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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辦法 第 5 條
現行條文:
交通費補助以學生為限,每人每日新臺幣四十五元,學期間以實際到校日
數計算;寒暑假期間返校參與經報本局備查之學校活動者,其日數得計入
補助日數。
交通費補助相關事項,由本局另定之。
修正時間: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檢
          具相關表件,於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公
          告期間內,向就讀學校申請交通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一、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設
              籍本市,且經本府各主管機關同意就讀其他直轄市、縣(市)國民中
              、小學。
          二、就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
          前項所稱之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經各直轄市、
          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具身心
          障礙資格者。
          第一項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係指經專業評估後,認定因認知發展、行動
          能力、情緒與行為問題、健康或就學交通等原因,需由法定代理人或必要
          陪伴者陪同上下學者。
          前項專業評估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交通服務包括下列事項之一:
          一、交通車接送:以接送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為原則,並以學生居住
              於學區內或經本府鑑輔會安置於其他學區學校就讀者為限。
          二、交通費補助:本府確有困難無法提供前款服務者。

第 4  條  交通車接送服務方式如下:
          一、由學校自有交通車或本局租用之交通車負責接送。集中式特教班辦理
              校外教學時,得使用交通車接送,學校自有車輛由校長核准;本局租
              用車輛接送者,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二、學期中臨時有交通車接送需求者,學校應依學生實際需要,提供接送
              服務。如需增派車輛者,應檢具該生接送需求事證,報請本局核准後
              ,由本局協調車輛接送。
          三、交通車接送時間及行車路線,應於每學期開學前,由學生之法定代理
              人與學校協調定之。

第 5  條  交通費補助為每人每日新臺幣四十五元,學期間以實際到校日數計算;寒
          暑假期間返校參與經報本局備查之學校活動者,其日數得計入補助日數。
          交通費補助相關事項,由本局另定之。

第 6  條  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一、已搭乘其他免費上下學交通車。
          二、已領取本府或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上下學交通費補助。

第 7  條  學校應主動通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申請交通服務,並確實
          審查學生實際就學交通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學校初審後,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將初審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
          局複審;本局並應將複審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學校。

第 8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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