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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第 24 條
現行條文:
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及畜產之補償,依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畜
禽補償遷移費標準表(如附表十三)發給。
修正時間: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4 條  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及畜產之補償,依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畜
          禽補償遷移費標準表(如附表十三)發給。

第 26 條  墳墓遷葬之補償或救濟,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墳
          墓遷葬補償救濟查估標準表(如附表十四)發給。

第 27 條  本標準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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