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遭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家庭暴力或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且符合下
列資格之一者:
(一)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本要點各項補助,應由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其他執行
專業保護事務之社會福利機關(構)或人員,向新北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防中心)提出申請
。但被害人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不得為申請人。
5 五、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心理復健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
1、由醫療院所治療者,補助健保不給付項目,包括掛號費、心理治
療協談費、團體治療費、心理測驗費及藥物部分負擔費,其餘項
目不予補助。
2、由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補助個別心理治療費或家族
團體治療費。
(二)補助標準:
1、由醫療院所治療者:每次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
2、由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
(1)個別心理治療:每次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
(2)家族團體治療:每次最高補助二千四百元。
申請補助心理復健費用者,應於首次進行心理復健後一年內完成治療
,且每人以補助十二次費用為限。
同一個案之申請經核准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6 六、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法律訴訟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刑事、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委任律師代為訴訟費用。
2、前目以外之委請律師代為撰狀費用。
(二)補助標準:
1、委任律師代為訴訟費用,最高補助五萬元。
2、委請律師代為撰狀費用,每次最高補助八千元。
同一個案之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同一個案之不同事由,經社
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僅得再予補助一次。
10 十、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之獨立生活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獨立生活津貼、房屋租金。
(二)補助標準:
1、獨立生活津貼:
(1)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五千元,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但經社會工
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得延長補助三個月,延長補助以
一次為限。
(2)家庭暴力被害人同時申請補助房屋租金者,每案第一個月最高
補助一萬五千元。
2、房屋租金:每案每月依實際承租金額補助,最高補助五千元,以
補助三個月為原則。但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得
延長補助三個月,延長補助以一次為限。
申請前項補助之被害人,不得與加害人共同居住。
第一項申請經核准者於補助期限屆滿後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12 十二、申請人應依申請項目填具申請表,並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府家防中
心提出申請:
(一)驗傷醫療費用:
1、自行付費方式: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領據正本、醫療費用收
據正本、診斷證明書或驗傷單影本及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
影本。
2、醫院掛帳方式:由醫院按月函送申請費用明細表與請領清冊、
醫療費用明細收據或掛帳明細清單、申請人之設籍證明及醫院
領據。
3、疑似性侵害案件藥毒物鑑驗,由中央統一委驗醫院備齊請領清
冊及醫院領據申請補助。
(二)心理復健費用: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領據正本。
3、諮商輔導人員、機構開立收據或領據正本。
4、地方檢察署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影本。
5、諮商機構開立之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或服務提供證明書正本(
須註明看診、諮商日期及諮商治療評估與處置摘要)。
6、非於諮商機構或醫療單位接受心理復健服務之被害人,須檢附
諮商師專業資格證件(心理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
7、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三)法律訴訟費用:
1、申請人全戶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領據正本。
3、委任律師費用收據或領據正本。
4、律師委任狀影本。
5、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6、地方檢察署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影本。
7、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四)緊急生活費用:
1、申請人全戶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領據正本。
3、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4、地方檢察署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影本。
5、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五)就學就托費用: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領據正本。
3、個案評估表。
4、學雜費三聯單繳款收據或繳款證明正本。
5、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6、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六)獨立生活費用: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領據正本。
3、個案評估表。
4、申請房屋租金補助須附租賃契約影本。
5、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庇護安置費用:
1、庇護安置費用相關憑證。
2、受庇護安置者之身分證明文件。
3、費用明細表清冊。
4、個案評估表。
5、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或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
。
14 十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補助款項,由本府匯入申
請人本人帳戶;有特殊情形無法匯入時,申請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申請匯入指定帳戶。
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補助款項,由本府按月撥付;申請
人因特殊情形而無帳戶,且補助金額在一萬元以下者,得以現金或
不劃線支票兌領。
16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補助。
(二)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家庭暴力者,申請第
