業區作為住宅使用,其供住宅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大於總容
積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應比照建築技術規則住宅區標準
檢討日照、冬至日造成之日照陰影等。
5、部份基地位於住宅區:
(1)基地僅規劃單幢建築物,從地面層起作為商業使用為原則,並
仍應符合住宅區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範。
(2)基地規劃多幢建物設計,座落於商業區土地上之該棟建物應符
合商業區之相關規定。
(四)工業區: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一般商業設施應依據「新北市各
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
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辦理。
(五)公益性設施:
1、捐贈公益性設施應設置獨立出入口,其用途及規模需先經本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接管機關同意。
2、捐贈公益性設施應一併捐贈附屬停車空間,並設立獨立連通樓、
電梯可供通行,該停車空間不另計獎勵,其數量依建築技術規則
或該都市計畫規定檢討,取其大值,未達整數部分應設置一輛。
3、公益性設施樓層高度應不低於3.6公尺為原則,經都市設計審議
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5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一)建築物立面設計原則:
1、建築物之風格、立面、外牆材質及色彩設計應考量基地環境協調
及地區特性等因素,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內詳載說明。
2、對影響都市景觀之立面,皆應以正立面處理。
3、立面設計應考量使用分區及使用用途合理規劃。
4、空調主機、設備管線及工作陽台勿配置於對公共景觀衝擊較大之
立面並應加以遮蔽美化,並應合理規劃設置空調室外機空間並加
以遮蔽美化,圖說應標示冷媒管進出外牆開孔之位置。
5、廣告招牌依實際使用需求,提出廣告招牌、指示牌或大型廣告物
等之設置計畫,並檢附相關細部設計詳圖。
(二)建築物高度設計原則:
1、建築物各樓層高度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
技術規則、新北市非住宅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或挑空設計施工
及管理要點之規定。
2、建築物樓層達十層以上,需檢討基地與鄰近建築物之天際線和諧
關係。
(三)建築物屋頂形式設計原則:
1、依各地區鄰近特色與風格規劃。
2、屋脊裝飾物應採金屬構架,其高度以不超過 6 公尺為原則並應
檢討耐候、耐震、耐風等結構安全項目,補附示意圖說並將管理
維護方式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並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後依決議內容進行調整。
3、屋頂設置水塔及外部設施設備等機電設備應與屋頂突出物整體設
計遮蔽美化。
(四)建築物照明計畫:
1、建築物夜間照明設計,應以不同時點表達建築物特色及夜間視覺
景觀,並應說明地面層公共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之安全照明設計
。
2、照明設計以能節省電力、減少眩光為原則,燈泡宜採用 LED 或
省電燈泡,並建議以再生能源設計。
3、考量都市整體環境景觀,位於本市都市主要幹道、水岸及地標區
位者,應特別考量該建物外觀照明設計。
(五)水岸建築設計原則:
1、建築基地面臨河道、水圳及港區之第一街廓申請案件,應依本款
規定檢討。
2、臨水岸之建築物應考量整體環境,並納入周邊綠地配置及道路方
向等進行規劃,開放空間應配置於臨水岸側以創造親水環境。
3、考量都市整體景觀及降低都市熱島,除依規定檢討屋頂及露臺綠
化外,其設置位置應臨近水岸側並應加強臨水岸側建築立面之立
體綠化設計並設置景觀陽臺,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景觀陽臺外牆構造應以玻璃或欄杆為之或兩者結合施作之。
(2)景觀陽臺應以植栽及覆土方式設置綠化設施,且面積應達三分
之一以上;其植栽栽種面積基準及覆土深度等設計並應符合建
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
4、風環境管制:
(1)為維護水岸周邊視覺景觀通透性及微氣候通風機能,建築物之
量體坐落面向應以垂直河岸並考量季風風向為原則,且應維持
適當鄰棟及鄰幢間距,並考量現地高程配置前後排建築高低層
次,以維護後排建築物之視覺景觀。
(2)依據該地區常年季風數據,依主導風向預留通風廊道,並配合
樹木和植物需高矮搭配設計,除增加對流,也減緩過強的陣風
與避免遮擋冬季日照。
(3)為維護水岸整體景觀,基地平均寬度大於 15 公尺以上者,建
築 物各幢立面總寬度與基地平均寬度之百分比應小於 70%。
5、地面層商業空間應配置於臨近水岸側,以強化與水岸開放性之連
接,為塑造水岸與商業空間街道之活動延續性,應增加地面層穿
透性設計,並配合開放空間及街道傢俱留設,以利與水岸之串聯
。
6、建築物色彩應考量融合山水景致及相鄰建築物之色調,並應採用
散熱性能較佳且耐候防颱之材料。
6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一)垃圾、資源回收空間及卸貨空間設置說明:
1、請以個案人口數配合「垃圾清運計畫」計算資源回收空間量,並
設置符合推估量之設備、空間及清運方法。
2、垃圾、資源回收空間應於地下一層靠近垂直動線核設置為原則,
並以不跨越車道為原則。建築規模較大者,應合理於各垂直服務
核分散設置。
3、垃圾、資源回收空間應具有除臭、沖刷及通風等功能,供維護環
境整潔。
4、垃圾、資源回收空間應於臨近處設垃圾車暫停車位為原則,該車
位不得計入法定停車數量及自設停車數量且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加註不得銷售轉移。
(二)基地保水及透水:
1、基地透水面積應大於法定空地 80% 檢討,地下室開挖範圍之覆
土深度應達 60 公分以上。
2、建築基地地面排水設施請沿地界線屋基設置並儘量將地面水匯集
入筏基中,過多之逕流始可排入外部公共排水溝,並請儘量設滲
透井或其他保水設計,以減少公共排水溝負擔,並請明標示排水
方向及保水設施位置及剖面。
3、基地排水設施以排入樹穴、草溝或降低高度等遲滯地表雨水逕流
之方式,以避免降水直接排入地區公共排水溝;另請於基地周邊
境界線旁側加設草溝或粗礫石之滲透側溝,以利減緩都市洪峰、
增加基地之保水能力。
(三)屋頂綠化:屋頂或露台之平台應以綠屋頂(薄層綠化)設計或設置
綠能設施,以有效達到該平台隔熱降溫之目的,並可截留雨水減緩
雨水逕流量。新建建物之屋頂、露台綠化其可綠化面積應分別達其
面積之二分之一以上並建議將可食地景納入屋頂綠化規劃。
(四)工業廠房及斜屋頂等屋頂綠化:
1、3 樓以下且屋頂投影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下之工業廠房,或供
臨時使用 5 年以下之建築物(須切結說明),得免設置屋頂綠
化及綠能設備,以增加地面層綠覆率做為替代方案。
2、斜屋頂建築:
(1)以扣除斜屋頂無法綠化及必要維修通路部分之屋頂範圍全部綠
化;倘斜屋頂投影面積超過總屋頂投影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述
喬木加倍設置替代。
(2)以設置綠能設備替代。
(五)地下室通風系統,應於地面層標示進排風塔之平面位置、剖面及尺
寸,並檢討排風不干擾景觀、人行與公共活動之關係。
7 七、景觀計畫
(一)景觀植栽設計原則:
1、植栽設計應依當地生態氣候等條件,宜選擇適當之本土原生樹種
,需考量植栽種植之間距與位置,並以複層植栽規劃。
2、喬、灌木應清楚說明平面及剖面標明樹穴、花台細部尺寸、覆土
層與地下室結構。
3、喬木配置之規格請參考附件一。
4、植栽設計部分之覆土深度,喬木應大於 1.5 公尺,灌木應大於
0.6 公尺,地被植物應大於 0.3 公尺;且其面積未滿 36 平方
公尺應種植喬木 1 棵,面積 36 平方公尺以上每滿 36 平方公
尺應再種植喬木 1 棵,其樹冠底離地淨高應達 2.5 公尺以上
、樹穴覆土處淨寬不得小於 1.5 公尺。
5、人行空間內之綠帶不得設置高出地面之樹圍石、花台等阻隔物,
以利雨水入滲。
