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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 第 8 條
現行條文:
八、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超過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
    。
    教師兼課或超時授課,每週不超過六節,代課每週不超過五節,兼課
    或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每週不超過九節為原則;兼任及代課節數包括
    進修部者,併計以不超過十二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得分割或特殊情形
    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修正時間: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修正前原條文
   8      八、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超過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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