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檢
具相關表件,於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公
告期間內,向就讀學校申請交通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一、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設
籍本市,且經本府各主管機關同意就讀其他直轄市、縣(市)國民中
、小學。
二、就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
前項所稱之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經各直轄市、
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具身心
障礙資格者。
第一項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係指經專業評估後,認定因認知發展、行動
能力、情緒與行為問題、健康或就學交通等原因,需由法定代理人或必要
陪伴者陪同上下學者。
前項專業評估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交通服務包括下列事項之一:
一、交通車接送:以接送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為原則,並以學生居住
於學區內或經本府鑑輔會安置於其他學區學校就讀者為限。
二、交通費補助:本府確有困難無法提供前款服務者。
第 4 條 交通車接送服務方式如下:
一、由學校自有交通車或本局租用之交通車負責接送。集中式特教班辦理
校外教學時,得使用交通車接送,學校自有車輛由校長核准;本局租
用車輛接送者,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二、學期中臨時有交通車接送需求者,學校應依學生實際需要,提供接送
服務。如需增派車輛者,應檢具該生接送需求事證,報請本局核准後
,由本局協調車輛接送。
三、交通車接送時間及行車路線,應於每學期開學前,由學生之法定代理
人與學校協調定之。
第 5 條 交通費補助為每人每日新臺幣四十五元,學期間以實際到校日數計算;寒
暑假期間返校參與經報本局備查之學校活動者,其日數得計入補助日數。
交通費補助相關事項,由本局另定之。
第 6 條 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一、已搭乘其他免費上下學交通車。
二、已領取本府或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上下學交通費補助。
第 7 條 學校應主動通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申請交通服務,並確實
審查學生實際就學交通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學校初審後,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將初審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
局複審;本局並應將複審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學校。
第 8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