6、加強開放空間的串聯,人行道退縮帶配合現有公共人行道規劃,
其合計寬度達 6 公尺以上者,應設計雙排大型本土常綠喬木。
7、林蔭步道及園道之樹木應選擇樹幹挺直高大、枝葉濃密、深根性
、耐風、抗污染之高層開展形樹冠喬木等。
8、依喬木樹冠大小適宜錯落配置,種植方式應避開住戶門面及共同
進出口,以不阻擋住家、商家出入為原則。
9、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或開放式綠帶(廊)須延續鄰地之綠帶設計
,不應中斷;且植栽選用相互搭配,其樹種建議應有 60% 以上
相同。
(二)植栽移植計畫:
1、考量當地生態氣候等環境因素,基地內植栽須移植保留者,應製
作移植計畫書,記載基地內樹種及移植方式及位置。
2、基地內有公告列管之珍貴樹木及植栽群樹徑 30 公分以上之喬木
,應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3、基地內依前述規定須保留之樹木者,應提送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
與復育計畫,供其主管機關審議,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
(三)「綠覆面積」指植物枝葉覆蓋於建築物及基地內外地面之面積,所
稱「綠覆率」指綠覆面積與法定空地之百分比,綠覆面積之計算面
積如下:
1、採用喬木栽植時綠覆面之計算方法如附表一。
2、灌木以實際面積加 50% 計算。
3、地被植物以被覆面計算。
4、以植草磚築造者,綠覆面以舖設植草磚面積二分之一計算。但植
草磚內之草皮應生長良好。
5、景觀生態池之綠覆面積以其面積三分之一計算。
(四)圍牆、綠籬設置:
1、供公眾使用建築原則上不得設置圍牆。
2、住宅或在管理上有明訂範圍需求之建築,應盡量以綠籬規劃。
3、確有特殊安全考量,並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
得設置圍牆。其應為透空式設計,高度不得高於 120 公分,牆
面鏤空率須達 70% 以上,牆基高度不得高於 20 公分。
8 八、管理維護計畫
(一)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應包括下列管理維護事項:
1、基地內之鄰棟間隔、法定退縮、防災通道。
2、開放空間(包含管理維護、夜間照明)。
3、建築物夜間照明。
4、圍牆、綠籬。
5、景觀植栽。
6、垃圾及資源回收空間。
7、垃圾車暫停車位及裝卸車位。
(二)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說明建築物安全管制之方式並標示警衛室位置、開放空間內外
分區界線以及各樓層垂直動線管制方法等。
2、開放空間之範圍應明確標示,並於顯眼處設立開放空間告示牌。
3、應說明開放空間之管理維護經費之財務計畫,並納入公寓大廈管
理規約中。
(三)歷史古蹟保存維護計畫:基地內涉及歷史古蹟建築者,應提出歷史
古蹟保存維護計畫。
(四)老樹保存維護管理計畫:基地涉及老樹保存者,應提出老樹保存維
護管理計畫。
(五)公益空間維護管理計畫:申請公益空間者獎勵或捐贈公益空間者,
應提出公益空間維護管理計畫。
(六)消防救災計畫:
1、應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
2、應提出防災避難逃生及疏散動線,高層建築應考量避難平台規劃
。
9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一)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應符合下列原則:
1、為加速審議時程,凡大型建築或重要公共工程申請案,建議於競
圖、招商或建築計畫階段前,先送委員會諮詢或審查。
2、公共建築辦理公開競圖或招商前,宜將本原則相關規定納入競圖
須知或招商文件。評選、招商結果確定後,請獲選單位應儘早辦
理都市設計審議。日後不得以申請單位內部需求(如方便營管、
預算期程、統包合約、時程等)限制而降低審查標準。
3、加強公共性、公益性、服務性等相關設計。
(二)為使本市成為國際綠色觀光城市,申設旅館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並取
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並經觀光主管
機關同意及納入旅館目的事業申請要求。
(三)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除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或其他
相關法令規定可申請獎勵項目外,不得申請其他之獎勵項目。
(四)本原則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審議原
意討論解釋後據以執行。
(五)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及相關表單應以標準格式製作,可至新北
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網站下載。
(六)本原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1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公共開放空間就各個開發案特有之基地與建築條件,和其週遭環境間
的關係進行討論,主要著眼點是個案置入大環境之後,為維護公共利
益及環境,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開放空間獎勵申請
開放空間應具有公共性、開放性、服務性與可及性,並供非特定民
眾休憩與使用為原則,不得設置阻隔性之花台、水池、穿廊、植栽
(灌木)帶、通排氣墩等阻隔設施,並應考量無障礙環境設計。
申請開放空間獎勵之案件,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相關法令、本府建管規定及下列原則檢討:
1.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1)沿街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寬度應達 4 公尺以上,寬度 6 公
尺以下部分有效值為 1.5,寬度超過 6 公尺部分有效值為 1
.0,並需沿建築線全長等寬留設。
(2)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具有專用步道之功能,並不得設置圍牆
、花台等阻礙性設施。
2.廣場式開放空間:
(1)任一邊淨寬應在 6 公尺以上,且其面積在住宅區應為 200
平方公尺以上,在商業區應為 100 平方公尺以上,但各都市
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有效獎勵深度應在 10 公尺以下,超過部分原則不予獎勵,但
超過部分具有連通性或提供商業活動使用,經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3.前二項開放空間如有地下開挖範圍,獎勵值再以八折計算。
4.開放空間設有頂蓋時,有效係數應乘以零。非住宅使用且確有連
通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性,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
酌予獎勵。
5.車道及住宅主要出入位置應扣除有效獎勵面積(車道出入口扣除
車道實際寬度,住宅主要出入口扣除 1.5 公尺寬度)。
6.建築物一樓為住宅用途使用(住戶、住宅門廳、公共服務空間…
等),須於範圍內全長留設 2 公尺寬之緩衝空間,該緩衝空間
不得計入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7.基地內通路、高層建築緩衝空間面積不得計入開放空間有效獎勵
面積。
8.開放空間應設置開放空間標示牌及相關指示標誌,日後管理維護
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規範。
(二)都市防災
1.鄰棟間隔:
除都市計畫、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建築物應
自基地境界線兩側退縮淨寬 1.5 公尺以上建築。但因基地狹小
配置困難者,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酌予放寬。
2.法定退縮:
