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超過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 。 教師兼課或超時授課,每週不超過六節,代課每週不超過五節,兼課 或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每週不超過九節為原則;兼任及代課節數包括 進修部者,併計以不超過十二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得分割或特殊情形 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8 八、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超過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