三點第一項第七款補助。
1 一、本要點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
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遭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並符合下
列資格之一者:
(一)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居住於本市。
3 三、家庭暴力被害人或性侵害被害人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驗傷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法律訴訟費用。
(四)緊急生活費用。
(五)就學就托費用。
(六)獨立生活費用。
(七)庇護安置費用。
已接受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期間,不得申請前項第四款之補
助。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準用之。
申請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補助,於同一期間已依其他法令領取性
質相同之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第一項第五款補助,應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家庭暴力暨性
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防中心)社會工作師(員)評估之。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補助,應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之。
4 四、性侵害被害人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補助,應符合其家庭
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公布最低生活費二
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
過一定金額者。
前項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如下: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每年合
計未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
(二)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併未超過六百五十萬
元。
第一項全家人口,應計算人口範圍及無工作能力,準用特殊境遇家庭
扶助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但經家防中心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之
社會福利機關(構)轉介申請,其證明文件取得困難且經社工員評估
有經濟困難,確有扶助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家庭暴力被害人,不適用本點之規定,另依新北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
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申請辦理。
5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驗傷醫療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如下:
1、因遭受暴力事件傷害所需之當次驗傷及當次醫療費用(含初診及
回診開立診斷證明書費用)而健保不給付項目,包括掛號費、驗
傷證明書費、自購藥材或特殊藥材費、毒藥物檢驗、避孕及性病
篩檢費、流產及生產醫療費、部分負擔費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項目等。但住院病房差額費、膳食費、指定醫師費及其他與
醫療無關之個人衛生用品費、電話費等雜費、當次驗傷就醫以外
之其他醫療費用不予補助。
2、被害人未有健保身分,離院七日內未能補健保卡者,其積欠醫院
之健保給付項目費用。
(二)補助標準如下:
1、每人每次最高補助三千元整。但經本府家防中心專案審核評估,
確有補助必要者,不在此限。
2、依內政部訂定疑似性侵害案件藥毒物採證標準作業程序之藥毒物
鑑驗案件, 每案依委驗醫院收費標準支付補助費用。
6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心理復健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如下:
1、由醫療院所治療者,補助健保不給付項目,包括掛號費、心理治
療協談、團體、心理測驗、藥物部分負擔費,其餘項目不予補助
。
2、由其他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補助個別心理治療或家
族團體治療費用。
(二)補助標準如下:
1、醫療院所治療者:每次費用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
2、由其他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
(1)個別心理治療:每次費用最高補助幣一千二百元。
(2)家族團體治療:每次費用最高補助二千四百元。
前項每人最多補助十二次,並於首次進行心理復健後一年期限內,檢
附相關單據辦理核報費用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同一人經申請核准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7 七、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法律訴訟費用,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補助項目:補助刑事、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律師訴訟補助費
用(含撰狀)。
(二)補助額度:每人同一案件最高補助五萬元整。
8 八、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之緊急生活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依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倍補助緊急生
活費用。
(二)補助標準:每人每次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
一次為限。
9 九、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之就學就托費用,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補助項目:補助被害人或其隨行子女之學雜費及就托費用補助,每
學期依所就讀學校之三聯單項目補助(包括簿本費、學費、雜費、
資訊設備使用費等,新生可申請制服費用)、入學後班級要求之小
額臨時款項(如追繳班費、校外教學費用等)。
(二)補助標準如下:
1、國小以上學雜費:依繳費三聯單及入學後班級要求之小額臨時款
項單據所列項目,核實補助。
2、幼兒園:依繳款單據核實補助,但每人每學期學費加月費平均每
月最高補助一萬元。
10 十、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之獨立生活費用,其補助項目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補助獨立生活津貼及房屋租金補助。
(二)補助標準如下:
1、獨立生活津貼: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五千元,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
。但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得延長補助三個月。
2、房屋租金補助: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五千元,如實際承租金額低於
五千元者,以實際承租金額為準,並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但經
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得延長補助三個月。
