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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第 8 條
現行條文:
八、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
    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
    前項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
    施。但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
    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所轄高級中等學校(以下
              簡稱各校)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訂定「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
              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2      二、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衡酌高級中等學校階段學生成長生理需求
              ,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以健全身心發展、強調
              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質為目的。

   3      三、各校應依據學生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及社會期待,並考量校園
              安全、交通狀況及家庭需求等因素,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
              。

   4      四、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含必選修課程、團體
              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其他早修、朝會升旗、午餐、午休、環境
              清掃、課間活動等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各校依本注意事
              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前項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學校如有特殊需求,應提報
              本府教育局許可後實施。

   5      五、各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如因班級經營、課後社團活動
              、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
              虞前提下,學校得調整部分上學、放學時間。

   6      六、學生如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學校應本維
              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7      七、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以利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進行,各校得於上午
              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
              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學習
              ,每週得安排數日,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

   8      八、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
              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9      九、各校實施課業輔導,依「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
              點」規定辦理。

   10     十、學校設有進修部等其他學制或班別者,其作息時間由各校依相關規定
              另定之。

   11     十一、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
                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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