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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進修部實施要點 第 9 條
現行條文:
九、國中進修部學生修畢同級之學科,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學至其他國
    中進修部程度相銜接之班級。
修正時間: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國民中學補習教育由新北市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以下簡稱
              國中補校)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3      三、國中補校之名稱為新北市立某某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

   4      四、國中補校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5      五、國中補校之設立、停辦與成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中補校之設立或停辦,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
          (二)國中補校班級人數,達二十人始得成班。同一年級超過三十五人得
                設第二班。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需求專案報本局核准後始得開班
              。

   6      六、國中補校教學科目及每星期教學時(節)數,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
              理。

   7      七、國中補校學生得包括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中華民國護照之非本國籍
              者。
              國中補校學生入學資格:凡年滿十五歲,具備國小學歷或學力證明者
              ,均可登記入學。

   8      八、國中補校學生之成績考核,準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
              則及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考核過程,
              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結果以等第紀錄,於學期結束通知學生或
              監護人(如附件)。
              國中補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
              書,具有國民中學之畢業資格。

   9      九、國中補校學生修畢同級之學科,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學至其他國中
              補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

   10     十、國中補校組織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由原國民中學校長兼任,綜理校務。
          (二)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國民中學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三)總務、人事及會計各一人,由原國民中學原編制內相同職務人員兼
                任。
          (四)二班以下不設組、三班至五班設教導一組,置組長一人、六班以上
                設教務及訓育二組,置組長二人,均由原國民中學專任教師兼任。
          (五)四班以下置幹事一人、五班以上置幹事二人,均由原國民中學編制
                內人員兼任。
          (六)二班以下不置工友、三班以上置工友一人、每班各置導師一人,均
                由原國民中學編制內人員兼任。
          (七﹚教師由原國民中學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專業科目、民俗技藝等類
                教師得聘任具技藝教師資格者。
              前項兼職人員編組員額及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表。

   11     十一、國中補校兼職人員授課規定準用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需求專案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
                理。

   12     十二、國中補校經費編列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13     十三、國中補校學生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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