前項補助以被害人未與加害人共同居住為限。
第一項核准補助期滿者,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11 十一、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之庇護安置費用,其補助項目及補助標準如下
:
(一)補助項目:補助被害人及其隨行親屬庇護於安置處所及旅館安置
費用。
(二)補助標準如下:
1、被害人經家防中心庇護於安置處所者,依其收費標準覈實補助
,每次安置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但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
確有必要者,得延長安置三個月;庇護於旅館者,每人每日最
高補助一千六百元,偕同親屬入住者,每日最高補助二千元,
每次安置期間以十四日為上限,且須為合法旅宿業。
2、庇護於其他縣市安置處所或旅館者,依該縣市政府訂定之標準
覈實補助。庇護於安置處所者每次安置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
但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得延長安置三個月;
庇護於旅館者,每次安置期間以十四日為上限,且須為合法旅
宿業。
12 十二、本要點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如下:
(一)醫療驗傷費用應於就診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心理復健費用應於收據開立日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法律訴訟費用應於提出訴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緊急生活費用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獨立生活費用之房屋租金補助,應自租屋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
內提出申請。
(六)庇護安置費用應於入住結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13 十三、申請本要點各項補助除就學就托費用、獨立生活費用及庇護安置費
用補助應由第三點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之社會工作師(員)提出申
請外;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申請
其他補助,並應填具申請表依申請項目備妥下列文件向家防中心提
出申請:
(一)驗傷醫療費用:
1、自行付費方式:備妥領據正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診斷證明
書或驗傷單影本、設籍證明影本、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
本。
2、醫院掛帳方式:按月函文附申請費用明細表暨請領清冊、申請
案件之醫療費用明細收據或掛帳明細清單、申請案件之設籍證
明、醫院領據。
3、疑似性侵害案件藥毒物鑑驗案件,免檢附申請表,由中央統一
委驗醫院備齊請領清冊及醫院領據申請補助。
(二)心理復健費用:
1、身分證(居留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領款收據正本。
3、諮商輔導人員或機構開立收據正本。
4、暴力事件發生相關證明文件(如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
影本、保護令影本、相關法院民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起訴書
影本、驗傷單影本等)。
5、提供心理復健服務之機構、諮商輔導人員近三個月內所開立診
斷證明書正本或服務提供證明書正本(應註明看診、諮商日期
及因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暴力後創傷提供諮商、治療服務字
樣)。
6、由諮商輔導人員提供心理復健者,需附資格證件(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證書或執業執照)備查。
7、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法律訴訟費用:
1、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居留證明影本。
2、申請人領款收據正本及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3、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4、已向法院投遞之相關書狀(如聲請狀、委任狀、判決書、裁判
書、起訴書)影本。
5、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證明文件。
(四)緊急生活費用:
1、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居留證明影本。
2、申請人領款收據正本。
3、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領款人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其他足資證明各項情事之證明文件(如警察處理性侵害犯罪事
件通報表影本、相關法院民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起訴書影本
、驗傷單、個案評估表等)。
(五)就學就托費用:
1、領據。
2、戶籍證明文件。
3、個案評估表。
4、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學雜費三聯單(繳款單)。
6、學生證影本(如無學生證影本,需開具在學証明等)。
7、其他證明文件。
(六)獨立生活費用
1、領據。
2、戶籍證明文件。
3、個案評估表。
4、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申請房屋租金補助需附租賃契約影本。
(七)庇護安置費用
1、庇護安置費用相關憑證。
2、戶籍證明文件。
3、費用明細表(清冊)。
4、個案評估表。
5、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
14 十四、本要點之補助款項由家防中心逕撥匯入申請人帳戶,如有特殊情形
致無法匯入申請人之帳戶者,得由申請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補助款,由本府按月撥付,申請人
如因特殊情形而無帳戶者,且金額在一萬元以下者,得以現金或不
劃線支票兌領。
15 十五、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家防中心另定之。
16 十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原處分並
追繳其受領金額: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家防中心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要點各項補助。
前項受領金額,經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
1 一、本要點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訂
定之。
2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遭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二條第一項所定之被害人,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居住於本市。
3 三、家庭暴力被害人或性侵害被害人因遭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得申請下
列補助項目:
(一)驗傷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法律訴訟費用。
(四)緊急生活費用。
(五)就學就托費用。
(六)獨立生活費用。
(七)旅館庇護安置費用。
已接受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期間,不得申請前項第四款之補
助。
申請第一項第四款之補助,如同一期間已依其他法規取得生活扶助或
給付者,不予重複補助。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補助應經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
