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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農業產銷推展工作補助要點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辦理農業(包含農、林、漁、牧
    等產業)產銷之推展工作,並為使管制考核補助案之作業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辦理農業產銷之推展工作,以促
              進農業發展,提高農民所得,特訂定本要點。

   2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立案之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農民團體、生態有關公益團體
                、家畜肉品市場或家畜禽屠宰場。
          (二)辦理本府核定農業推廣計畫之依法立案本市人民團體。
          (三)農業產銷班。
          (四)農民。

   3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辦理農業產銷工作及農產品展示有關之促銷活動。
          (二)辦理農業推廣講習與農漁民節、產業文化及休閒農業有關之活動。
          (三)辦理乳牛品種更新、家畜保險及野生動物保育工作。
          (四)辦理農業產銷班會場所設備、農漁會推廣設施、畜牧場生產設備、
                農業產銷設施及畜產屠宰設施設置工作。
          (五)辦理竹筍有機栽培及綠竹筍推廣活動。
          (六)辦理漁港設施維護、漁港港區清理及廢沉船處理工作。

   4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一般補助: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並依下列標準補助之:
                1.屬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核定農業產
                  銷工作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2.屬第二點第四款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核定實施計畫總經費
                  三分之一為原則。
          (二)專案補助:不受當年度預算額度之限制,並依核定之專案性活動實
                施計畫內容補助之。

   5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備具實施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工作開始前十四
              日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辦理單位。
          (二)計畫依據及目的。
          (三)實施日期、地點及方式。
          (四)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預期效果。
          (五)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6      六、審查原則如下:
          (一)本府受理補助申請,審核實施計畫書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實施計畫書之可行性。
                2.含自籌經費概算明細表配置之妥適性。
                3.申請補助單位以往辦理活動績效。
                4.農民受益程度。
                5.結合社會資源配合辦理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1.實施計畫內容違反相關法規,或申請補助之單位、農民違反相關
                  法規足以影響計畫之合法性者。
                2.已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報本府核備結案
                  者。
                3.有其他違反法規之情形者。

   7      七、經費核銷依下列規定:
          (一)補助申請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或農民應填具領款收據,
                報本府撥款;並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齊經費支出明
                細表及相關資料報本府核備;如屬全額補助者,應編具會計報告或
                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報本府核備。
          (二)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計機關查
                核。

   8      八、補助款執行依下列規定:
          (一)受補助單位或農民應按核定之實施計畫項目、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
                執行,其補助款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須變更原計畫,應
                敘明理由,報請本府核准。
          (二)補助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因故無法辦理時,補助款應予繳還。

   9      九、受補助單位執行實施計畫,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
              當位置印明「新北市政府補助」字樣。

   10     十、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受補助者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本府派員
              監督,本府並行使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

   11     十一、本府就執行中案件,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其執行績效列
                入下年度補助參據。

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辦理農業產銷之推展工作,以促
              進農業發展,提高農民所得,特訂定本要點。

   2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立案之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農民團體、生態有關公益團體
                、家畜肉品市場或家畜禽屠宰場。
          (二)辦理本府核定農業推廣計畫之依法立案本市人民團體。
          (三)農業產銷班。
          (四)農民。

   3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辦理農業產銷工作及農產品展示有關之促銷活動。
          (二)辦理農業推廣講習與農漁民節、產業文化及休閒農業有關之活動。
          (三)辦理乳牛品種更新、家畜保險及野生動物保育工作。
          (四)辦理農業產銷班會場所設備、農漁會推廣設施、畜牧場生產設備、
                農業產銷設施及畜產屠宰設施設置工作。
          (五)辦理竹筍有機栽培及綠竹筍推廣活動。
          (六)辦理漁港港區清理及廢沉船處理工作。

   4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一般補助: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並依下列標準補助之:
                1.屬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核定農業產
                  銷工作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2.屬第二點第四款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核定實施計畫總經費
                  三分之一為原則。
          (二)專案補助:不受當年度預算額度之限制,並依核定之專案性活動實
                施計畫內容補助之。

   5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備具實施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工作開始前十四
              日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辦理單位。
          (二)計畫依據及目的。
          (三)實施日期、地點及方式。
          (四)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預期效果。
          (五)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6      六、審查原則如下:
          (一)本府受理補助申請,審核實施計畫書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實施計畫書之可行性。
                2.含自籌經費概算明細表配置之妥適性。
                3.申請補助單位以往辦理活動績效。
                4.農民受益程度。
                5.結合社會資源配合辦理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1.實施計畫內容違反相關法規,或申請補助之單位、農民違反相關
                  法規足以影響計畫之合法性者。
                2.已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報本府核備結案
                  者。
                3.有其他違反法規之情形者。

   7      七、經費核銷依下列規定:
          (一)補助申請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或農民應填具領款收據,
                報本府撥款;並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齊經費支出明
                細表及相關資料報本府核備;如屬全額補助者,應編具會計報告或
                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報本府核備。
          (二)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計機關查
                核。

   8      八、補助款執行依下列規定:
          (一)受補助單位或農民應按核定之實施計畫項目、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
                執行,其補助款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須變更原計畫,應
                敘明理由,報請本府核准。
          (二)補助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因故無法辦理時,補助款應予繳還。

   9      九、受補助單位執行實施計畫,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
              當位置印明「新北市政府補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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