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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好孕專車車資補貼實施要點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本要點補貼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孕婦或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
    外國籍(含大陸配偶)孕婦,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屬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本人及配偶最近一年總收入合計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五十萬
      元整。
    前項第二款所稱總收入,係指未經依所得稅法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前
    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孕婦照
              顧服務,積極打造懷孕婦女因產檢搭乘交通運輸工具之友善環境,規
              劃有關行的便利措施,以達到貼心、專屬、緊急、多元的服務目標,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孕婦:指經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檢查出已
                懷孕之婦女。
          (二)車資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指孕婦於孕期搭乘指定車隊往
                返產檢醫療院所,提供之乘車券。

   3      三、本要點補貼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孕婦或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
              外國籍(含大陸配偶)孕婦,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屬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總收入合計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五十
                萬元整。
              前項第二款所稱總收入,係指未經依所得稅法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前
              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4      四、符合前點規定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
              局或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受理機關)申請本補貼,並由受理機關
              審核之:
          (一)申請表。
          (二)產檢證明(孕婦健康手冊或診斷證明書)。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資料影本。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申請人或其配偶為外國籍者,檢附居留證影本,未持有居留證者,
                檢附護照影本。
              申請人未檢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時,受理機關得經申請人及其
              配偶書面同意後代為查調。
              第一項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5      五、申請人所檢附之資料若為影本,應於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
              蓋章。

   6      六、申請經審核通過並發給乘車券者,持乘車券搭乘指定車隊往返產檢醫
              療院所,每趟次補貼最高二百元,至多得補貼二十八趟次,且每次懷
              孕以申請一次為限。

   7      七、申請人提供文件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本補貼者,不予補貼,已補貼者
              ,核定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其所受利
              益。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本要點補貼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孕婦或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
              外國籍(含大陸配偶)孕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屬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申請人及配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
                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

   4      四、符合前點申請資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
              社會局或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受理機
              關審核之:
          (一)申請表。
          (二)產檢證明(孕婦健康手冊或診斷證明書)。
          (三)申請人及配偶之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籍資料影本。
          (四)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申請人及配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五)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為外國籍者,檢附居留證影本,未持有居留證
                者,檢附護照影本。
              申請人未檢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受理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
              意代為查調。
              第一項文件不完備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予以退件
              。

   6      六、申請經審核通過並發給乘車券者,持乘車券搭乘指定車隊往返產檢醫
              療院所,每趟次補貼最高新臺幣二百元,至多得補貼二十八趟次,且
              每次懷孕以申請一次為限。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孕婦貼
              心照顧服務,積極打造懷孕婦女搭乘交通運輸工具之友善環境,規劃
              有關行的便利措施,以達到貼心、專屬、緊急、多元的服務目標,特
              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孕婦為經由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檢查出已懷
              孕之婦女。

   3      三、本要點補貼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孕婦或孕婦為外國籍者(含大陸人士)
              其配偶須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一)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申請人及配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
                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
          (三)其他經評估有需求者。

   4      四、符合前點申請資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區公所
              提出申請,並由受理申請之區公所審查核定之:
          (一)申請表。
          (二)產檢證明(孕婦健康手冊或診斷證明書)。
          (三)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最近三個月)。
          (四)申請人及配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申請人為外籍配偶時另檢附居留證影本。

   5      五、申請人未檢附戶籍謄本或申請人及配偶所得清單資料時,區公所得代
              查前項資料,申請人應於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以示同意。
              申請人所檢附之資料若為影本,應於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
              蓋章。

   6      六、申請人經審核通過發給乘車券,持乘車券搭乘指定車隊往返產檢醫療
              院所,每趟次補貼最高新臺幣二百元,最高以二十趟次為限,且每次
              懷孕以申請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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