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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作業要點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本資格認定之申請,以申請人備齊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
    核通過後溯及受理申請日當月份發生核定本資格之效力。如經區公所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予以退件。
修正時間: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府辦理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審核被保險人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資格認定事項,其資格之審核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
          (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負責本資格認定審核作
                業之計畫、督導、考核、本保險保險費補助之預算編列及繳納、法
                令研擬、宣導及定期重新清查之策劃等事宜。
          (二)本市區公所負責事項如下:
                1.受理、審核及核定本資格認定之申請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
                  。
                2.申請案件建檔。
                3.查報申請案件身分或戶籍地址變更及修正異動事項。
                4.辦理本資格之重新清查。

   3      三、申請本資格之認定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
              在地區公所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具委任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國中生及國中以上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2.重大傷病:最近一個月內公立或私立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
                  載明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3.在營服役:服役證明。
                4.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在監服刑證明。
                5.失蹤人口:失蹤證明。
                6.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7.失業者:勞政單位開立之失業證明。
                8.娶(嫁)外籍或大陸配偶者:附護照影本及居留證等文件。
                9.其它因各人狀況不同所須出具之證明,如不需申報所得稅者之薪
                  資證明、領有退休俸等。

   4      四、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
              員:
          (一)配偶。
          (二)一等親之直系血親。
          (三)同戶籍之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四)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 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四)在學領有公費。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申請人及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有關家庭總收入、工作能力及無扶養能
              力,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至第五條之三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第五條規定。

   5      五、本資格認定之申請,以申請人備齊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
              核通過後溯及受理申請日當月份發生核定本資格之效力。如經區公所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予以退件。

   6      六、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另定之。

   7      七、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作業流程如下(如附圖):
          (一)區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案,應進行審核資料備齊否,民眾證件不齊全
                於二個月內未補件者,公所應將申請資料退還民眾。
          (二)將申請民眾資料備齊後統一造冊向國稅局查調全家人口各類所得清
                單及申請人之綜合所得稅籍清單,如申請人被認列扶養則一併請調
                扶養人的各類所得清單。
          (三)登錄國民年金系統建置申請人資料並完成審查。
          (四)區公所公所應將核定結果函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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