下簡稱家防中心)社工員評估需要,並由社工員提出申請,其申請資
格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4 四、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補助,應符合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
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
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者
。
前項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如下: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每年合
計未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併未超過新臺幣六百
五十萬元。
第一項全家人口,應計算人口範圍及無工作能力,準用特殊境遇家庭
扶助條例第四條之一之規定。但經本府家防中心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
事務之社會福利機關(構)轉介申請,其證明文件取得困難且經社工
員評估有經濟困難,確有扶助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本點之補助以性侵害被害人申請為限,家庭暴力被害人另依新北市政
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申請辦理。
5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驗傷醫療費用,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因遭受暴力事件傷害所需之當次驗傷及當次醫療費用(含初診及
回診開立診斷證明書費用)而健保不給付項目,包括掛號費、驗
傷證明書費、自購藥材或特殊藥材費、毒藥物檢驗、避孕及性病
篩檢費、流產及生產醫療費、部分負擔費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項目等。但住院病房差額費、膳食費、指定醫師費及其他與
醫療無關之個人衛生用品費、電話費等雜費、當次驗傷就醫以外
之其他醫療費用不予補助。
2.被害人未有健保身分,離院七日內未能補健保卡者,其積欠醫院
之健保給付項目費用。
(二)補助標準:
1.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仟元整,但經本府家防中心專案審核
評估,確有補助必要者不在此限。
2.依內政部訂定「疑似性侵害案件藥毒物採證標準作業程序」之藥
毒物鑑驗案件, 每案依委驗醫院收費標準支付補助費用。
6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心理復健費用,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補助項目:
1.由醫療院所治療者,補助健保不給付項目,包括掛號費、心理治
療協談、團體、心理測驗、藥物部分負擔費,其餘項目不予補助
。
2.由其他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補助個別心理治療或家
族團體治療費用。
(二)補助額度:
1.醫療院所治療者:每次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佰元為上限。
2.由其他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
(1)個別心理治療:每次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佰元為上限。
(2)家族團體治療:每次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四佰元為上限。
前項每人最高補助十二次,並於首次進行心理復健後一年期限內,檢
附相關單據辦理核報費用補助;有效期限內核報次數雖未達核定補助
次數者,其逾期之核報不予受理。同一人經申請核准後,不得再提出
申請。
7 七、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法律訴訟費用,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補助項目:補助刑事、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律師訴訟補助費
用(含撰狀)。
(二)補助額度:每人同一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8 八、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之緊急生活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倍補助緊急生
活費用。
(二)補助標準:每人每次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
一次為限。
9 九、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之就學就托費用,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補助項目:補助被害人或其隨行子女之學雜費及就托費用補助,每
學期依所就讀學校之三聯單項目補助(包括簿本費、學費、雜費、
資訊設備使用費等,新生可申請制服費用)、入學後班級要求之小
額臨時款項(如追繳班費、校外教學費用等)。
(二)補助標準:
1.國小以上學雜費:依繳費三聯單及入學後班級要求之小額臨時款
項單據所列項目,核實補助。
2.幼兒園:依繳款單據核實補助,但每人每學期學費加月費平均每
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10 十、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之獨立生活費用,其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補助項目:補助生活困難需救助之被害人獨立生活津貼及房屋租金
補助。
(二)補助標準:
1.獨立生活津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仟元,以補助六個月
為原則。但經本中心社工員評估如有必要者,得再延長六個月。
2.房屋租金補助: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仟元,以補助六個月
為原則。但經本中心社工員評估如有必要者,得再延長六個月。
前項經核准補助期滿者,半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11 十一、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之旅館庇護安置費用,其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
如下:
(一)補助項目:補助被害人暫無法入住庇護中心所需之住宿費、車資
及餐費。
(二)補助標準:
1.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仟四佰元,以補助十四日
為上限,且需以合法旅宿業者為限。
2.餐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二佰元,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
八十元。
3.車資: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仟元。
12 十二、本要點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如下:
(一)醫療驗傷費用應於就診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心理復健費用應於收據開立日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法律訴訟費用應於提出訴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緊急生活費用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旅館庇護安置費用應於入住日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13 十三、申請本要點各項補助除就學就托費用、獨立生活費用及旅館庇護安
置費用補助,應由本府家防中心社工員提出申請外;本人、配偶、
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申請其他補助,並應填具
