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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私立學校教師之敘薪及考核,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係參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薪級架構標準,由私立學校衡酌其財務狀況,自行訂立敘薪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報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施行。惟其薪額給與之月支數額,不得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其考核結果服務成績優良者晉敘一級之規定亦應與公立學校規定一致,除此之外,私立學校自非不得以高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起敘薪級標準聘用教師。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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