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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販售食品實施要點 第 8 條
現行條文:
八、校園食品販售品質之查核與處理如下:
(一)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不定期不定次數赴學校,依新北市校園食品規
      範執行情形檢核表(以下簡稱檢核表)(附件一)抽查學校校園食
      品,必要時得會同校方代表一名(由校長、業務相關行政人員或營
      養師擔任;學校自營員生社得由員生社理事主席或經理擔任)進行
      抽樣,抽樣後應共同簽署校園食品委託檢驗單,委託具公信力之檢
      驗單位檢驗,檢驗費用應由廠商負擔;若廠商於二個月內未繳清費
      用,得撤銷該廠商於員生社之販售資格,以維護學生消費者權益,
      提升學童飲食健康。
(二)本局每月由學校營養師依檢核表,至學校進行員生社販售食品衛生
      管理流程之稽核。
(三)校園食品作業場所及人員作業應符合現行食品法規相關規定,學校
      應每星期派員稽查並作成新北市校園販售食品自主管理檢核表(附
      件二)並應保存三年,提供查核。
(四)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應就校內教職員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人員,
      督導人員每年應接受相關講習訓練,充實食品安全衛生資訊。
(五)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登載當日
      供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資訊。
(六)校園食品抽驗結果不符合衛生安全規定時,依相關衛生法規辦理。
(七)廠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應即終止契約:
     1、違反規定者,記缺點一次,並通知廠商限期改正。但於限期內缺
        失仍未改正,或一年內累計缺點三次。
     2、廠商販售未具校園食品認證之食品,一年內累計三次。
     3、廠商發生故意或情節嚴重之違規情事。
(八)廠商發生故意或情節嚴重之違規情事者,學校應立即告知本局。
修正時間: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前原條文
   4      四、本市學校與廠商簽訂合約約定事項,應以本要點為據。

   6      六、員生社販售之校園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點心食品應標示本產品為點心類食品,不宜取代正餐。
          (二)衛生品質
               1、衛生安全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相關規定。
               2、以取得CAS或食品GMP標誌認證者為限。但新鮮、當日供應
                  之麵包、饅頭不在此限。
               3、衛生品質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
          (三)營養品質
               1、每一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
               2、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量之熱量應符合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
                  販售範圍;鈉含量應在四百毫克以下,但學校不得販售蛋糕類食
                  品。
               3、應使用鮮度良好天然食材,且不得使用代糖或代脂。
               4、營養成分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且應為一年內之文
                  件,並應載明產品品名。
          (四)營養標示內容與格式
               1、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之基準及數據修整方式,應依市售包裝食
                  品營養標示規範辦理。
               2、營養標示應依規定項目及格式辦理,且字體大小應清晰可見。
               3、標示項目不得自行增刪並應加框。
               4、營養標示以中文或中、外文並列。
               5、成分含量少於零點零五單位,得以零或以微量標示。
               6、各項營養成分之標示值應正確合理,實測值與標示值間之差異,
                  不得超過標示值之百分之二十,且實測值不得違反前述營養品質
                  之規定。但水之鈉含量低,以及新鮮純牛乳、純羊乳、天然果(
                  蔬菜)汁之鈉含量,因易受季節、飼料之不同使數值差異甚大;
                  故水與新鮮純牛乳、純羊乳、天然果(蔬菜)汁等四種產品,其
                  標示值誤差暫不受百分之二十限制。
               7、以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應在其包裝外箱或銷售場所明
                  顯處,增加標示前述之營養成分。
          (五)供應與販售規範
               1、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應為熟食,包裝上應明顯標示冷凍
                  字樣,且於工廠儲存、配送及學校儲存期間,食品品溫均應維持
                  在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
               2、冷藏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包裝袋應明顯標示冷藏字樣,且
                  於產品製造後至販售期間,食品品溫均應維持在攝氏七度以下,
                  凍結點以上。
               3、熱食供應之校園食品,食品品溫應維持在攝氏六十五度以上,且
                  僅限當天販售,禁止將賸餘品於次日再行復熱販售。
          (六)不得有營養素強化或含食品特定成分等訴求字樣,或附送贈品等促
                銷活動。

   8      八、校園食品販售品質之查核與處理如下:
          (一)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不定期不定次數赴學校,依新北市校園食品規
                範執行情形檢核表(以下簡稱檢核表)(附件一)抽查學校校園食
                品,必要時得會同校方代表一名(由校長、業務相關行政人員或營
                養師擔任;學校自營員生社得由員生社理事主席或經理擔任)進行
                抽樣,抽樣後應共同簽署校園食品委託檢驗單,委託具公信力之檢
                驗單位檢驗,檢驗費用應由廠商負擔;若廠商於二個月內未繳清費
                用,得撤銷該廠商於員生社之販售資格,以維護學生消費者權益,
                提升學童飲食健康。
          (二)本局每月由學校營養師依檢核表,至學校進行員生社販售食品衛生
                管理流程之稽核。
          (三)校園食品作業場所及人員作業應符合現行食品法規相關規定,學校
                應每星期派員稽查並作成新北市校園販售食品自主管理檢核表(附
                件二)並提供查核。
          (四)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應就校內教職員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人員,
                督導人員每年應接受相關講習訓練,充實食品衛生資訊。
          (五)校園食品抽驗結果不符合衛生安全規定時,依相關衛生法規辦理。
          (六)廠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應即終止契約:
               1、違反規定者,記缺點一次,並通知廠商限期改正。但於限期內缺
                  失仍未改正,或一年內累計缺點三次。
               2、廠商販售未具校園食品認證之食品,一年內累計三次。
               3、廠商發生故意或情節嚴重之違規情事。
          (七)廠商發生故意或情節嚴重之違規情事者,學校應立即告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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