申請表依申請項目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府家防中心提出申請:
(一)驗傷醫療費用:
1、自行付費方式:備妥領據正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診斷證明
書或驗傷單影本、設籍證明影本、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
本。
2、醫院掛帳方式:按月函文附申請費用明細表暨請領清冊、申請
案件之醫療費用明細收據或掛帳明細清單、申請案件之設籍證
明、醫院領據。
3、疑似性侵害案件藥毒物鑑驗案件,免檢附申請表,由中央統一
委驗醫院備齊請領清冊及醫院領據申請補助。
(二)心理復健費用:
1、身分證(居留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領款收據正本。
3、諮商輔導人員或機構開立收據正本。
4、暴力事件發生相關證明文件(如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
影本、保護令影本、相關法院民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起訴書
影本、驗傷單影本等)。
5、提供心理復健服務之機構、諮商輔導人員近三個月內所開立診
斷證明書正本或服務提供證明書正本(應註明看診、諮商日期
及「因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暴力後創傷提供諮商、治療服務
」字樣)。
6、由諮商輔導人員提供心理復健者,需附資格證件備查。
7、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法律訴訟費用:
1、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居留證明影本。
2、申請人領款收據正本及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3、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4、委任狀影本及訴狀影本。
5、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證明文件。
(四)緊急生活費用:
1、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居留證明影本。
2、申請人領款收據正本。
3、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領款人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其他足資證明各項情事之證明文件(如警察處理性侵害犯罪事
件通報表影本、相關法院民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起訴書影本
、驗傷單、個案評估表等)。
(五)就學就托費用:
1、領據。
2、個案評估表。
3、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學雜費三聯單(繳款單)。
5、學生證影本(如無學生證影本,需開具在學証明等)。
6、其他證明文件。
(六)獨立生活費用
1、領據。
2、個案評估表。
3、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旅館庇護安置費用
1、領據。
2、旅館庇護安置費用相關憑證。
3、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14 十四、本要點之補助款項由本府家防中心逕撥匯入申請人帳戶,如有特殊
情形致無法匯入申請人之帳戶者,得由申請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補助款,由本府按月撥付,申請人
如有特殊情形無帳戶者,且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得以現金或不
劃線支票兌領。
15 十五、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家防中心另訂之。
16 十六、申請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本要點各項補助者,應
撤銷原處分並予追繳。
1 一、本要點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訂
定之。
2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遭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二條第一項所定之被害人,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居住於本市。
3 三、家庭暴力被害人或性侵害被害人因遭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得申請下
列補助項目:
(一)驗傷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法律訴訟費用。
(四)緊急生活費用。
(五)就學就托費用。
(六)獨立生活費用。
已接受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期間,不得申請前項第四款之補
助。
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補助應經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
下簡稱家防中心)社工員評估需要,並由社工員提出申請,其申請資
格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4 四、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補助,應符合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
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
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者
。
前項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如下: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每年合
計未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併未超過新臺幣六百
五十萬元。
第一項全家人口,應計算人口範圍及無工作能力,準用特殊境遇家庭
扶助條例第四條之一之規定。但經本府家防中心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
事務之社會福利機關(構)轉介申請,其證明文件取得困難且經社工
員評估有經濟困難,確有扶助扶助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本點之補助以性侵害被害人申請為限,家庭暴力被害人另依新北市政
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申請辦理。
5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驗傷醫療費用,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因遭受暴力事件傷害所需之當次驗傷及當次醫療費用(含初診及
回診開立診斷證明書費用)而健保不給付項目,包括掛號費、驗
傷證明書費、自購藥材或特殊藥材費、毒藥物檢驗、避孕及性病
篩檢費、流產及生產醫療費、部分負擔費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項目等。但住院病房差額費、膳食費、指定醫師費及其他與
醫療無關之個人衛生用品費、電話費等雜費、當次驗傷就醫以外
之其他醫療費用不予補助。
2.被害人未有健保身分,離院七日內未能補健保卡者,其積欠醫院
之健保給付項目費用。
(二)補助標準:
1.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仟元整,但經本府家防中心專案審核
評估,確有補助必要者不在此限。
2.依內政部訂定「疑似性侵害案件藥毒物採證標準作業程序」之藥
毒物鑑驗案件,每案依委驗醫院收費標準支付補助費用。
6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心理復健費用,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補助項目:
1.由醫療院所治療者,補助健保不給付項目,包括掛號費、心理治
療協談、團體、心理測驗、藥物部分負擔費,其餘項目不予補助
。
