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點 為提供完善地政便民服務,減少民眾臨櫃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
料等待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2 第二點 本要點受理項目如下:
一、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列印地籍異動索引
五、列印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六、列印土地建物參考資訊
七、列印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八、藍晒地籍圖
九、日據時期登記簿
十、複印台帳
3 第三點 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註明電話號碼並簽名或蓋章,除申請藍晒
及影印地籍圖者應傳真至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外,其他項目得傳
真至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謄本張數逾 100 張者,應先
行繳費後再印製核發。
4 第四點 傳真申請內容完整、清晰者,地政事務所應立即收件依規定程序
辦理。無從辨識者,應以電話連繫處理,若無法聯繫申請人時,
得暫不受理。
5 第五點 地政事務所謄本辦理完成後,應與申請人聯絡確認領件日期。申
請人至所領件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人員核對,
並應依規定繳納規費。
1 一、為提供完善地政便民服務,減少民眾臨櫃申請人工地籍圖簿謄本等待
影印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謄本服務
,受理項目以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前之人工地籍圖簿謄本為限
。
3 三、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註明電話號碼並簽名或蓋章,傳真至管轄地政
事務所。謄本張數逾一百張者,應先行繳費後再印製核發。
4 四、傳真申請內容完整、清晰者,地政事務所應立即收件依規定程序辦理
。無從辨識者,應以電話連繫處理。
5 五、地政事務所謄本辦理完成後,應與申請人聯絡確認領件日期。申請人
至所領件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人員核對。
6 六、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工本費及傳真申請書之郵電費,每張新臺幣五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