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退縮部份,應考量整體
街廓之延續性,配置植栽槽及人行鋪面設計。
3.防災通道:
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或以整體街廓規劃防災
通道應考量鋪面、植栽設計,其兩側並配合留設開放空間;且其
淨寬、淨高應符合防災需求。
4.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要點申請「都市防災獎勵」者,建
築物與境界線或建築線間留設淨寬度範圍內,應以提供救災、人
員疏散使用為主,不得規劃構造物(如樓梯、地下停車場出入口
及坡道、頂蓋、透空格柵等阻礙救災之設施物)。
5.前四項退縮範圍內,應以淨空設計,退縮上方不得有樓板、頂蓋
、陽台等構造物。
(三)公共服務空間部分:
1.應為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2.應由公共空間或公共出入口進出且獨立區隔,並應詳列空間用途
,檢附該空間之傢俱、服務設施配置等圖說。
3.公共服務空間申請部分應以色塊標示清楚並檢附面積計算式。
4.公共服務空間請依規定設置於地面層(不得設於 1 樓夾層),
且不得兼作入口門廳使用。
5.公共服務空間之使用及日後管理維護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
約中規範。
2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為使人行道空間或步道系統之舒適安全及整體環境景觀之改善,使本
市市容得以與國際接軌,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人行步道與轉角空間之留設
1.本市整體開發地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不含道路用地),除該地區
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基地臨接 10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者,若未
留設騎樓時,其臨該計畫道路側應至少退縮寬 3.52 公尺以上無
遮簷人行道綠帶。
2.開發基地臨街道轉角建議依基地現況留設轉角空間,轉角與街道
相銜接之處須順平無高差。
3.開發基地臨接都市計畫未開闢之公有人行步道時,建議於請領建
造執照前承諾協助開闢,若為已開闢之人行步道,建議舖面整體
規劃認養,並與開發案同時施作。
4.有關審議內容涉及道路工程之相關檢討另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
「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辦理。
(二)人行空間配置原則
1.超過 2 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含公有人行道),依地區環境及
周遭街廓情況、其超過 2 公尺部分應留設綠帶及設施帶。
2.面臨 10 公尺以上道路且寬度 3 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除供必
要性之人行穿越進出外,道路與人行空間介面需以喬、灌木複層
植栽方式連續設置植栽槽。
3.整體開發地區,人行空間留設應以整街廓統整考量,視需要應留
設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空間。
4.建築線退縮設計人行步道或開放空間高程應與公共人行道一致,
並與鄰地順平無高差處理;倘無公共人行道,以面前道路高程加
15 公分為基準設置。
(三)人行空間舖面
1.人行空間應有詳細之舖面材料計畫,並應延續整體都市環境鋪面
設計,依使用類別之差異挑選不同材質。
2.車道出入口之鋪面須使用車道專用之車道磚,其圖案顏色應與人
行空間之舖面形式連續,且順平無高差。
3.人行空間若有給排水溝、箱涵、電信管線等設施設備開口,其蓋
板舖面均須使用與人行空間舖面一致之化妝蓋板,但不能影響排
水等原有功能,且不得使用鍍鋅格柵等開放性溝蓋板影響人行出
入。
4.人行空間鋪面宜採用透水環保材質。
(四)人行空間設施物
1.人行空間內綠帶與設施帶可合併施作,並考量整合設置自行車停
車位或街道家具、指示標誌、指標系統(如開放空間標示牌、車
輛出入口警示燈、地圖、公車站牌等)整體規劃設置。
2.人行空間內若原已有硬體設施物(如候車亭、依法申請設置之廣
告物),則須考量開發案之統整性,共同規劃設計。
3.人行空間內須具備有完整之燈光照明計畫;除確保行人安全,並
須考量地區與環境之狀況統一設置。
4.人行空間內(含植栽帶)原則不得申請設置私人廣告物及招牌。
3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為使本市交通運輸停車等系統配置合理,避免因額外容積造成公共設
施及管理過度負擔,增加綠色運具之規劃,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停車數量與配置(汽車、機車停車空間之設置):
1.新建工程除應符合一戶設置一汽車一機車之原則。但都市計畫書
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小坪數單元開發案,其汽車停車位以每一單元附設 0.8 車位為
原則,機車停車位以每一單元附設一車位為原則,汽車折減後數
量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汽車折減數量以增設自行車數量
補足之。
(小坪數:實際室內樓地板為 66 平方公尺以下)
3.申請案件容積未超過基準容積者,因基地狹小無法達到前二項規
定,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得酌予調整。
(二)停車動線設計原則:
1.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每一宗基地以
設置一處車道出入口為原則。
2.汽機車車道寬度於人行道出入口處應縮減為 6 公尺以下。倘申
請機車數量大於 100 部,出入口得以 8 公尺以下設置。
3.汽機車坡道於地面層起始點至人行道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間
應留至少 6 公尺平地,但停車總數量 50 部以下且未申請各項
獎勵者,得以設置 2~6 公尺為原則。
4.機車動線應避免與汽車車道重疊或交錯規劃,其停車位應於地下
一層集中設置為原則。
5.汽車停車數量達 50 輛以上者,應以雙車道設計,停車數量宜以
整層檢討。
6.地面層原則不得設置迎賓車道,除公共建築、國際觀光旅館等經
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認為確有供公眾使用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7.觀光旅館、大型商場、大型廠辦園區、大型集合住宅社區、公共
建築、捷運設施等,有關下列設施視個案需要應考量大眾運具之
動線規劃,以內化之方式減少對外部交通之衝擊:
(1)公車招呼站停等區。
(2)捷運接駁、社區巴士停等區。
(3)計乘車招呼站、排班停等區。
(4)大客車、遊覽車停等區。
(三)申請增設停車空間獎勵:
開發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如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特定區等等
)或捷運出入口半徑 500 公尺範圍內(除端點站有轉乘之必要外
),原則不宜適用本市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規定。倘申請停車獎勵者
,應依下列原則規劃:
1.提具基地周遭範圍 300 公尺內停車空間及增設停車位需求之評
估報告,送交通主管機關審查提供意見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依規定設置滿足每戶一汽車一機車停車空間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
檢討辦理;且依新北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設一
汽車停車空間亦須增設一機車停車空間。
3.申請獎勵停車者,該案全部之車位及車道不得以機械方式設置。
4.獎勵停車空間及機車停車空間,應集中整層設置於地下一層為原
則。
5.應提供外來停車者使用之停獎專用樓梯(其寬度應大於 2 公尺
)、電梯及公共廁所,其出入口應鄰近開放空間或人行道,並有
