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至少每四年辦理評鑑一次,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其評鑑範圍 如下: 一、辦理特殊教育之行政績效。 二、教學輔導實施及相關服務辦理情形。 三、學生教育成果。 前項範圍之評鑑項目、標準、期程及辦理方式等實施計畫,由本局於該學 年度評鑑三個月前公告之。
第 4 條 本局至少每三年辦理評鑑一次,評鑑範圍如下: 一、辦理特殊教育之行政績效。 二、教學輔導實施及相關服務辦理情形。 三、學生教育成果。 前項範圍之評鑑項目、標準、期程及辦理方式等實施計畫,由本局於該學 年度評鑑三個月前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