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本府內控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
市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法制局局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
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主計處處長。
(二)其他經核派之本府副秘書長、參事、技監、顧問或參議共四人。
本府內控推動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不低於三分之
一為原則。
4 四、本府內控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
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成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一項之會議,得指定機關提報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本府內控推動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內部控
制,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效能與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特設新北市政府
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2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推動內部控制實施計畫。
(二)辦理各主管機關內部控制作業宣導。
(三)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製作原則。
(四)備查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
(五)督導各主管機關落實執行內部控制作業,並定期或不定期擇主管機
關進行訪查。
(六)審議各主管機關所提報,檢討現有內部控制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
及督導改善情形。
3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本府副市長、秘書
長、二位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法制局局長、人事處
處長、政風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主計處處長。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
4 四、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主管機關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
形。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出席。
5 五、本小組相關行政工作由本府主計處辦理,由本府主計處就現有人員派
兼或借調相關機關人員擔任。
6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7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