明顯指標。
6.申請停車獎勵之車位不得出售並應提具獎勵停車空間之經營管理
維護計畫,對外開放使用。
7.申請停車獎勵車位超過 80 部者,需規劃與住戶使用分離之獨立
車道,兩個車道出入口需相隔 5 公尺以上。
8.停車獎勵車道入口應設置車位數量動態顯示器,獎勵車位資訊應
登入本市停車管理系統供民眾上網查詢。
(四)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數量規劃
1.基地內開放空間考量自行車道及臨時停放之自行車停放空間,應
配合主管機關規劃之自行車道系統,並結合景觀植栽整體規劃。
2.供住戶內部使用之自行車停放空間,以設置於地面層室內、外或
地下一層為原則,並應規劃合理之出入動線。
3.自行車數量以機車數量 1/4 單層停放設置。其車位大小宜以 0
.5 公尺乘 2 公尺設計。
(五)裝卸車位
新建工程除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外,應考
量建築空間使用之需求,規劃適當之裝卸空間配合服務動線供裝卸
服務使用。
(六)交通影響評估
依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規定或基地特殊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要求,
應提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交通主管機關審查。
4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為使建築基地用途依都市計畫規定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考量申請容積移入基地、容積獎勵及開發強度該建築量體對周邊環
境之影響,該基地應提出下列項目檢討,以利評估可移入之合理容
積額度:
1.申請(移入)基地大小及其完整性。
2.周邊道路寬度及車道進出動線。
3.周邊鄰地建築物現況與公共設施(如公園綠地、機關、學校等)
之分布情形。
4.提出對週遭環境友善方案,如增加地面層開放空間、基地綠化及
保水設計、「綠建築指標」、TOD 規劃設計等。
5.優先以附近公共設施用地為移出基地。
6.申請容積移轉者,不得適用本原則條文放寬之情形(如一戶一汽
機車位、鄰棟間隔等)。
(二)機房設置:
1.住宅使用建築原則不得設置機房。確有設置必要者,應以每棟建
築集中留設於一處(如設備層),且不得於住宅單元內。
2.機房規劃需考量通風及維修,每層應集中留設一處並由公共服務
核進出。
3.機房空間大小應檢附其設備配置平面,依實際需求合理規劃。
(三)商業區
1.以申請作為商業使用為主,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有規定從
其規定外,商業區申請建築使用從地面層起至少三層以上應為商
業使用,平面應以商業使用規劃,並不得作為住宅使用。
2.供作商業使用之樓層不得做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空間使用,商
業使用與住宅使用之立面形式應有所區隔,其出入動線及門廳應
獨立區分且空間大小合理。
3.商業區供一般事務所、辦公空間使用之機房、衛生設備、茶水間
等服務空間應集中留設公共服務核內。
4.商業區作為住宅使用,其容積大於 50% 以上者,應比照住宅標
準檢討日照、冬至日造成之日照陰影等。
5.倘部份基地位於住宅區:
(1)基地僅規劃單幢建築物,從地面層起至少二層以上應為商業使
用為原則,仍應符合住宅區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範。
(2)基地規劃多棟建物設計,座落於商業區土地上之該棟建物應符
合商業區之相關規定。
(四)工業區
1.工業區建築設計應符合實際使用用途,申請建築應依「新北市政
府甲、乙種工業區建築及作為非工業廠房用途審查原則」辦理。
(附錄一)
2.工業區申請設置一般商業設施應另依據「新北市各都市計畫甲乙
種工業區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土地使
用審查要點」辦理。
3.工業區申請作旅館使用不得分戶,並於使用執照上加註。
(五)公益性設施
1.捐贈公益性設施應設置獨立出入口,其用途及規模需先經本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接管機關同意。
2.除該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公益性設施樓地板面積免計入容積計
算,並應依其實際設置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獎勵值。
3.捐贈公益性設施應一併捐贈附屬停車空間,並設立獨立連通樓、
電梯可供通行,該停車空間不另計獎勵,其數量依建築技術規則
或該都市計畫規定檢討,取其大值,未達整數部分應設置一輛。
4.公益性設施樓層高度應不低於 3.6 公尺為原則,經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5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為提昇本市優良都市景觀並符合環境需求減少視覺衝擊,創造優良建
築設計、量體、色彩、風格與天際線,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建築物立面設計原則:
1.建築物之風格、立面、外牆材質及色彩設計應考量基地環境協調
及地區特性等因素,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內詳載說明。
2.對影響都市景觀之立面,皆應以正立面處理。
3.立面設計應考量使用分區及使用用途合理規劃。
4.空調主機、設備管線及工作陽台勿配置於對公共景觀衝擊較大之
立面並應加以遮蔽美化,並應合理規劃設置空調室外機空間並加
以遮蔽美化,圖說應標示冷媒管進出外牆開孔之位置。
5.廣告招牌依實際使用需求,提出廣告招牌、指示牌或大型廣告物
等之設置計畫,並檢附相關細部設計詳圖。
(二)建築物高度設計原則:
1.建築物各樓層高度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要點、建築技術規則
、新北市非住宅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或挑空設計施工及管理要
點之規定。
2.建築物樓層達十層以上,需檢討基地與鄰近建築物之天際線關係
。
(三)建築物屋頂形式設計原則:
1.依各地區鄰近特色與風格規劃。
2.屋脊裝飾物或屋頂框架式構造建議採金屬構架,並應檢討耐候、
耐震、耐風等結構安全項目,補附示意圖說並將管理維護方式納
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並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決議內
容進行調整。
3.屋頂設置水塔、機電設備應與屋頂突出物整體設計遮蔽美化。
(四)建築物照明計畫
1.建築物夜間照明設計,應以不同時點表達建築物特色及夜間視覺
景觀。
2.照明設計以能節省電力、減少眩光為原則,燈泡宜採用 LED 或
省電燈泡,並建議以再生能源設計。
3.考量都市整體環境景觀,位於本市都市主要幹道、水岸及地標區
位者,應特別考量該建物外觀照明設計。
4.建築物夜間照明之日後管理維護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中規範。
6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為有效維護公共環境、公共衛生,使本市永續發展,特制訂定本原則
事項。
(一)垃圾、資源回收空間及卸貨空間設置說明:
1、請以個案人口數配合「垃圾清運計畫」計算資源回收空間量,並
設置符合推估量之設備、空間及清運方法。
2、垃圾、資源回收空間建議於地下一層靠近垂直動線核設置為原則
,並以不跨越車道為原則。建築規模較大者,應合理於各垂直服
務核分散設置。
3、資源回收空間應具有除臭、沖刷及通風等功能,供維護環境整潔
。
4、垃圾、資源回收建議於臨近處設垃圾車暫停車位為原則,該車位
不得計入法定停車數量且不得銷售轉移;並將未來使用管理方式
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規範。
(二)基地保水及透水:
1、基地透水面積應大於法定空地百分之八十檢討。
2、建築基地地面排水設施請沿地界線屋基設置並儘量將地面水匯集
入筏基中,過多之逕流始可排入外部公共排水溝,並請儘量設滲
透井或其他保水設計,以減少公共排水溝負擔。
