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
料庫電子資料(以下簡稱電子資料)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測量資料: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一元;總筆數
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新臺幣
二十元;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
二、登記資料: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總
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
數不計。
三、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總筆數
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數不
計。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收費:
一、電子資料提供機關之上級地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申請提供電子資料。
二、本府所屬機關經專案簽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