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各機關辦理遷調時,除不得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
並應以遷調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職務為原則。
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應業務需要,得統籌辦理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
之遷調。
4 四、各機關除高於一級單位主管之人員外,應依下列規定每年定期檢討辦
理遷調:
(一)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以三年為一職期,並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需
要,得於連任屆滿後,延長一年。服務年資超過七年者,除符合本
要點第五點規定者外,一律遷調。
(二)二級單位以下主管人員及各級單位非主管人員任同一職務滿四年後
,每年檢討一次。但遷調人數應不低於本機關合於遷調人數之五分
之一。
(三)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之職期,主管及非主管人員之任期均為四年。但
基於業務需要或表現優異,經本府各一級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
。
前項期間之計算,各級機關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
屆滿日期,各級學校以每年七月底為屆滿日期。但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隨時予以調任,不受職期限制:
(一)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懲處,不宜在原單位服務者。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者。
(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者。
各主辦違章建築查報、建照核發、工商管理、河川巡防、環境稽查、
消防安檢、山坡地保育、警務、醫療、殯葬、稅務及其他與民眾接觸
密切之各項業務之主辦機關,應自行就業務特性範圍,訂定遷調規定
,陳(層)報本府備查後,據以實施,修正時亦同。但所訂遷調期限
不得高於本要點之規定。
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法令另訂定有定期遷調期限者,依其規定
辦理。
5 五、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列入定期遷調範圍:
(一)一級單位主管人員:
1、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難以調任。
2、於三年內將屆齡退休。
3、刻正負責重大專案之執行,經報本府核准同意。
(二)二級單位以下主管人員及各級單位非主管人員:
1、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難以調任。
2、刻正負責有期限性之專案工作,尚未完成,經報本府核准同意。
3、薦任以上人員年滿五十五歲、委任人員年滿五十歲。
4、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
(三)學校職員:
1、護理人員。
2、職員編制表僅置組長一人之該組長。
3、職員編制表僅置非主管職務一人或其各處(室)各僅置非主管職
務一人,其各該非主管人員。
(四)二級機關人員因特殊情形,經上級一級機關核准。
10 十、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應將遷調結果於每年六月底前函報本府,並由本
府人事處會同政風處檢討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