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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申請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 第 2 條
現行條文: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
料庫電子資料(以下簡稱電子資料),以段(小段)為單位,其資料使用
費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測量資料: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一元;總筆數
    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新臺幣
    二十元;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
二、登記資料: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總
    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
    數不計。
三、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總筆數
    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數不
    計。
申請人經由應用程式介面(API) 取得電子資料者,其資料使用費之收費
標準如附件,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修正時間: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
          料庫電子資料(以下簡稱電子資料)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測量資料: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一元;總筆數
              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新臺幣
              二十元;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
          二、登記資料: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總
              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
              數不計。
          三、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總筆數
              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數不
              計。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收費:
          一、電子資料提供機關之上級地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申請提供電子資料。
          二、本府所屬機關經專案簽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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