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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4 條
現行條文:
檢舉人於違法案件未經發覺並開始調查前,向本局檢舉,經行政處分裁處
罰鍰確定者,按實收裁罰金額百分之二十發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
前項檢舉人現為或曾為食品業者員工,且該違法案件經本局認定為特定重
大案件者,按實收裁罰金額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
第一項違法案件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同一案件經按次連續處罰或經連續舉發者,獎金發放以第一次實收裁罰金
額為計算基準。
修正時間: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檢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以下
          簡稱違法案件),以維護市民健康權益,訂定本辦法。

第 4  條  檢舉人於違法案件未經發覺並開始調查前,向本局檢舉,經行政處分裁處
          罰鍰確定或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按實收裁罰金額,依附表規定發給檢
          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前項檢舉人為食品業者現職員工,且該違法案件經本局認定為特定重大案
          件者,按實收裁罰金額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不受前項發給標準之限制。
          違法案件如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本府命令
          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前
          二項獎金之發放,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
          同一案件經按次連續處罰或經連續舉發者,獎金發放以第一次實收裁罰金
          額為計算基準。

第 5  條  檢舉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以書
          面以外方式為之者,由本局通知檢舉人至指定處所作成書面紀錄。
          前項檢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檢舉人
              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涉嫌違法者之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告內容、地址、負責人
              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之具體事證。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
          三、其他經本局公告應記載事項。
          書面檢舉應有檢舉人親筆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書面以外之檢舉經本局作
          成書面紀錄後,應由檢舉人審閱無誤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檢舉書面紀錄者
          ,不予受理。

第 7  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二人以上聯名檢舉違法案件,其獎金應發給全體
          檢舉人;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
          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本局收件時為準。
          獎金自本局通知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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