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本市學生因家庭戶口遷移,持有戶口證明文件並有居住事實者,始得
申請轉學。
各國民中學不得強制學生轉學。
4 四、依下列規定安置及轉介轉學之學生,得免遷戶籍辦理轉學:
(一)依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
(二)為照顧身心障礙學生,其兄弟姊妹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本局提出
申請,經核定後得免遷戶籍就讀同一所國民中學。
(三)因就讀額滿學校,由額滿學校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四)屬同一戶籍學生,因學區重新劃分或因該區屬額滿學校致使兄弟姊
妹分屬不同之學校就讀者,得申請隨兄弟姊妹轉入未額滿之同一學
校就讀。
(五)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保護個案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學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不住在學區內者,得申請轉入其現職
服務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