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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執行績效督導考核要點 第 6 條
現行條文:
六、考核小組至各地政事務所實地查核,發現缺失事項除於當場指正改進
    外,於督導結束後應將缺失事項詳實記錄於考評紀錄表,函請各地政
    事務所改進。
    各地政事務所於接獲考核結果後應填具改進報告表回報改善情形,俾
    利追蹤管制改善成效。
修正時間:
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督導考核所屬各地政事務
              所(以下簡稱各地政事務所)業務執行績效,增進行政效率,提昇為
              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指各業務主管科室如下:
          (一)土地登記:地籍科
          (二)地價:地價科
          (三)地政資訊:地政資料科
          (四)地籍測量:地籍測量科
          (五)地用:編定管制科
          (六)服務品質:秘書室
          (七)文檔管理:秘書室

   3      三、本督導考核項目包含地籍、地價、地政資訊、地用、地籍測量、服務
              品質及文檔管理等七項,分為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平時考核由各業
              務主管科室依實際需要自訂之。
              年度考核由本局組成業務執行績效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至
              各地政事務所進行實地查核。
              獲行政院服務品質獎者,宣布得獎當年度服務品質項目年度考核免予
              受考。

   4      四、各地政事務所主管課長應隨時督導其負責業務,定期將督導結果記載
              於紀錄簿,陳主任核閱、抽查及督導改進其缺失,並備本局查核。

   5      五、考核小組進行年度考核實地查核,應於行前發文通知地政事務所考核
              日期;各地政事務所於考核當日應向考核小組提出全年業務簡報。

   6      六、考核小組至各地政事務所實地查核,發現缺失事項除於當場指正改進
              外,於督導結束後應將缺失事項詳實記錄於考評紀錄表,函請各地政
              事務所改進。
              各地政事務所於接獲考核結果後應填具改進報告表回報改善情形,俾
              利追蹤管制改善成效。

   7      七、為建立公平、公正及客觀考核制度,「新北市○○地政事務所業務執
              行績效督導考核紀錄表」內容包括考核細項、抽查比例或抽查方式等
              由各業務主管科室召集各地政事務所受考單位共同研訂。

   8      八、各地政事務所全年總成績依地籍、地價、地政資訊、地籍測量、服務
              品質及文檔管理等六個考核項目考評,再依各考核項目之分數換算序
              位,並將序位加總後計算各所之總序位,據以排列總成績名次。以總
              序位最低者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餘依此類推。考量各地政事
              務所之地用業務量多寡不一,為求公平,地用業務成績不納入年度總
              成績計算。
              地政事務所獲行政院服務品質獎者,服務品質項目比照第 1  名成績
              ,併列第 1  序位;獲金檔獎者,文檔管理項目比照第 1  名成績,
              併列第 1  序位。

   9      九、考核名次分為優等、甲等及乙等三等級,二所以上全年總序位相同者
              ,則依年度考核總分高低排定名次。
              全年督導考核總序位評定及分等方式如下:
          (一)優等:全年總序位評列第一、二、三名者。
          (二)甲等:全年總序位評列第四、五、六名者。
          (三)乙等:全年總序位評列第七、八、九名者。

   10     十、各地政事務所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甲等比例評定即依各地政事務所全年
              總成績所列等級核定,分別以百分之七十七、百分之七十五及百分之
              七十三計列,九所總平均未超過百分之七十五者,由本局視實際狀況
              調整之。

   11     十一、各地政事務所地政業務及服務品質督導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獎懲
                之:
            (一)全年總成績評列優等者,本局將公開表揚頒獎,並依新北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獎勵。
            (二)各地政事務所考核缺失經考核委員決議須提列改進計畫者,應於
                  一個月內提出改善結果供本局查核;若仍未依規定改善者,其相
                  關人員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辦
                  理懲處。

   12     十二、本要點所需檢核項目、相關書表格式及敘獎建議表由本局配合當年
                度業務需要另定之。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督導考核所屬各地政事務
              所(以下簡稱各地政事務所)地政業務及服務品質工作,增進行政效
              率,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督導考核項目包含地籍、地價、地政資訊、地用、地籍測量及服務
              品質等六項,分為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由本局選派適當人員組成地政業務及服務品質聯合考核小組
              (以下簡稱考核小組)至各地政事務所進行實地查核。
              榮獲行政院服務品質獎者,宣布得獎當年度服務品質項目年度考核免
              予受考。

   3      三、各地政事務所主管課長應隨時督導其負責業務,定期將督導結果記載
              於紀錄簿,陳主任核閱、抽查及督導改進其缺失,並備本局查核。

   4      四、考核小組進行年度考核實地查核,應於行前發文通知地政事務所考核
              日期;各地政事務所於考核當日應向考核小組提出全年業務簡報。

   5      五、考核小組至各地政事務所實地查核,發現缺失事項除於當場指正改進
              外,於督導結束後應將缺失事項詳實記錄於考評紀錄表,函請各地政
              事務所改進。
              各地政事務所於接獲考核結果後應填具改進報告表回報改善情形,俾
              利追蹤管制改善成效。