3、基地排水設施以排入樹穴、草溝或降低高度等遲滯地表雨水逕流
之方式,以避免降水直接排入地區公共排水溝;另請於基地周邊
境界線旁側加設草溝或粗礫石之滲透側溝,以利減緩都市洪峰、
增加基地之保水能力。
4、雨水貯留滯洪池:
(1)新建工程地下室設有筏式基礎者,應利用其筏基水箱作為雨水
貯留滯洪池,其所貯留之回收雨水應可作為庭園植栽澆灌用。
(2)依「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
設施申請作業規範」檢討。
5、請明白標示排水方向及保水設施之位置及剖面。
(三)綠屋頂:屋頂或露台之平台建議以綠屋頂(薄層綠化)設計,以有
效達到該平台隔熱降溫之目的,並可截留雨水減緩雨水逕流量。新
建建物之屋頂、露台綠化其可綠化面積應達屋頂面積之 1/2 以上
。
(四)地下室通風系統,應於地面層標示進排風塔之平面位置、剖面及尺
寸,並檢討排風不干擾景觀、人行與公共活動之關係。
(五)開挖率:
1、除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原則
以法定建蔽率加10%計算。
2、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申請基地保水獎勵(開挖率降低)者
,應加強基地透水,並盡量以透水鋪面設計。
7 七、景觀計畫
為推動本市花園城市及既有樹木保存計畫,保留公有土地具珍貴價值
之樹木,增進本市植栽綠美化及都市景觀,特制訂定本原則事項。
(一)景觀植栽設計原則:
1.植栽設計應依當地生態氣候等條件,宜選擇適當之本土原生樹種
,需考量植栽種植之間距與位置,並以複層植栽規劃。
2.喬、灌木應清楚說明平面及剖面標明樹穴、花台細部尺寸、覆土
層與地下室結構。
3.喬木應以 15~20 公分樹徑之規劃。
4.喬木覆土深度應大於 150 公分以上;灌木覆土深度應大於 60
公分以上;地被植物覆土深度應大於 30 公分以上。
5.人行空間內之綠帶不得設置高出地面之樹圍石、花台等阻隔物,
以利雨水入滲。
6.加強開放空間的串聯,人行道退縮帶配合現有公共人行道規劃,
其合計寬度達 6 公尺以上者,應設計雙排大型本土常綠喬木。
7.林蔭步道及園道之樹木應選擇樹幹挺直高大、枝葉濃密、深根性
、耐風、抗污染之高層開展形樹冠喬木等。
8.依喬木樹冠大小適宜錯落配置,種植方式應避開住戶門面及共同
進出口,以不阻擋住家、商家出入為原則。
9.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或開放式綠帶(廊)須延續鄰地之綠帶設計
,不應中斷;且植栽選用相互搭配,其樹種建議應有 60 %以上
相同。
10.道路分隔島寬度在 13 公尺以上者,可以栽植三排以上之喬木;
分隔島寬度在 7 公尺(含)~13 公尺間者,可以栽植雙排或
交錯三排喬木;分隔島寬度在 1.5 公尺(含)~7 公尺間者,
可以栽植單排或交錯雙排喬木;分隔島寬度在 1.5 公尺以下者
,可以小型喬木或大型灌木列植。
(二)植栽移植計畫:
1.考量當地生態氣候等環境因素,基地內植栽須移植保留者,應製
作移植計畫書,記載基地內樹種及移植方式及位置。
2.基地內有公告列管之珍貴樹木及植栽群樹徑 30 公分以上之喬木
,應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1)受保護樹木原地保留時,應提送保護計畫。
(2)無法原地保留時,應提送移植與復育計畫。
(3)部分原地保留而部分移植時,應提送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
畫。
3.基地內有前述須保留之樹木者,應提送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
育計畫,供其主管機關審議,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若屬申請
建築執照者,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由工務局核發執照
,並於建築執照加註列管事項。
(三)「綠覆面積」指植物枝葉覆蓋於建築物及基地內外地面之面積,所
稱「綠覆率」指綠覆面積與法定空地之百分比,綠覆面積之計算面
積如下:
1.採用喬木栽植時綠覆面之計算方法如附表一。
2.灌木以實際面積加 50 %計算。
3.地被植物以被覆面計算。
4.以植草磚築造者,綠覆面以舖設植草磚面積 1/2 計算。但植草
磚內之草皮應生長良好。
5.景觀生態池之綠覆面積以其面積 1/3 計算。
(四)圍牆、綠籬設置:
1.供公眾使用建築原則上不得設置圍牆。
2.住宅或在管理上有明訂範圍需求之建築,應盡量以綠籬規劃。
3.確有特殊安全考量,並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
得設置圍牆。其應為透空式設計,高度不得高於 120 公分,牆
面鏤空率須達 70 %以上,牆基高度不得高於 20 公分。
4.圍牆及綠籬之日後管理維護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規
範。
8 八、管理維護計畫
為有效確保建築物及設施後續管理推動,應就建築形式及需求,擬定
相關管理計畫,特制訂定本原則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應包括下列管理維護事項:
1.基地內之鄰棟間隔、法定退縮、防災通道。
2.開放空間(包含管理維護、夜間照明)。
3.建築物夜間照明。
4.圍牆、綠籬。
5.景觀植栽。
6.垃圾車暫停車位。
(二)停車獎勵經營管理計畫:
申請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者,應提出停車獎勵車位之停車經營管理計
畫。
(三)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
有關開放空間之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說明建築物安全管制之方式並標示警衛室位置、開放空間內外
分區界線以及各樓層垂直動線管制方法等。
2.開放空間之範圍應明確標示,並於顯眼處設立開放空間告示牌。
3.應說明開放空間之管理維護經費之財務計畫,並納入公寓大廈管
理規約中。
(四)歷史古蹟保存維護計畫:
基地內涉及歷史古蹟建築者,應提出歷史古蹟保存維護計畫。
(五)老樹保存維護管理計畫:
基地涉及老樹保存者,應提出老樹保存維護管理計畫。
(六)公益空間維護管理計畫:
申請公益空間者獎勵或捐贈公益空間者,應提出公益空間維護管理
計畫。
(七)消防救災計畫:
1.應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雲梯消防車
操作救災空間及通道,各戶配置均在消防救災辦範圍內,並依規
定檢附消防局相關核准文件。
2.應提出防災避難逃生及疏散動線,高層建築應考量避難平台規劃
。
3.宗教建築、工廠、鄰避設施應提具防火、防音、防污染等相關計
畫。
9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一)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應符合下列原則:
1.為加速審議時程,凡大型建築或重要公共工程申請案,建議於競
圖、招商或建築計畫階段前,先送委員會諮詢或審查。
2.公共建築辦理公開競圖或招商前,宜將本原則相關規定納入競圖
須知或招商文件。評選、招商結果確定後,請獲選單位應儘早辦
理都市設計審議。日後不得以申請單位內部需求(如方便營管、
預算期程、統包合約、時程等)限制而降低審查標準。
3.加強公共性、公益性、服務性等相關設計。
(二)為使本市成為國際綠色觀光城市,申設旅館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並取
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並經觀光主管
機關同意及納入旅館目的事業申請要求。
(三)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除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要點或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可申請獎勵項目外,不得申請其他之獎勵項目。
(四)本要點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委員會依審議原意
討論解釋後據以執行。
(五)有關新北市審議報告書及相關表單應以標準格式製作,可至新北市
政府城鄉發展局網站上下載。
