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特殊教育學生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且上學年度學業
平均成績及格。
二、身心障礙學生特殊表現:申請時之該學年度或前一學年度? 加政府機
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
或展覽,成績獲得前五名或相當獎項;或參加本府主辦之全市性競賽
或展覽,成績獲得前三名或相當獎項。
三、資賦優異學生特殊表現:申請時之該學年度或前一學年度? 加政府機
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
或展覽,成績獲得前五名或相當獎項。
同時具品學兼優及特殊表現者,應擇一申請。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獎助名額如下,同一學校之不同教育階段,其身心障
礙學生人數及獎助名額,應分別計算: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其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為五人
以下者,最多獎助一名;六人至二十人以下者,獎助一名;二十一人
至四十人者,獎助二名;四十一人至六十人者,獎助三名;六十一人
以上者,獎助四名。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學校:以設籍本市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為準,比照
前款標準辦理。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獎助,不限名額。
第一項學生人數,以每年九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日。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推薦獎助人選;無符合條件人選者,得不足
額推薦。
身心障礙學生五人以下學校之品學兼優推薦人選及第二項特殊表現推薦人
選,得由本府邀集學者專家、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核之。
特殊教育學生每人每一教育階段,以三年內領取一次獎助為限。
第 5 條 特殊教育學生獎助金額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特殊表現:每名新臺幣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