2.由其他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補助個別心理治療或家
族團體治療費用。
(二)補助額度:
1.醫療院所治療者:每次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佰元為上限。
2.由其他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
(1)個別心理治療:每次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佰元為上限。
(2)家族團體治療:每次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四佰元為上限。
前項每人最高補助十二次,並於首次進行心理復健後一年期限內,檢
附相關單據辦理核報費用補助;有效期限內核報次數雖未達核定補助
次數者,其逾期之核報不予受理。同一人經申請核准後,不得再提出
申請。
7 七、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法律訴訟費用,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補助項目:補助刑事、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律師訴訟補助費
用(含撰狀)。
(二)補助額度:每人同一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8 八、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之緊急生活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倍補助緊急生
活費用。
(二)補助標準:每人每次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
一次為限。
9 九、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之就學就托費用,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補助項目:補助被害人或其隨行子女之學雜費及就托費用補助,每
學期依所就讀學校之三聯單項目補助(包括簿本費、學費、雜費、
資訊設備使用費等,新生可申請制服費用)、入學後班級要求之小
額臨時款項(如追繳班費、校外教學費用等)。
(二)補助標準:
1.國小以上學雜費:依繳費三聯單及入學後班級要求之小額臨時款
項單據所列項目,核實補助。
2.幼稚園、托兒所:每人每學期學費加月費平均每月最高補助新臺
幣一萬元。
10 十、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之獨立生活費用,其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補助項目:補助生活困難需救助之被害人獨立生活津貼及房屋租金
補助。
(二)補助標準:
1.獨立生活津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仟元,以補助六個月
為原則。但經本中心社工員評估如有必要者,得再延長六個月。
2.房屋租金補助: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仟元,以補助六個月
為原則。但經本中心社工員評估如有必要者,得再延長六個月。
前項經核准補助期滿者,半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11 十一、本要點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如下:
(一)醫療驗傷費用應於就診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當年度費用受
理申請日期為下年度一月五日止。
(二)心理復健費用應於收據開立日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法律訴訟費用應於提出訴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緊急生活費用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前項第二至第四款當年度補助費用受理申請截止日為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12 十二、申請本要點各項補助除就學就托費用及獨立生活費用補助,應由本
府家防中心社工員提出申請外;申請人(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
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應填具申請表,並依申請項目備妥下
列文件向本府家防中心提出申請:
(一)驗傷醫療費用:
1.自行付費方式:備妥領據正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診斷證明
書或驗傷單影本、設籍證明影本、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
本。
2.醫院掛帳方式:按月函文附申請費用明細表暨請領清冊、申請
案件之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申請案件之設籍證明、醫院領據。
3.疑似性侵害案件藥毒物鑑驗案件,免檢附申請表,由中央統一
委驗醫院備齊請領清冊及醫院領據申請補助。
(二)心理復健費用:
1.身分證(居留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領款收據正本。
3.諮商輔導人員或機構開立收據正本。
4.暴力事件發生相關證明文件(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影
本、保護令影本、相關法院民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起訴書影
本、驗傷單影本等)。
5.提供心理復健服務之機構、諮商輔導人員近三個月內所開立診
斷證明書正本或服務提供證明書正本(應註明看診、諮商日期
及「因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暴力後創傷提供諮商、治療服務
」字樣)。
6.由諮商輔導人員提供心理復健者,需附資格證件備查。
7.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法律訴訟費用:
1.申請人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居留證明影本。
2.申請人領款收據正本及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3.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4.委任狀影本及訴狀影本。
5.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證明文件。
(四)緊急生活費用:
1.申請人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居留證明影本。
2.申請人領款收據正本。
3.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領款人金融機構存
摺封面影本。
4.其它足資證明各項情事之證明文件(如警察處理性侵害犯罪事
件通報表影本、相關法院民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起訴書影本
、驗傷單、個案評估表等)。
(五)就學就托費用:
1.領據。
2.個案評估表。
3.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學雜費三聯單(繳款單)。
5.學生證影本(如無學生證影本,需開具在學証明等)。
6.其他證明文件。
(六)獨立生活費用
1.領據。
2.個案評估表。
3.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13 十三、本要點之補助款項由本府家防中心逕撥匯入申請人帳戶,如有特殊
情形致無法匯入申請人之帳戶者,得由申請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補助款,由本府按月撥付,申請人
如有特殊情形無帳戶者,且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得以現金或不
劃線支票兌領。
14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家防中心另訂之。
15 十五、申請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本要點各項補助者,應
撤銷原處分並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