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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本會置委員十四人,由副市長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秘書長為副主任
    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民政局、地政局、城
      鄉發展局、交通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二)學者專家二人。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修正時間: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本會置委員十四人,由副市長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秘書長為副主任
              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民政局、地政局、城
                鄉發展局、交通局局長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主計處處
                長。
          (二)學者專家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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