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集中地方各界資源,協助本府辦理救
濟事業,發揮社會救濟功能,改善中低收入戶生活,特設新北市政府
社會救濟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2 二、本會報之職責如下:
(一)關於協助救濟經費統一勸募事項。
(二)關於勸募所得款物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關於勸募所得款物用途之研議事項。
(四)關於本會報推行成果審核事項。
3 三、本會報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成員如下:
(一)本府代表。
(二)捐款人代表。
(三)工商企業代表。
(四)社會福利團體代表。
(五)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前項委員由本府聘(派)兼之,每一款代表人數不超過四分之一,副
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
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三分之一以上。
4 四、本會報每年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
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
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5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日常行政事務。
6 六、本會報募得經費之使用範圍如左:
(一)急難救助。
(二)協助失依受虐少年就(升)學與生活照顧。
(三)三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慰問弱勢團體。
(四)失能低收入戶民眾看護救助。
(五)低收入戶災害住屋協助重建。
(六)依捐贈人指定用途者。
(七)補助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
者、遊民及其他弱勢者服務。
(八)其他經本會報決議事項。
7 七、本會報籌募所得,應專戶存儲,由本會報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負責保管
。
8 八、本會報對勸募所得款物用途之研議,應以辦理第六點各款救濟為限,
不得移作他用。每年度終了時,將募得財物收支處理情形辦理公告徵
信,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備。
9 九、本會報以政府所定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
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年度終了時,將本會報辦理情形函報收支處
理情形,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備。
10 十、本會報所有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11 十一、本會報對協助本府辦理救濟事業有特殊貢獻人士、或社團,得報請
本府依法褒揚。
3 三、本會報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擔任之;委員八人至十六人組成之,
其成員如下:
(一)本府代表。
(二)捐款人代表。
(三)工商企業代表。
(四)社會福利團體代表。
(五)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前項委員由本府聘(派)兼之,每一款代表人數不超過四分之一,副
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
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6 六、本會報募得經費之使用範圍如左:
(一)急難救助。
(二)協助失依受虐少年就(升)學與生活照顧。
(三)三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慰問弱勢團體。
(四)失能低收入戶民眾看護救助。
(五)低收入戶災害住屋協助重建。
(六)依捐贈人指定用途者。
(七)補助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服務
。
(八)其他經本會報決議事項。
8 八、本會報對勸募所得款物用途之研議,應以辦理第六點各款救濟為限,
不得移作他用。每年度終了時,將募得財物收支處理情形辦理公告徵
信,並報內政部核備。
9 九、本會報以政府所定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
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年度終了時,將本會報辦理情形函報收支處
理情形,報請內政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