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及畜產之補償,依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畜 禽補償遷移費標準表(如附表十三)發給。
第 24 條 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及畜產之補償,依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畜 禽補償遷移費標準表(如附表十三)發給。 第 26 條 墳墓遷葬之補償或救濟,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墳 墓遷葬補償救濟查估標準表(如附表十四)發給。 第 27 條 本標準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