(六)本市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審議原則之規定辦理,本原則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1 壹、緣起
緣起:
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自 96 年 1 月 1 日實施起迄今,為使審議
原則符合公共利益與環境永續,配合本縣 20 處土管通盤檢討修訂新
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都市設計之內容
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及三重等 20 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第十七點:下列地區或建築
應先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審
議通過後方得申請建造執照。
2 貳、說明
(一)都市設計審議就各個開發案特有之基地與建築條件,和其週遭環境
間的關係,進行討論,主要著眼點是個案置入大環境之後,公共利
益是否得到維護,就是環境的安全、方便、整齊以及永續問題。申
請各種容積獎勵的個案應從該獎勵以「公共利益」為主的立法精神
為思考起點,並注意社會公平正義的問題。
(二)本原則彙集本市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經驗,提供民間業者、建築師
及相關之專業者於建築開發涉及都市環境議題時之設計參考,惟實
際之設計方案得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視個案條件酌予調整。本原
則計九項,適用全市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三)本原則為提供民間業者於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時之規劃參考,各申請
案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
3 參、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公共開放空間就各個開發案特有之基地與建築條件,和其週遭環境間
的關係進行討論,主要著眼點是個案置入大環境之後,為維護公共利
益及環境,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開放空間獎勵申請
開放空間應具有公共性、開放性、服務性與可及性,並供非特定民
眾休憩與使用為原則,不得設置阻隔性之花台、水池、穿廊、植栽
(灌木)帶、通排氣墩、…等妨礙開放空間可及性之設施,並應考
量無障礙環境設計。
請開放空間獎勵之案件,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土
地使用管制要點相關法令、本府建管規定及本原則檢討,並依下列
原則以專章說明,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過後據以申請:
1.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1)沿街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寬度應達 4 公尺以上,寬度 6 公
尺以下部分有效值為 1.5,寬度超過 6 公尺部分有效值為 1
.0,並需沿建築線全長等寬留設。
(2)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具有專用步道之功能,並不得設置圍牆
、花台等阻礙性設施。
2.廣場式開放空間:
(1)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檢討,任一邊淨寬應在 6 公尺以
上,且其面積在住宅區應為 200 平方公尺以上,在商業區應
為 100 平方公尺以上。
(2)有效獎勵深度應在 10 公尺以下,超過部分原則不予獎勵,但
超過部分具有連通性或提供商業活動使用,經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3.前二項開放空間範圍如遇地下室,獎勵值再以八折計算。
4.頂蓋型開放空間原則不建議設置。如確有必要經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同意,始可設置,其獎勵值以八折計算。
5.車道及住宅主要出入位置應扣除有效獎勵面積(車道出入口扣除
車道實際寬度,住宅主要出入口扣除 1.5 公尺寬度)。
6.建築物一樓為住宅用途使用(住戶、住宅門廳、公共服務空間…
等),須於範圍內全長留設 2 公尺寬之緩衝空間,該緩衝空間
不得計入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7.基地內通路、高層建築緩衝空間面積不得計入開放空間有效獎勵
面積。
8.開放空間應設置開放空間標示牌及相關指示標誌。
(二)防災通道
為確保採光、通風等整體環境得以維持,除都市計畫、建築技術規
則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兩側退縮留設
淨寬 1.5 公尺以上之綠帶。但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
在此限。
(三)公共服務空間部分:
1.應為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2.應由公共空間或公共出入口進出,並檢討公益性及必要性,詳列
空間用途,並配置該空間之傢俱及服務設施。
3.公共服務空間申請部分應標示清楚並檢附面積計算式。
4.日後管理維護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規範。
5.公共服務空間請依規定設置於地面層(不得設於 1 樓夾層)。
6.公共服務空間不得兼作門廳使用。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為使人行道空間或步道系統得以舒適安全並進而促使整體環境景觀得
以改善,使本市市容得以與國際接軌,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人行步道與轉角空間之留設
1.本市整體開發地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不含道路用地),除該地區
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基地臨接 10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者,若未
留設騎樓時,其臨該計畫道路側應至少退縮寬 3.52 公尺以上無
遮簷人行道綠帶。
2.開發基地臨街道轉角建議依基地現況留設轉角空間,轉角與街道
相銜接之處須順平無高差。
3.開發基地臨接都市計劃未開闢之人行步道時,建議於請領建造執
照前承諾協助開闢,若為已開闢之人行步道,建議舖面整體規劃
認養,並與開發案同時施作。
4.有關審議內容涉及道路工程之相關檢討另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
「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辦理。
(二)人行空間配置原則
1.超過 2 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含公有人行道),依地區環境及
周遭街廓情況、其超過 2 公尺部分應留設綠帶及設施帶。
2.面臨 10 公尺以上道路且寬度 3 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除供必
要性之人行穿越進出外,道路與人行空間介面需以喬、灌木複層
植栽方式連續設置植栽槽。
3.整體開發地區,人行空間留設影以整街廓統整考量,視需要應留
設自行車道及自行車空間。
(三)人行道舖面
1.車道出入口之鋪面須使用車道專用之車道磚其圖案顏色應與人行
空間之舖面形式連續,且順平無高差。
2.人行空間應有詳細之舖面材料計畫,依使用類別之差異挑選不同
材質。
3.人行空間若有給排水溝、箱涵、電信管線等設施設備開口,其蓋
板舖面均須使用與人行空間舖面一致之化妝蓋板,但不能影響排
水等原有功能,且不得使用鍍鋅格柵等開放性溝蓋板影響人行出
入。
(四)人行空間設施物
1.綠帶與設施帶可合併施作,並考量整合設置自行車停車位或街道
家具、指示標誌、指標系統(開放空間標示牌、車輛出入口警示
燈、地圖、公車站牌、…等)等硬體設施整體規劃設置之合理位
