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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國經費原則 第 6 條
現行條文:
六、經本局評核為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學校,得依權責逕予獎勵業務相關
    承辦人員。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所屬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交流,開拓國際視野,規範因公出國案
              件計畫,妥善審核補助出國經費,特訂定本原則。

   2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為新北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學校)
              。

   3      三、補助原則及額度如下:
          (一)出國交流應以非營利為目的;申請單位應自行籌措經費,本局依據
                活動內容、規模、國際交流效益、對學校教育及本市知名度之提升
                ,酌予部份經費補助。
          (二)補助項目:
               1、交通費(機票費)。
               2、住宿費。
               3、保險費。
          (三)補助上限:團隊人數之計算,以出國學生、各學校行政人員及指導
                教師為限。
               1、三十人以下團隊最高補助五萬元。
               2、三十人以上團隊最高補助以不超過十萬為原則。
          (四)凡無需補助款但應簽核公假者,依相關差勤管理辦法核定公假。

   4      四、申請作業期程及審查作業:
          (一)各學校申請當年度因公出國計畫預算者,需於當年度每一季(一月
                、四月、七月或十月)五日前申請,檢附因公出國計畫及相關證明
                文件資料等,於收件截止日前送本局彙辦。
          (二)本局成立審核小組,審核當年度出國案件,並於預算准予動支後核
                發補助函;另將核定後各季因公出國計畫申請案彙整列冊,報本府
                人事處備查。
          (三)因公出國計畫專案申請,由本局依相關經費審核規定及財源支應額
                度內,考量教育重要性與申請優先順序,酌核補助經費金額。
          (四)屬本局核派案者,由核派單位申請專案補助,同一性質或同一類別
                者每年至多三案。
          (五)屬政策性或特殊性專案計畫,已依相關審查機制核定者,不受本原
                則之規範。

   5      五、經費請領及核銷作業:
          (一)各校於收到本局通知函後,檢附領據送本局請款撥付。
          (二)因公出國人員或核定辦理學校,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除
                將實施成果報告書、經費收支結算表及結餘款等送本局備查外,原
                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管存查;另應依新北市政府公務出國或赴大
                陸地區報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提交出國報告至本局層轉至本府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三)核定後之計畫案因故變更者,應於事前報本局核備;若因故取消則
                需備文說明報局並繳回補助款;若變更增加計畫項目內容及經費者
                ,應重新報局核定。
          (四)本原則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者,應追繳其補
                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6      六、經本局評核為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或學校,得依權責逕予獎勵業
              務相關承辦人員。

   7      七、本原則之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並視當年度預算編列及經
              費籌措情形,經本局審核決議,得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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