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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第 4 條
現行條文:
本局至少每四年辦理評鑑一次,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其評鑑範圍
如下:
一、辦理特殊教育之行政績效。
二、教學輔導實施及相關服務辦理情形。
三、學生教育成果。
前項範圍之評鑑項目、標準、期程及辦理方式等實施計畫,由本局於該學
年度評鑑三個月前公告之。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4  條  本局至少每三年辦理評鑑一次,評鑑範圍如下:
          一、辦理特殊教育之行政績效。
          二、教學輔導實施及相關服務辦理情形。
          三、學生教育成果。
          前項範圍之評鑑項目、標準、期程及辦理方式等實施計畫,由本局於該學
          年度評鑑三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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