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77085007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
現行條文:
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計畫
,並經本會審查通過。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比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二年期
存款額度未達五百萬元之機動利率再折減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但折減後利
率不得低於百分之零點一二五。
修正時間: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2 條  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計畫
          ,並經本會審查通過。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比照地方建設基金之放款利率計算。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