   6      六、為建立公平、公正及客觀考核制度,各督導考核項目得訂定一定標準
              之抽查比例或抽查方式,由考核小組依『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地政
              業務及服務品質督導項目及考核紀錄表』所定評分標準逐項評定分數
              及建議事項,各項目總分各為一百分,各次考核成績應函知各地政事
              務所。
              考量各地政事務所之地用業務量多寡不一,為求公平,地用業務成績
              不納入年度總成績計算。

   7      七、各地政事務所全年總成績依地籍、地價、地政資訊、地籍測量及服務
              品質等五個考核項目考評,再依各考核項目之分數換算序位,並將序
              位加總後計算各所之總序位,據以排列總成績名次。以總序位最低者
              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餘依此類推。地政事務所獲行政院服務
              品質獎者,服務品質項目比照第 1  名成績,併列第 1  序位。
              考核名次分為優等、甲等及乙等三等級,二所以上全年總序位相同者
              ,則依年度考核總分高低排定名次。
              全年督導考核總序位評定及分等方式如下:
          (一)優等:全年總序位評列第一、二、三名者。
          (二)甲等:全年總序位評列第四、五、六名者。
          (三)乙等:全年總序位評列第七、八、九名者。

   8      八、各地政事務所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甲等比例評定即依各地政事務所全年
              總成績所列等級核定,分別以百分之七十七、百分之七十五及百分之
              七十三計列,九所總平均未超過百分之七十五者,由本局視實際狀況
              調整之。

   9      九、各地政事務所地政業務及服務品質督導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獎懲之
              :
          (一)全年總成績評列優等者,本局將公開表揚頒獎,並依新北市政府及
                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獎勵。
          (二)各地政事務所考核缺失經考核委員決議須提列改進計畫者,應於一
                個月內提出改善結果供本局查核;若仍未依規定改善者,其相關人
                員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辦理懲處
                。

   10     十、本要點所需檢核項目、相關書表格式及敘獎建議表由本局配合當年度
              業務需要另定之。

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督導考核所屬各地政事務
              所(以下簡稱各地政事務所)地政業務及服務品質工作,增進行政效
              率,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督導考核項目包含地籍、地價、地政資訊、地用、地籍測量及服務
              品質等六項,分為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由本局選派適當人員組成地政業務及服務品質聯合考核小組
              (以下簡稱考核小組)至各地政事務所進行實地查核。

   3      三、各地政事務所主管課長應隨時督導其負責業務,定期將督導結果記載
              於紀錄簿,陳主任核閱、抽查及督導改進其缺失,並備本局查核。

   4      四、考核小組進行年度考核實地查核,應於行前發文通知地政事務所考核
              日期;各地政事務所於考核當日應向考核小組提出全年業務簡報。

   5      五、考核小組至各地政事務所實地查核,發現缺失事項除於當場指正改進
              外,於督導結束後應將缺失事項詳實記錄於考評紀錄表,函請各地政
              事務所改進。
              各地政事務所於接獲考核結果後應填具改進報告表回報改善情形,俾
              利追蹤管制改善成效。

   6      六、為建立公平、公正及客觀考核制度,各督導考核項目得訂定一定標準
              之抽查比例或抽查方式,由考核小組依『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地政
              業務及服務品質督導項目及考核紀錄表』所定評分標準逐項評定分數
              及建議事項,各項目總分各為一百分,各次考核成績應函知各地政事
              務所。
              考量各地政事務所之地用業務量多寡不一,為求公平,地用業務成績
              不納入年度總成績計算。

   7      七、各地政事務所全年總成績依地籍、地價、地政資訊、地籍測量及服務
              品質等五個考核項目考評,再依各考核項目之分數換算序位,並將序
              位加總後計算各所之總序位,據以排列總成績名次。以總序位最低者
              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餘依此類推。
              考核名次分為優等、甲等及乙等三等級,二所以上全年總序位相同者
              ,則依年度考核總分高低排定名次。
              全年督導考核總序位評定及分等方式如下:
          (一)優等:全年總序位評列第一、二、三名者。
          (二)甲等:全年總序位評列第四、五、六名者。
          (三)乙等:全年總序位評列第七、八、九名者。

   8      八、各地政事務所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甲等比例評定即依各地政事務所全年
              總成績所列等級核定,分別以百分之七十七、百分之七十五及百分之
              七十三計列,九所總平均未超過百分之七十五者,由本局視實際狀況
              調整之。

   9      九、各地政事務所地政業務及服務品質督導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獎懲之
              :
          (一)全年總成績評列優等者,本局將公開表揚頒獎,並依新北市政府及
                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獎勵。
          (二)各地政事務所考核缺失經考核委員決議須提列改進計畫者,應於一
                個月內提出改善結果供本局查核;若仍未依規定改善者,其相關人
                員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辦理懲處
                。

   10     十、本要點所需檢核項目、相關書表格式及敘獎建議表由本局配合當年度
              業務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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