置及形式變化。
2.人行空間內若原已有硬體設施物(如候車亭、依法申請設置之廣
告物),則須考量開發案之統整性,共同規劃設計。
3.人行空間內須具備有完整之燈光照明計畫;除確保行人安全,並
須考量地區與環境之狀況統一設置。
4.人行空間不建議申請設置私人廣告物及招牌。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為使本市交通運輸停車等系統配置合理,避免因額外容積造成公共設
施及管理過度負擔,增加綠色運具之規劃,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停車數量與配置(汽車、機車停車空間之設置):
1.新建工程除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外,應
符合一戶設置一汽車一機車之原則。
2.小坪數單元開發案,其汽車停車位以每一單元附設 0.8 車位為
原則,機車停車位以每一單元附設一車位為原則,汽車折減後數
量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汽車折減數量以增設自行車數量
補足之。
(小坪數:實際室內樓地板為 66 平方公尺以下)
(二)停車動線設計原則:
1.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每一宗基地以
設置一處車道出入口為原則。
2.汽機車車道寬度於人行道出入口處應縮減為至六公尺以下。
3.汽機車坡道於地面層起始點至人行道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間
應留至少 6 公尺平地,但 50 部以下且未申請各項獎勵者,以
設置 2~6 公尺為原則。
4.機車停車位應設置於地下一層為原則。
5.汽車停車數量達 50 輛以上者,應設雙車道,庭車數量應以整層
檢討。
6.觀光旅館、大型商場、大型廠辦園區、大型集合住宅社區、公共
建築、捷運設施…等,視個案需要應考量大眾運具之動線規劃,
以內化之方式減少對外部交通之衝擊:
(1)公車招呼站、停等區。
(2)捷運接駁、社區巴士、停等區。
(3)計乘車招呼站、排班停等區。
(4)大客車、遊覽車停等區。
(三)停車獎勵申請:
開發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原則不宜申請停車獎勵。申請停車獎
勵者,應依下列原則規劃,並提具基地周遭範圍 300 公尺內停車
空間及增設停車位需求之評估報告,送交通主管機關審查提供意見
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1.依規定設置滿足每戶一汽車一機車停車空間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
檢討辦理;依新北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設一汽
車停車空間亦須增設一機車停車空間。
2.申請獎勵停車者,該案全部之車位及車道不得以機械方式設置。
3.獎勵停車空間及機車停車空間,應集中設置並以設置地下一層為
原則。
4.應提供外來停車者使用之停獎專用樓梯及電梯,其出入口應有明
顯之指標,並鄰近開放空間或人行道。
5.申請停車獎勵之車位不得出售並應提具獎勵停車空間之經營管理
維護計畫,對外開放使用。
6.申請停車獎勵車位超過 80 部者,需規劃與住戶使用分離之獨立
車道,兩個車道出入口需相隔 5 公尺以上,停車獎勵車道入口
應設置車位數量動態顯示器。
7.獎勵車位資訊,應登入本市停車管理系統供民眾上網查詢。
(四)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數量規劃
1.基地內開放空間考量自行車道及臨時停放之自行車停放空間,應
配合主管機關規劃之自行車道系統,並結合景觀植栽整體規劃。
2.供住戶內部使用之自行車停放空間,以設置於地面層室內、外或
地下一層為原則,並應規劃合理之出入動線。
3.自行車數量以機車數量 1/4 設置。
(五)裝卸車位
新建工程除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外,應考
量建築空間使用之需求,規劃適當之裝卸空間配合服務動線供裝卸
服務使用。
(六)交通影響評估
依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規定或基地特殊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要求,
應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委員會審查。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為使建築基地用途依都市計畫規定使用,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相關規定檢討最小基地規模及相關退縮
深度。
(二)住宅單元不建議設置機房。必要機房之設置需考量通風及維修,並
僅能由公共服務核進出。
(三)商業區
1.以申請作為商業使用為主,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有規定從
其規定外,商業區申請建築使用從地面層起至少三層以上應為商
業使用,平面應以商業使用規劃,並不得作為住宅使用。
2.供作商業使用之樓層不得做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空間使用,商
業使用與住宅使用樓層需於立面有所區隔,其出入口及門廳應獨
立區分且空間大小合理。
3.商業區供一般事務所、辦公空間使用之機房、衛生設備、茶水間
應集中垂直服務核設置。
(四)工業區
於工業區申請設置一般商業設施應依據「臺北縣各都市計畫甲乙種
工業區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土地使用審
查要點」審查,重點為:
1.申請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運動休閒設施
使用者,其建築基地須面臨 10 公尺以上之道路,且各設施單元
於每層計入容積之樓地板面積(不含共同使用部分)不得小於 1
50 平方公尺,衛浴設備及茶水間應集中設置,並不得隔間。
2.申請旅館使用者,其建築基地須面臨 10 公尺以上之道路,且空
間設置須符合「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六條之規定。
3.申請餐飲業及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與保險公司等分
支機構使用者,其建築基地之各設施單元於每層計入容積之樓地
板面積(不含共同使用部分)不得小於 150 平方公尺,衛浴設
備及茶水間應集中設置,並不得隔間。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為提昇本市優良都市景觀並符合環境需求減少視覺衝擊,創造優良建
築設計、量體、色彩、風格與天際線,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建築物立面設計原則:
1.建築物之風格、立面、外牆材質及色彩設計應考量基地環境協調
及地區特性等因素,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內詳載說明。
2.對影響都市景觀之立面,皆應以正立面處理。
3.立面設計應考量使用分區及使用用途合理規劃。
4.空調主機、設備管線及工作陽台勿配置於對公共景觀衝擊較大之
立面並應加以遮蔽美化,並應合理規劃設置空調室外機空間並加
以遮蔽美化,圖說應標示冷媒管進出外牆開孔之位置。
5.廣告招牌依實際使用需求,提出廣告招牌、指示牌或大型廣告物
等之設置計畫,並檢附相關細部設計詳圖。
(二)建築物高度設計原則:
1.建築物各樓層高度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要點、建築技術規則
、新北市非住宅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或挑空設計施工及管理要
點之規定。
2.倘屬捐贈公益設施室內空間淨高應不低於 3.6 公尺設計為原則
。
3.建築物樓層達十層以上,需檢討基地與鄰近建築物之天際線關係
。
(三)建築物屋頂形式設計原則:
1.依各地區鄰近特色與風格規劃。
2.屋脊裝飾物或屋頂框架式構造建議採金屬構架,並應檢討耐候、
耐震、耐風等結構安全項目,補附示意圖說並將管理維護方式納
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並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決議內
