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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本府知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證
    。
修正時間: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教育局主管學校違反性別平
              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
              性並予以適當及公平之裁處,特訂定本基準。

   2      二、本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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