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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國民小學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如下:
(一)學校規模在六十班以下者,主任二節、組長八節、導師十六節、科
      任二十節。
(二)學校規模在六十一班至九十班者,主任一節、組長六節、導師十六
      節、科任二十節。
(三)學校規模在九十一班以上者,主任一節、組長四節、導師十六節、
      科任二十節。
(四)特殊教育教師十九節,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導師二人,每週基
      本授課節數為十八節。
    前項所稱學校規模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分散式資優班、巡迴輔導班。
修正時間: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
              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二款之規
              定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適用於新北市國民小學之專任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

   4      四、國小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如下:
          (一)學校規模在六十班以下者,主任二節、組長八節、導師十六節、科
                任二十節。
          (二)學校規模在六十一班至九十班者,主任一節、組長六節、導師十六
                節、科任二十節。
          (三)學校規模在九十一班以上者,主任一節、組長四節、導師十六節、
                科任二十節。
          (四)特殊教育教師十九節,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導師二人,每週基
                本授課節數為十八節。
              前項一至三款所稱學校規模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分散式資優班、巡迴
              輔導班。

   11     十一、本要點之導師授課節數不含導師時間。

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修正前原條文
   4      四、國小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如下:
          (一)學校規模在六十班以下者,主任二節、組長八節、導師十六節、科
                任二十節。
          (二)學校規模在六十一班至九十班者,主任一節、組長六節、導師十六
                節、科任二十節。
          (三)學校規模在九十一班以上者,主任一節、組長四節、導師十六節、
                科任二十節。
          (四)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導師二人,每週基本授課節數為二十節。
              前項一至三款所稱學校規模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分散式資優班、巡迴
              輔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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