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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員額設置基準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教職員員額設置如
    下:
(一)校長: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
      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校務主任:附設國民補習學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
(四)組長、副組長: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
      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
      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五)教師:
     1、普通班每班設置二‧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置七
        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2、特殊教育班(含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及藝術才能班每班置三人
        。
     3、學校設有分校者,得視情形專案報請新北市政府核准後於分校增
        置教師一人或二人。
     4、國民中小學國小部之教師員額設置依新北市所屬國民小學教職員
        員額編制基準規定辦理。
(六)專任輔導教師:依學生輔導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七)專任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等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八)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
     1、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
        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2、學校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之配置另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
        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九)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
      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
      定之教師或職員兼任。
(十)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十一)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
        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
        宿生輔導員二人。
(十二)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
        規定辦理。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教職員員額設置如
              下:
          (一)校長: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
                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校務主任:附設國民補習學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
          (四)組長、副組長: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
                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
                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五)教師:
               1、普通班每班設置二.二人,全校普通班七班以下者,得增置教師
                  一人。
               2、特殊教育班(含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及藝術才能班每班置三人
                  。
               3、學校設有分校者,得視情形專案報請新北市政府核准後於分校增
                  置教師一人或二人。
               4、國民中小學國小部之教師員額設置依新北市所屬國民小學教職員
                  員額編制基準規定辦理。
          (六)專任輔導教師:依學生輔導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七)專任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等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八)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
               1、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
                  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2、學校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之配置另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
                  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九)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
                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
                定之教師或職員兼任。
          (十)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十一)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
                  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
                  宿生輔導員二人。
          (十二)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
                  規定辦理。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本基準依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之。

   2      二、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教職員員額設置如
              下:
          (一)校長: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
                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校務主任:附設國民補習學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
          (四)組長、副組長: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
                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
                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五)教師:
               1、普通班每班設置二人,全校普通班十八班以下者,得增置教師二
                  人;十九班至九十班者,每滿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至七
                  人;九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教師六人。
               2、特殊教育班(含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及藝術才能班每班置三人
                  。
               3、學校設有分校者,得視情形專案報請本府核准後於分校增置教師
                  一人或二人。
               4、國民中小學國小部之教師員額設置依新北市所屬國民小學教職員
                  員額編制基準規定辦理。
          (六)專任輔導教師:依學生輔導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七)專任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等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八)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
               1、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
                  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2、學校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之配置另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
                  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九)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
                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
                定之教師或職員兼任。
          (十)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十一)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
                  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
                  宿生輔導員二人。
          (十二)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
                  規定辦理。

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教職員員額設置如
              下:
          (一)校長: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
                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校務主任:附設國民補習學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
          (四)組長、副組長: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
                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
                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五)教師:
                1.普通班每班設置二人,全校普通班十八班以下者,得增置教師二
                  人;十九班至九十班者,每滿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至七
                  人;九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教師六人。
                2.特殊教育班(含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及藝術才能班每班置三人
                  。
                3.學校設有分校者,得視情形專案報請本府核准後於分校增置教師
                  ㄧ人或二人。
                4.國民中小學國小部之教師員額設置依新北市所屬國民小學教職員
                  員額編制基準規定辦理。
          (六)輔導教師:
                1.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
                  上者,置二人。
                2.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
                    一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
                    兼任者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
                    ,置兼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
                    置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
                    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七)專任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等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八)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
                1.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
                  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2.學校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之配置另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
                  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九)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十)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
                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
                導員二人。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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