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及補助新北市私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特依新北市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獎
勵補助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獎勵及補助總經費應依本局年度預算辦理,其中獎勵經費占總
經費百分之六十;補助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四十。
3 三、學校應於本局所訂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本局
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跨學制辦學之學校,若屬同一法人,應併同一案提出申請。
4 四、學校申請獎勵或補助經費應依下列順序,依實際需求提出:
(一)學校課程與教學相關之設施設備。
(二)學校因受重大天然災害所需之復原補助、現有教學設備增加效能與
使用年限之修繕及重要零配件之汰換及教學有關建築物、學生宿舍
之重大修繕或設備之汰換添置。
(三)其他。
5 五、學校完成申請程序後,由本局就獎勵及補助經費進行初審,再由審查
小組進行複審,審查結果本局以書面通知學校。
6 六、獎勵經費應依附件一所列項目及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所申請
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算經費。
7 七、補助經費應依附件二所列項目及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所申請
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算經費。
8 八、獲本局獎勵或補助學校,應依本局核定額度,自籌百分之十以上配合
款。
9 九、受獎勵或補助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計畫
1.購置計畫應由相關領域或科別之教師代表參與之行政會議決議通
過,會議紀錄應留校備查。
2.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附計畫書及領據,陳報本局核撥款項。涉
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另檢附項目及規格說明
一式二份。
3.變更計畫及項目規格者,應於動支前報本局核定,並於當年十一
月底前完成。
(二)購置財產及物品(以下簡稱財產)規定
1.購置財產應烙印載明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年度獎勵補助私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費購置字樣,列入財產管理清冊,並列為增
加之財產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2.學校購置之設施設備應為全新品,並應以牢固材質烙印或黏貼財
產標示,其標示應包括財產編號、財產名稱、設備價格、購買日
期、使用單位及使用年限。
(三)經費核銷
1.獎勵、補助經費之核銷,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檢具收支明細表及
原始憑證等,並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2.獎勵、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款專用;因實際需要辦理變更計畫者
,核銷時應檢附本局核准函。
3.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執行完畢,若有賸餘款應依獎勵、補
助比例繳回。
(四)結案與公告:
1.受獎勵、補助學校應於經費使用完竣後,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情形注意事項及本局相關
規定,辦理結案,並將執行成果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報本局備查。
2.學校應於獎勵及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將經費執行情形公告於學
校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