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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動物保護法、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之公布施行,均早於本案案發之前,辯護人援引於本案案發之後始公布施行之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其中關於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所應為之相關防護措施,進而主張身為飼主於本案案發時,無相關作為義務云云,顯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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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依寵物之體型及種類,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以管控寵物行動。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使用鏈繩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行為人無不能注意情事,卻未使用鏈繩,使其飼養之土狗攻擊他人所飼養柴犬,柴犬飼主因阻止而遭土狗咬傷,行為人之行為涉犯刑法第 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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