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學校教師協助校務,其減授教學節數(以下簡稱減授節數)之核計方式如
下:
一、課程領域(包含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及藝能五大領域)之召
集人,其基本節數減授二節;藝能領域包含藝術、綜合活動
、科技、健康與體育、全民國防教育等領域。
二、學校各年級級導師,其基本節數減授一節。
三、學校辦理綜合高中未設學程主任者,得設學程召集人,其減授節數比
照第一款規定。
四、教師協助校務每週減授節數如附表三規定,其分配比例與優先順序,
由校務會議決定;並以擔任童軍團長、協辦補救教學或實際參與其他
重大教育政策推動者,列為減授節數優先對象。
五、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
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基本
節數;其減授節數,不計入附表三協助校務每週減授節數。
第 8 條 學校教師超時教學鐘點費(以下簡稱超時鐘點費)之核發方式如下:
一、教師實際教學節數超過應教學節數者(以下簡稱超時教學節數),核
實支給超時鐘點費;超時教學節數應於開學前註記於課表,並平均分
散於每日為原則。
二、全學期兼(代)課者,按學校行事曆排定之每週兼(代)課節數,核
實支給超時鐘點費;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為實際兼(代)課及學
期始(末)未滿一週之教學節數。但擔任畢業班之教師,於學校停課
後之節數,不予計入。
三、教師超時教學節數與全學期代課節數合計以九節為限,以上節數日間
部及進修部合併以十二節為限;學期中之短期代課節數,則不予計入
。但課程有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設有體育班之學校,其寒(暑)假應開設競技專項運動綜合訓練者,
寒假以三學分、暑假以六學分為限,得依實際教學節數核實支給超時
鐘點費。
五、學校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時教學節數,得於學校人事費項下
核實支給超時鐘點費。
前項第一款應教學節數,以基本節數扣減協助校務每週減授節數核計之。
第 1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
八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
八月一日施行。
第 3 條 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兼任導師),每週基本教
學節數(以下簡稱基本節數)如附表一規定,其核計方式如下:
一、擔任基本節數相同之二種以上課程(領域、科目)者,按各該課程(
領域、科目)教學節數合併計算。
二、擔任基本節數不同之二種以上課程(領域、科目)者,按各該課程(
領域、科目)教學節數之比例折算。
三、兼任導師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其基本節數
計算。但擔任其餘團體活動時間,不計入基本節數。
第 7 條 學校教師協助校務,其減授教學節數(以下簡稱減授節數)之核計方式如
下:
一、課程領域(包含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及藝能六大領域)之
召集人,其基本節數減授二節;其中藝能領域包含藝術、生活、綜合
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國防教育等領域。
二、學校各年級級導師,其基本節數減授一節。
三、學校辦理綜合高中未設學程主任者,得設學程召集人,其減授節數比
照第一款規定。
四、教師協助校務每週減授節數如附表三規定,其分配比例與優先順序,
由校務會議決定;並以擔任童軍團長、協辦補救教學或實際參與其他
重大教育政策推動者,列為減授節數優先對象。
五、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
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基本
節數;其減授節數,不計入附表三協助校務每週減授節數。
第 1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3 條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以下簡稱基本節數)核計方式
如下:
一、教師擔任一種科目或基本節數相同之二種以上科目者,各科基本節數
如附表一。
二、教師擔任基本節數不同之二種以上科目者,應依二者之比例折算基本
節數。
三、班會(班級活動)應以一節納入導師基本節數,其餘綜合活動核實計
支鐘點費或演講費。但該課程屬全學期授課者,得納入教師基本節數
。
四、依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聘任之合聘教師,按該教師於各合聘學
校授課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計算其基本
節數。
五、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按
該教師於學校授課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
計算其基本節數。
六、特殊教育班(含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類)專任教師基本節數為十六節
;兼任導師基本節數為十二節。
七、體育班及藝術才能班之專長授課教師中,專任教師基本節數為十六節
,兼任導師基本節數為十二節;各該教師原基本節數較低者,得依原
基本節數之規定。
實習課程依課程綱要相關規定辦理,如應至工廠(場)實習並有分組必要
者,得分組上課。
學校專任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未依本標準辦理者,除追繳溢領鐘點費外,
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第 4 條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基本節數如附表二,其核計方式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以日間部學校(含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國中編制班級數合
計為計算標準。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以兩班折算為一班。
二、學校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應為專任,專職學生輔導工作
。但學校如因課務需要應由其授課者,其基本節數比照處主任及教學
組長之規定。
三、進修部主任、組長及分部主任,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基本節數
,依附表二所列節數各減少二節;其班數依進修部或分部編制班級數
計算之。
四、進修部專任輔導教師擔任課程教學者,其基本節數比照進修部教學組
長之規定。
五、學校辦理綜合高中所增兼職行政教師(含學程主任及輔導、課務、課
外活動、招生等組長),經報本局同意後,得比照同級兼任行政職務
教師減少授課節數(以下簡稱減授節數)。
六、特殊教育班教師因兼任行政職務之減授節數,學校應以代理教師或兼
任方式對等補足,不得減少該特殊教育班每星期上課總節數。
第 5 條 學校教師減授節數核計方式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科領域(包含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及藝能六大領域)之
召集人酌減二節,其中藝能領域包含藝術、生活、健康與體育等領域
。
二、學校各年級級導師酌減一節。
三、學校辦理綜合高中未設學程主任者,得設學程召集人,其減授節數比
照學科領域召集人之規定。
四、學校教師協助校務酌減節數如附表三,其分配比例與優先順序,由校
務會議決定之,並以擔任童軍團長、協辦補救教學或實際參與其他重
大教育政策推動者,列為減授節數優先對象。
第 6 條 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核發方式如下:
一、教師授課節數超出基本節數者,其超出節數,得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
;超時授課節數應於開學前註記於課表中,並以平均分散於每日註記
為原則。
二、全學期兼、代課者,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上課星期數,按每星期排定之
兼、代課節數計算並發給授課鐘點費;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為實
際兼、代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星期之上課節數。但擔任畢
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節數,不予計入。
三、教師每星期超時授課節數不得超過六節,超時授課節數與代課節數合
計不得超過九節,日夜間合併不得超過十二節,學期中之短期代課節
數不予計入。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四、設有體育班之學校,其寒、暑假應開設競技專項運動綜合訓練者,寒
假以三學分、暑假以六學分為限,得依實際授課節數核支鐘點費。
五、學校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時授課節數,得於學校人事費項下
核實支給鐘點費。
六、教師應授課節數由基本節數及協助校務減授節數併計之,其授課節數
超過應授課節數者,應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
第 7 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
導組長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星期總授課節數,由一般
軍訓教官平均分配。
一般軍訓教官依前項規定分配之基本節數為十節,每人達基本節數仍有賸
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或軍訓主任教官優先擔任;如尚
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分別擔任。
軍訓主任教官基本節數,比照處主任之規定。
第 8 條 學校排課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並參酌教師專長辦理。但實習科目、稀
有科目、選修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師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節數以
不超過六節為限。
第 9 條 選修科目及高中二年級課程之英文、數學、基礎物理三科,依課程綱要實
施原班分組或班群分班教學者,以當屆班級數一點五倍範圍內及每組人數
不得少於十五人為開課原則。但情形特殊,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學校附設國中部之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其授課節數應依新北市國民中學
教師基本節數相關規定辦理。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其基本節數及協助
校務酌減節數,得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