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八、學校辦理社團活動經費開支基準規定如下:
(一)鐘點費:
1、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為原則,核實支給。
2、內聘教師:高級中等學校每節上限新臺幣五百五十元;國民中學
每節上限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國民小學每節上限新臺幣四百元。
3、外聘教師:學校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能力等級酌予提高,每
節上限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學校得因應實際狀況支應額外之鐘
點費,經費來源由學校自籌。
4、助理教師鐘點費應以該社團活動指導教師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
上限。
(二)行政費: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包含水電費(占行政費百分
之二十,即所收費用百分之六)、紙張、講義印刷費、材料費、加
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教師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後,剩餘費用始得用於行政費或其他相關
費用之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