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7184382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1 條
現行條文: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修正時間: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  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3  條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以下簡稱基本節數)核計方式
          如下:
          一、教師擔任一種科目或基本節數相同之二種以上科目者,各科基本節數
              如附表一。
          二、教師擔任基本節數不同之二種以上科目者,應依二者之比例折算基本
              節數。
          三、班會(班級活動)應以一節納入導師基本節數,其餘綜合活動核實計
              支鐘點費或演講費。但該課程屬全學期授課者,得納入教師基本節數
              。
          四、依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聘任之合聘教師,按該教師於各合聘學
              校授課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計算其基本
              節數。
          五、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按
              該教師於學校授課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
              計算其基本節數。
          六、特殊教育班(含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類)專任教師基本節數為十六節
              ;兼任導師基本節數為十二節。
          七、體育班及藝術才能班之專長授課教師中,專任教師基本節數為十六節
              ,兼任導師基本節數為十二節;各該教師原基本節數較低者,得依原
              基本節數之規定。
          實習課程依課程綱要相關規定辦理,如應至工廠(場)實習並有分組必要
          者,得分組上課。
          學校專任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未依本標準辦理者,除追繳溢領鐘點費外,
          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第 4  條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基本節數如附表二,其核計方式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以日間部學校(含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國中編制班級數合
              計為計算標準。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以兩班折算為一班。
          二、學校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應為專任,專職學生輔導工作
              。但學校如因課務需要應由其授課者,其基本節數比照處主任及教學
              組長之規定。
          三、進修部主任、組長及分部主任,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基本節數
              ,依附表二所列節數各減少二節;其班數依進修部或分部編制班級數
              計算之。
          四、進修部專任輔導教師擔任課程教學者,其基本節數比照進修部教學組
              長之規定。
          五、學校辦理綜合高中所增兼職行政教師(含學程主任及輔導、課務、課
              外活動、招生等組長),經報本局同意後,得比照同級兼任行政職務
              教師減少授課節數(以下簡稱減授節數)。
          六、特殊教育班教師因兼任行政職務之減授節數,學校應以代理教師或兼
              任方式對等補足,不得減少該特殊教育班每星期上課總節數。

第 5  條  學校教師減授節數核計方式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科領域(包含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及藝能六大領域)之
              召集人酌減二節,其中藝能領域包含藝術、生活、健康與體育等領域
              。
          二、學校各年級級導師酌減一節。
          三、學校辦理綜合高中未設學程主任者,得設學程召集人,其減授節數比
              照學科領域召集人之規定。
          四、學校教師協助校務酌減節數如附表三,其分配比例與優先順序,由校
              務會議決定之,並以擔任童軍團長、協辦補救教學或實際參與其他重
              大教育政策推動者,列為減授節數優先對象。

第 6  條  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核發方式如下:
          一、教師授課節數超出基本節數者,其超出節數,得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
              ;超時授課節數應於開學前註記於課表中,並以平均分散於每日註記
              為原則。
          二、全學期兼、代課者,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上課星期數,按每星期排定之
              兼、代課節數計算並發給授課鐘點費;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為實
              際兼、代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星期之上課節數。但擔任畢
              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節數,不予計入。
          三、教師每星期超時授課節數不得超過六節,超時授課節數與代課節數合
              計不得超過九節,日夜間合併不得超過十二節,學期中之短期代課節
              數不予計入。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四、設有體育班之學校,其寒、暑假應開設競技專項運動綜合訓練者,寒
              假以三學分、暑假以六學分為限,得依實際授課節數核支鐘點費。
          五、學校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時授課節數,得於學校人事費項下
              核實支給鐘點費。
          六、教師應授課節數由基本節數及協助校務減授節數併計之,其授課節數
              超過應授課節數者,應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

第 7  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
          導組長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星期總授課節數,由一般
          軍訓教官平均分配。
          一般軍訓教官依前項規定分配之基本節數為十節,每人達基本節數仍有賸
          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或軍訓主任教官優先擔任;如尚
          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分別擔任。
          軍訓主任教官基本節數,比照處主任之規定。

第 8  條  學校排課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並參酌教師專長辦理。但實習科目、稀
          有科目、選修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師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節數以
          不超過六節為限。

第 9  條  選修科目及高中二年級課程之英文、數學、基礎物理三科,依課程綱要實
          施原班分組或班群分班教學者,以當屆班級數一點五倍範圍內及每組人數
          不得少於十五人為開課原則。但情形特殊,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學校附設國中部之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其授課節數應依新北市國民中學
          教師基本節數相關規定辦理。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其基本節數及協助
          校務酌減節數,得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