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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第 1 條
現行條文:
第一點  為提供完善地政便民服務,減少民眾臨櫃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
        料等待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第一點  為提供完善地政便民服務,減少民眾臨櫃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
                  料等待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2      第二點  本要點受理項目如下:
                  一、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列印地籍異動索引
                  五、列印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六、列印土地建物參考資訊
                  七、列印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八、藍晒地籍圖
                  九、日據時期登記簿
                  十、複印台帳

   3      第三點  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註明電話號碼並簽名或蓋章,除申請藍晒
                  及影印地籍圖者應傳真至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外,其他項目得傳
                  真至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謄本張數逾 100  張者,應先
                  行繳費後再印製核發。

   4      第四點  傳真申請內容完整、清晰者,地政事務所應立即收件依規定程序
                  辦理。無從辨識者,應以電話連繫處理,若無法聯繫申請人時,
                  得暫不受理。

   5      第五點  地政事務所謄本辦理完成後,應與申請人聯絡確認領件日期。申
                  請人至所領件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人員核對,
                  並應依規定繳納規費。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為提供完善地政便民服務,減少民眾臨櫃申請人工地籍圖簿謄本等待
              影印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謄本服務
              ,受理項目以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前之人工地籍圖簿謄本為限
              。

   3      三、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註明電話號碼並簽名或蓋章,傳真至管轄地政
              事務所。謄本張數逾一百張者,應先行繳費後再印製核發。

   4      四、傳真申請內容完整、清晰者,地政事務所應立即收件依規定程序辦理
              。無從辨識者,應以電話連繫處理。

   5      五、地政事務所謄本辦理完成後,應與申請人聯絡確認領件日期。申請人
              至所領件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人員核對。

   6      六、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工本費及傳真申請書之郵電費,每張新臺幣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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