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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進修部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第 8 條
現行條文:
八、國中進修部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校保管。
修正時間: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新北市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
              學校(以下簡稱國中補校)學生學籍,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國中補校學生之入學、轉學、休學及復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凡年滿十五歲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可以登記入學:
               1、國民小學畢業,持有畢業證書。
               2、國民小學補校畢業或結業,持有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
               3、經國民小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明
                  書。
               4、修畢國民小學前五個學年課程,成績及格,因故輟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登記入學。
               5、其他持有國民小學畢業同等學力證明書。
          (二)轉學:
               1、學生轉學須俟原就讀學校學籍核定後,始得辦理,每學期以轉學
                  一次為限。
               2、學生申請轉學,學校應核發轉學證明書(如附件一);申請轉學
                  之學生於原校開學一個月內,如欲回原校就讀,且原肄業年級尚
                  有缺額時,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3、轉學生辦妥轉出手續,應於七日(不含例假日)內前往轉入學校
                  報到。
               4、國中補校對轉學生證件之審核應審慎,如證件資格可疑,應即設
                  法查證。未經繳驗證件者,不得報名及申報學籍。
          (三)休學:學生因故需辦理休學者,應由學生或其家屬(應具委託書)
                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如附件二)。
          (四)復學:
               1、因特殊原因曾辦休學者,申請復學,由學校編入相當之部級或年
                  級就讀。
               2、其他因素肄業者,申請復學,經國中補校校務會議同意後,由學
                  校編入相當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3      三、國中補校學生之學號編列以六位數為原則,前三位代表年度,其餘按
              當年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

   4      四、國中補校學生之學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國中補校將新生名冊(如附件三)函報
                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備查。
          (二)轉學: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國中補校將學生學籍異動名冊(如附件 
                四)函報本局備查,入學證件由國中補校核定。
          (三)畢業:於每年七月底前,國中補校將畢業生成績及證明書名冊(如
                附件五)函報本局備查。

   5      五、在校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或居留證所載者為準,學生申
              請變更學籍記載時,應以書面敘明原因及檢附相關資料(如戶籍謄本
              或身分證),學校應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如附件六)並留存影本
              備查。

   6      六、國中補校畢業、修業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修業期滿,經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國中補校發給畢業證書
                (如附件七);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如附件八):
               1、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
                  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未有記滿三大過者。
               3、學習領域中有二分之一以上個別學習領域畢業總平均成績列丙等
                  以上者,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二分之一以上個別學習領域丙
                  等以上者。
          (二)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核發、補發等相關事宜,除全銜外,準用
                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7      七、經核定之學生學籍資料保存年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存
               1、學籍紀錄表(如附件九)。
               2、畢業生成績證明書名冊。
               3、其他有關永久保存之學籍記載資料。
          (二)保存十年
               1、新生名冊。
               2、學生學籍異動名冊。
               3、學生學籍更正名冊。
               4、教職員名冊(如附件十)。
          (三)有關學生學籍之重要文件,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
                報本局知悉並查明責任。

   8      八、國中補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日)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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