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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城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現行條文: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府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二、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之補
    助支出。
三、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四、辦理居住環境改善及都市機能復甦之支出。
五、興辦社會住宅之支出。
六、住宅補貼之支出。
七、補助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支出。
八、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之支出。
九、其他都市發展、都市更新及住宅有關之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九款之支出,以用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都市發展
用地為原則。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府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二、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之補
              助支出。
          三、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四、辦理居住環境改善及都市機能復甦之支出。
          五、興辦社會住宅之支出。
          六、住宅補貼之支出。
          七、補助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支出。
          八、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之支出。
          九、其他城鄉、都市更新及住宅有關之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九款之支出,應用於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範圍內
          之都市發展用地。

第 6  條  本府設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監督本基金之
          管理及運用。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二  本基金之預算及決算事項。
          三  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  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特設置新北市都市更
          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本辦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因都市計畫變更或土地容許使用,本府依相關法規之規定受贈不動產
              出售或受贈代金收入。
          二  本府因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取得之不動產或權利,其處分或收益
              收入。
          三  本府委託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
          四  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  上級政府核撥應入本基金之補助款。
          六  受贈收入。
          七  本基金孳息收入。
          八  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九  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參與都市更新事業取得之不動產或權利,指以本基金購入之土
          地參與都市更新而取得者。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本府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二  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之補
              助支出。
          三  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四  辦理居住環境改善及都市機能復甦之支出。
          五  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之支出。
          六  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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