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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第 6 條
現行條文:
六、申請本條例第七條之子女生活津貼,應每年申請。申請人於當月十五
    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並核定通過者自當月核撥子女生活津貼;如
    係當月十六日之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核撥子女生活津貼。
修正時間: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本規定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
              定之。

   2      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
              本局)。

   3      三、申請本條例各項扶助項目,其申請人及其子女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並具有該項各款所列情形之ㄧ者。

   4      四、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如下: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每年合
                計未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併未超過新臺幣六百
                五十萬元。

   5      五、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審核基準如下:
          (一)所稱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指曾提起以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以惡
                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為原因事實,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或依民事
                訴訟法成立調解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所稱家庭暴力受害者,指最近一年內法院核發之保護令或暫時保護
                令,或政府機關社工員專案評估認定者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惟本款
                申請人及其子女不受第三點第一款之限制。
          (三)所稱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者,指因離婚、喪偶或未婚生子,單
                獨一己之力行使監護權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且未與前配偶(或小
                孩之生父母)共同生活。
          (四)所稱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者,指申請人實際與六歲以下子
                女共同居住,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

   6      六、申請本條例第七條之子女生活津貼,應每年申請。申請人於當月十五
              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並核定通過者自當月核撥子女生活津貼;如
              係當月十六日之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核撥子女生活津貼。

   7      七、申請本條例第九條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
              請,補助項目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
              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
              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費用。

   8      八、申請本條例第十條兒童托育津貼,其未滿六歲之兒童應優先獲准進入
              公立托教機構;如已就讀新北市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於每年六月及
              十二月提出申請兒童托育津貼,一次最高核定補助六個月。
              前項津貼與其他如幼兒教育券、兒童托育津貼、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
              教補助、扶持五歲幼兒教育計畫、原住民幼兒托育費用補助等相關教
              育補助僅得擇一不得重複領取,但得補助其差額。

   9      九、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有關特殊境遇家
              庭資格認定,應每年檢附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認定之。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
              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10     十、申請本條例第十一條法律訴訟補助,補助因家庭暴力受害提起相關訴
              訟,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應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最高
              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且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11     十一、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因家庭暴力受害,申請子女生
                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行使或經社工員評估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並實際與其共
                同居住生活為限。

   12     十二、申請方式與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
               1、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
                  速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再函送本局複審,經本局複審後,將核
                  定或未核定之結果函知申請人及區公所。
               2、由政府機關社工員專案評估轉介本局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最近三個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4、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5、如為學生者超過十五歲以上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6、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領款收據。
               8、本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
               9、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檢附本人及代辦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填具
                  申請本府各項生活扶助委託書。
              10、其他足資證明各項情事之證明文件。

   13     十三、申請本條例津貼、補助所需書表,由本局另定之。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本規定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訂定本
              作業規定。

   2      二、本作業規定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視業務需要
              ,將本作業規定之權限委任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及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辦理。

   3      三、申請本條例各項扶助項目,其申請人及其子女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並具有該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4      四、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如下: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每年合
                計未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併未超過新臺幣六百
                五十萬元。

   5      五、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審核基準如下:
          (一)所稱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指曾提起以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以惡
                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為原因事實,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或依民事
                訴訟法成立調解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所稱家庭暴力受害者,指最近一年內法院核發之保護令或暫時保護
                令,或政府機關社工員專案評估認定者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惟本款
                申請人及其子女不受第三點第一款之限制。
          (三)所稱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者,指因離婚、喪偶或未婚生子,單
                獨一己之力行使監護權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且未與前配偶(或小
                孩之生父母)共同生活。
          (四)所稱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者,指申請人實際與六歲以下子
                女共同居住,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

   6      六、申請本條例第七條之子女生活津貼,應每年申請。申請人於當月十五
              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並核定通過者自當月核撥子女生活津貼;如
              係當月十六日之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核撥子女生活津貼。

   7      七、申請本條例第九條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
              請,補助項目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
              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
              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費用。

