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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 10 條
現行條文:
新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學校校長之支持服務,得
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修正時間: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0 條  新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學校校長之支持服務,得準用本辦法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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