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府辦理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審核被保險人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資格認定事項,其資格之審核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
(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負責本資格認定審核作
業之計畫、督導、考核、本保險保險費補助之預算編列及繳納、法
令研擬、宣導及定期重新清查之策劃等事宜。
(二)本市區公所負責事項如下:
1.受理、審核及核定本資格認定之申請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
。
2.申請案件建檔。
3.查報申請案件身分或戶籍地址變更及修正異動事項。
4.辦理本資格之重新清查。
3 三、申請本資格之認定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
在地區公所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具委任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國中生及國中以上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2.重大傷病:最近一個月內公立或私立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
載明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3.在營服役:服役證明。
4.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在監服刑證明。
5.失蹤人口:失蹤證明。
6.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7.失業者:勞政單位開立之失業證明。
8.娶(嫁)外籍或大陸配偶者:附護照影本及居留證等文件。
9.其它因各人狀況不同所須出具之證明,如不需申報所得稅者之薪
資證明、領有退休俸等。
4 四、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
員:
(一)配偶。
(二)一等親之直系血親。
(三)同戶籍之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四)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 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四)在學領有公費。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申請人及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有關家庭總收入、工作能力及無扶養能
力,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至第五條之三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第五條規定。
5 五、本資格認定之申請,以申請人備齊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
核通過後溯及受理申請日當月份發生核定本資格之效力。如經區公所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予以退件。
6 六、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另定之。
7 七、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作業流程如下(如附圖):
(一)區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案,應進行審核資料備齊否,民眾證件不齊全
於二個月內未補件者,公所應將申請資料退還民眾。
(二)將申請民眾資料備齊後統一造冊向國稅局查調全家人口各類所得清
單及申請人之綜合所得稅籍清單,如申請人被認列扶養則一併請調
扶養人的各類所得清單。
(三)登錄國民年金系統建置申請人資料並完成審查。
(四)區公所公所應將核定結果函復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