   8      八、申請本條例第十條兒童托育津貼,其未滿六歲之兒童應優先獲准進入
              公立托教機構;如已就讀新北市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於每年六月及
              十二月提出申請兒童托育津貼,一次最高核定補助六個月。
              前項津貼與其他如幼兒教育券、兒童托育津貼、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
              教補助、扶持五歲幼兒教育計畫、原住民幼兒托育費用補助等相關教
              育補助僅得擇一不得重複領取,但得補助其差額。

   9      九、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有關特殊境遇家
              庭資格認定,應每年檢附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認定之。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
              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10     十、申請本條例第十一條法律訴訟補助,補助因家庭暴力受害提起相關訴
              訟,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應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最高
              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且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11     十一、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因家庭暴力受害,申請子女生
                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行使或經社工員評估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並實際與其共
                同居住生活為限。

   12     十二、申請方式與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
                  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
                  速辦理調查、審查核定及補助款撥付作業。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最近三個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4.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5.如為學生者超過十五歲以上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6.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領款收據。
                  8.新北市政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
                  9.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檢附本人及代辦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填
                    具申請新北市政府各項生活扶助委託書。
                 10.其他足資證明各項情事之證明文件。

   13     十三、撥款方式:
            (一)子女生活津貼由各區公所審查核定,並按月造冊函送社會局,由
                  社會局辦理撥款事宜。
            (二)緊急生活扶助、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
                  創業貸款補助等,由區公所於審查核定逕行撥款。

   14     十四、申請本條例津貼、補助所需書表,由社會局另定之。

   15     十五、本作業規定修正後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

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本規定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
              定之。

   2      二、申請本條例各項扶助項目,其申請人及其子女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並具有該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3      三、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如下: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每年合
                計未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併未超過新臺幣六百
                五十萬元。

   4      四、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三及五款審核基準如下:
          (一)所稱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指曾提起以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以惡
                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為原因事實,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或依民事
                訴訟法成立調解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所稱家庭暴力受害者,指最近一年內法院核發之保護令或暫時保護
                令,或政府機關社工員專案評估認定者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惟本款
                申請人及其子女不受第二點第一項之限制。
          (三)所稱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者,指因離婚、喪偶或未婚生子,單
                獨一己之力行使監護權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且未與前配偶(或小
                孩之生父母)共同生活。
          (四)所稱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指申請人實際與六歲以下子女共
                同居住,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

   5      五、申請本條例第七條之子女生活津貼,應每年申請。申請人於當月十五
              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並核定通過者自當月核撥子女生活津貼;如
              係當月十六日之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核撥子女生活津貼。

   6      六、申請本條例第九條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
              請,補助項目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
              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
              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費用。

   7      七、申請本條例第十條兒童托育津貼,其未滿六歲之兒童應優先獲准進入
              公立托育機構;如已就讀新北市立案私立托兒所或私立幼稚園者,於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提出申請兒童托育津貼,一次最高核定補助六個月
              。
              前項津貼與其他如幼兒教育券、新北市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府)兒童
              托育津貼、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扶持五歲幼兒教育計畫、原
              住民幼兒托育費用補助等相關教育補助僅得擇一不得重複領取,但得
              補助其差額。

   8      八、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有關特殊境遇家
              庭資格認定,應每年檢附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認定之。

   9      九、申請本條例第十一條法律訴訟補助,補助因家庭暴力受害提起相關訴
              訟,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應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最高
              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且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10     十、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因家庭暴力受害,申請子女生活
              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
              使或經社工員評估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並實際與其共同居住
              生活為限。

   11     十一、申請方式與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
                    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再函送本府複審,經本府複審後函
                    文公所轉知申請人。
                  2.由政府機關社工員專案評估轉介本府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最近三個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4.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5.如為學生者超過十五歲以上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6.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領款收據。
                  8.新北市政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
                  9.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檢附本人及代辦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填
                    具申請新北市政府各項生活扶助委託書。
                 10.其它足資證明各項情事之證明文件。

   12     十二、申請本條例各項扶助項目、補助所需書表,由本府社會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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