容進行調整。
3.屋頂設置水塔、機電設備應與屋頂突出物整體設計遮蔽美化。
(四)建築物照明計畫
1.建築物夜間照明應以不同時點表達建築物特色及夜間視覺景觀。
2.照明設計以能節省電力、減少眩光,並考量整體環境作為都市景
觀為原則。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為有效維護公共環境、公共衛生,使本市永續發展,特制訂定本原則
事項。
(一)垃圾、資源回收空間及卸貨空間設置說明:
1.請以個案人口數配合「垃圾清運計畫」計算資源回收空間量,並
設置符合推估量之設備、空間及清運方法。
2.垃圾、資源回收空間應靠近垂直動線核,以不跨越車道為原則。
建築規模較大者,應合理於各垂直服務核分散設置。
3.垃圾、資源回收應於臨近處設暫停車位,且不計入法定停車數量
計算。
4.資源回收空間應具有除臭、沖刷及通風等功能,供維護環境整潔
。
(二)基地排水
1.建築基地地面排水設施請沿地界線屋基設置並儘量將地面水匯集
入筏基中,過多之逕流始可排入外部公共排水溝,並請儘量設滲
透井或其他保水設計,以減少公共排水溝負擔。
2.基地排水設施以排入樹穴、草溝或降低高度等遲滯地表雨水逕流
之方式,以避免降水直接排入地區公共排水溝;另請於基地周邊
境界線旁側加設草溝或粗礫石之滲透側溝,以利減緩都市洪峰、
增加基地之保水能力。
3.雨水貯留滯洪池:新建工程地下室設有筏式基礎者,應利用其筏
基水箱作為雨水貯留滯洪池,其所貯留之回收雨水應可作為庭園
植栽澆灌用。
4.請明白標示排水方向及保水設施之位置及剖面。
(三)綠屋頂:屋頂或露台之平台建議以綠屋頂(薄層綠化)設計,以有
效達到該平台隔熱降溫之目的,並可截留雨水減緩雨水逕流量。新
建建物之屋頂、露台綠化其可綠化面積應達屋頂面積之 1/2 以上
。
(四)地下室通風系統,應於地面層標示進排風塔之平面位置、剖面及尺
寸,,並檢討排風不干擾景觀、人行與公共活動之關係。
七、景觀計畫
為推動本市花園城市及既有樹木保存計畫,保留公有土地具珍貴價值
之樹木,增進本市植栽綠美化及都市景觀,特制訂定本原則事項。
(一)景觀植栽設計原則:
1.應依當地生態氣候等環境,選擇士當之本土原生樹種,並應考量
,植栽種植之間距與位置。
2.喬、灌木應清楚說明平面及剖面標明樹穴、花台細部尺寸、覆土
層與地下室結構。
3.喬木覆土深度應大於 150 公分以上;灌木覆土深度應大於 60
公分以上;地被植物覆土深度應大於 30 公分以上。
4.人行空間內之綠帶應避免設置高出地面之樹圍石、花台等阻隔物
,以利雨水入滲。
5.加強開放空間的串聯,人行道退縮帶配合現有公共人行道規劃,
其合計寬度達 6 公尺以上者,應設計雙排大型本土常綠喬木、
複層植栽為原則。
5.林蔭步道及園道之樹木應選擇樹幹挺直高大、枝葉濃密、深根性
、耐風、抗污染之高層開展形樹冠喬木等。
6.依喬木樹冠大小適宜錯落配置,種植方式應避開住戶門面及共同
進出口,以不阻擋住家、商家出入為原則。
7.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或開放式綠帶(廊)須延續鄰地之綠帶設計
,不應中斷;且植栽選用相互搭配,其樹種建議應有 60% 以上
相同。
8.道路分隔島寬度在 13 公尺以上者,可以栽植三排以上之喬木;
分隔島寬度在 7 公尺(含)~13 公尺間者,可以栽植雙排或交
錯三排喬木;分隔島寬度在 1.5 公尺(含)~7 公尺間者,可
以栽植單排或交錯雙排喬木;分隔島寬度在 1.5 公尺以下者,
可以小型喬木或大型灌木列植。
(二)植栽移植計畫:
1.考量當地生態氣候等環境因素,基地內植栽須移植保留者,應製
作移植計畫書,記載基地內樹種及移植方式及位置。
2.基地內有公告列管之珍貴樹木及植栽群樹徑 30CM 以上之喬木,
應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1)受保護樹木原地保留時,應提送保護計畫。
(2)無法原地保留時,應提送移植與復育計畫。
(3)部分原地保留而部分移植時,應提送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
畫。
3.基地內有前述須保留之樹木者,應提送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
育計畫,供其主管機關審議,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若屬申請
建築執照者,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由工務局核發執照
,並於建築執照加註列管事項。
(三)「綠覆面積」指植物枝葉覆蓋於建築物及基地內外地面之面積,所
稱「綠覆率」指綠覆面積與法定空地之百分比,綠覆面積之計算面
積如下:
1.採用喬木栽植時綠覆面之計算方法如附表一。
2.灌木以實際面積加 50% 計算。
3.地被植物以被覆面計算。
4.以植草磚築造者,綠覆面以舖設植草磚面積 1/2 計算。但植草
磚內之草皮應生長良好。
5.景觀生態池之綠覆面積以其面積 1/3 計算。
◎附表一:
┌───────┬────────┬─────────┐
│米高徑(公分)│樹冠直徑(公尺)│綠覆面(平方公尺)│
├───────┼────────┼─────────┤
│小於 3 │0.8 │3 │
├───────┼────────┼─────────┤
│3-5 │1 │5 │
├───────┼────────┼─────────┤
│5-6 │1.2 │10 │
├───────┼────────┼─────────┤
│6-8 │1.5 │15 │
├───────┼────────┼─────────┤
│8-10 │1.7 │18 │
├───────┼────────┼─────────┤
│大於 10 │2 │20 │
└───────┴────────┴─────────┘
米高徑:距地面一米高之樹幹直徑。
(四)圍牆、綠籬及欄杆設置:
1.供公眾使用建築原則上不得設置圍牆。
2.住宅及其他特殊需求建築以綠籬規劃原則應考量後維續管理維護
納入住戶管理公約。
3.除確有設置特殊安全考量,應為透空式設計,其圍牆高度不得高
於 120 公分,牆面鏤空率須達 70% 以上,牆基高度不得高於
20 公分,並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設置。
八、管理維護計畫
為有效確保建築物及設施後續管理推動,應就建築形式及需求,擬定
相關管理計畫,特制訂定本原則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二)停車獎勵經營管理計畫。
(三)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
1.安全管制:
請以圖面說明建築物安全管制之方式並標示警衛室位置、開放空
間內外分區界線以及各樓層垂直動線管制方法等。
2.開放空間告示牌。
3.管理經費維護:
說明管理維護經費之財務計畫,並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四)歷史古蹟保存維護計畫。
(五)公益空間維護管理計畫。
(六)防災計畫:
1.應檢討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及通行通道,並依規定檢附相關
核准文件。
2.宗教建築、工廠、鄰避設施應提具防火、防音、防污染等相關計
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一)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應符合下列原則:
1.加強審查公共性、公益性、服務性等相關功能。
2.不受發包主辦單位內部壓力(如方便營管、預算期程、統包合約
、隨意變更設計…)限制而降低審查標準,並應以做為民間示範
之表率以身作則。
(二)為使本市成為國際綠色觀光城市,申設旅館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並取
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並經觀光主管
機關同意及納入旅館目的事業申請要求。
(三)本要點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委員會依審議原意
討論解釋後據以執行。
(四)有關新北市審議報告書及相關表單應以標準格式製作,可至新北市
政府城鄉發展局網站上下載。
(五)本縣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審議原則之規定辦理,本原則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