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國民中學補習教育由新北市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以下簡稱
國中補校)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3 三、國中補校之名稱為新北市立某某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
4 四、國中補校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5 五、國中補校之設立、停辦與成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中補校之設立或停辦,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
(二)國中補校班級人數,達二十人始得成班。同一年級超過三十五人得
設第二班。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需求專案報本局核准後始得開班
。
6 六、國中補校教學科目及每星期教學時(節)數,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
理。
7 七、國中補校學生得包括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中華民國護照之非本國籍
者。
國中補校學生入學資格:凡年滿十五歲,具備國小學歷或學力證明者
,均可登記入學。
8 八、國中補校學生之成績考核,準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
則及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考核過程,
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結果以等第紀錄,於學期結束通知學生或
監護人(如附件)。
國中補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
書,具有國民中學之畢業資格。
9 九、國中補校學生修畢同級之學科,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學至其他國中
補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
10 十、國中補校組織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由原國民中學校長兼任,綜理校務。
(二)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國民中學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三)總務、人事及會計各一人,由原國民中學原編制內相同職務人員兼
任。
(四)二班以下不設組、三班至五班設教導一組,置組長一人、六班以上
設教務及訓育二組,置組長二人,均由原國民中學專任教師兼任。
(五)四班以下置幹事一人、五班以上置幹事二人,均由原國民中學編制
內人員兼任。
(六)二班以下不置工友、三班以上置工友一人、每班各置導師一人,均
由原國民中學編制內人員兼任。
(七﹚教師由原國民中學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專業科目、民俗技藝等類
教師得聘任具技藝教師資格者。
前項兼職人員編組員額及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表。
11 十一、國中補校兼職人員授課規定準用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需求專案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
理。
12 十二、國中補校經費編列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13 十三、國中補校學生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依相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