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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781 號
要
旨:
按 106 年 7 月 27 日修正前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31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 30 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逾期不訴請裁判者,理事會應依調處結果辦理。惟其法律效果僅為理事會得依調處結果辦理而已,並無使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日後不得再行起訴主張之失權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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