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教人員:指依法任用或聘派僱用之本府及各機關人員。
(二)因公:指因公務需要,動支本府及各機關經費或給予公假者,均包
括之。
(三)經費:指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所編列之各種經費
。
3 三、因公派員出國工作計畫(以下簡稱因公出國計畫)應依下列原則編製
:
(一)因應業務需要並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有益新北市整體利益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4 四、本府設因公出國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置委員若干人
,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本府財政局局長、主計處處長、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處長為當然成員,
負責審查本府及各機關因公出國計畫。
審查小組應定期召開審查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其行政業務由本
處辦理。
5 五、本府及各機關應於前一年度四月底前,依下列程序編製年度之因公出
國計畫:
(一)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年度之因公出國計畫,函送本處彙辦。
(二)各二級機關年度之因公出國計畫,先報經上一級機關審核後,函送
本處彙辦。
審查小組應於編製年度概算前,完成前項因公出國計畫之審查,並由
本府核定之。
6 六、未列入年度之因公出國計畫,且動支本府及各機關經費之因公出國案
件,除須符合第三點規定外,並應經各一級機關、區公所簽會本府財
政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本處,專案報經本府核定。必
要時得由審查小組召開臨時會審查。
7 七、因公出國案件處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年度之因公出國計畫經本府核定後如有變更者,除增加出國人數、
日數、經費及變更計畫項目與前往國家或地區,須再報本府核定外
,其餘由各機關核辦。
(二)自費或非動支本府及各機關經費之因公出國案件,其公假之核給除
機關首長應簽報上一級機關核定外,餘由各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
8 八、本府及各機關應依年度之因公出國計畫切實執行,其所需經費在原列
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國外旅費預算確有不足,始得於相關
經費項下調整支應。依本要點規定變更之因公出國計畫或未列入年度
之因公出國計畫而經奉准派員出國者,亦同。
9 九、本府及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補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應因公出國
所需費用者,除各級學校由本府教育局統籌核定並報本府備查外,其
餘各機關均應報本府核定;以補助費或委辦費支應者,並須敘明已徵
得原補助或委辦機關之同意。
經本府核定年度之因公出國計畫,其所需經費除前項規定之經費外,
應循預算程序列入年度預算國外旅費項下執行之。
本府及各機關不得接受由其補(捐)助或委辦之機關、學校、團體或
個人支付所屬人員之出國所需費用。
10 十、本府及各機關公教人員因公申請出國案件應檢附申請表(如附件)及
相關邀請書函(中、外文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併案報核。
11 十一、本府及各機關公教人員非因公出國者,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
師請假規則及其他相關請假規定辦理,並應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
及出國原因等事項。
各級學校教職員申請出國觀光,為免影響學校教學及行政工作之推
行,應利用寒、暑假或其他放假期間辦理。但其利用婚假、休假申
請者不在此限,服務學校並應審酌實際情況,逕行核實認定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