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所轄高級中等學校(以下
簡稱各校)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訂定「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
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2 二、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衡酌高級中等學校階段學生成長生理需求
,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以健全身心發展、強調
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質為目的。
3 三、各校應依據學生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及社會期待,並考量校園
安全、交通狀況及家庭需求等因素,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
。
4 四、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含必選修課程、團體
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其他早修、朝會升旗、午餐、午休、環境
清掃、課間活動等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各校依本注意事
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前項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學校如有特殊需求,應提報
本府教育局許可後實施。
5 五、各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如因班級經營、課後社團活動
、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
虞前提下,學校得調整部分上學、放學時間。
6 六、學生如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學校應本維
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7 七、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以利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進行,各校得於上午
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
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學習
,每週得安排數日,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
8 八、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
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9 九、各校實施課業輔導,依「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
點」規定辦理。
10 十、學校設有進修部等其他學制或班別者,其作息時間由各校依相關規定
另定之。
11 十一、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
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