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新北市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
學校(以下簡稱國中補校)學生學籍,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國中補校學生之入學、轉學、休學及復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凡年滿十五歲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可以登記入學:
1、國民小學畢業,持有畢業證書。
2、國民小學補校畢業或結業,持有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
3、經國民小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明
書。
4、修畢國民小學前五個學年課程,成績及格,因故輟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登記入學。
5、其他持有國民小學畢業同等學力證明書。
(二)轉學:
1、學生轉學須俟原就讀學校學籍核定後,始得辦理,每學期以轉學
一次為限。
2、學生申請轉學,學校應核發轉學證明書(如附件一);申請轉學
之學生於原校開學一個月內,如欲回原校就讀,且原肄業年級尚
有缺額時,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3、轉學生辦妥轉出手續,應於七日(不含例假日)內前往轉入學校
報到。
4、國中補校對轉學生證件之審核應審慎,如證件資格可疑,應即設
法查證。未經繳驗證件者,不得報名及申報學籍。
(三)休學:學生因故需辦理休學者,應由學生或其家屬(應具委託書)
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如附件二)。
(四)復學:
1、因特殊原因曾辦休學者,申請復學,由學校編入相當之部級或年
級就讀。
2、其他因素肄業者,申請復學,經國中補校校務會議同意後,由學
校編入相當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3 三、國中補校學生之學號編列以六位數為原則,前三位代表年度,其餘按
當年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
4 四、國中補校學生之學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國中補校將新生名冊(如附件三)函報
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備查。
(二)轉學: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國中補校將學生學籍異動名冊(如附件
四)函報本局備查,入學證件由國中補校核定。
(三)畢業:於每年七月底前,國中補校將畢業生成績及證明書名冊(如
附件五)函報本局備查。
5 五、在校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或居留證所載者為準,學生申
請變更學籍記載時,應以書面敘明原因及檢附相關資料(如戶籍謄本
或身分證),學校應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如附件六)並留存影本
備查。
6 六、國中補校畢業、修業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修業期滿,經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國中補校發給畢業證書
(如附件七);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如附件八):
1、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
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未有記滿三大過者。
3、學習領域中有二分之一以上個別學習領域畢業總平均成績列丙等
以上者,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二分之一以上個別學習領域丙
等以上者。
(二)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核發、補發等相關事宜,除全銜外,準用
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7 七、經核定之學生學籍資料保存年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存
1、學籍紀錄表(如附件九)。
2、畢業生成績證明書名冊。
3、其他有關永久保存之學籍記載資料。
(二)保存十年
1、新生名冊。
2、學生學籍異動名冊。
3、學生學籍更正名冊。
4、教職員名冊(如附件十)。
(三)有關學生學籍之重要文件,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
報本局知悉並查明責任。
8 八、國中補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日)校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