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檢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以下
簡稱違法案件),以維護市民健康權益,訂定本辦法。
第 4 條 檢舉人於違法案件未經發覺並開始調查前,向本局檢舉,經行政處分裁處
罰鍰確定或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按實收裁罰金額,依附表規定發給檢
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前項檢舉人為食品業者現職員工,且該違法案件經本局認定為特定重大案
件者,按實收裁罰金額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不受前項發給標準之限制。
違法案件如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本府命令
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前
二項獎金之發放,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
同一案件經按次連續處罰或經連續舉發者,獎金發放以第一次實收裁罰金
額為計算基準。
第 5 條 檢舉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以書
面以外方式為之者,由本局通知檢舉人至指定處所作成書面紀錄。
前項檢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檢舉人
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涉嫌違法者之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告內容、地址、負責人
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之具體事證。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
三、其他經本局公告應記載事項。
書面檢舉應有檢舉人親筆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書面以外之檢舉經本局作
成書面紀錄後,應由檢舉人審閱無誤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檢舉書面紀錄者
,不予受理。
第 7 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二人以上聯名檢舉違法案件,其獎金應發給全體
檢舉人;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
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本局收件時為準。
獎金自本局通知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