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九、國民小學經本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新生分發入學辦理方式如
下:
(一)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且非寄居身分,並與其父母、直系血親尊
親屬或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之學童,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依其
設籍先後順序分發入學:
1、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2、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其它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依前款規定分發至額滿後,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改分發至鄰近未
額滿學校,改分發學校除已經本局核定額滿之外,不得拒收學生,
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三)學童未於新生報到日報到,經學校以掛號信件通知後,至遲應於六
月一日前完成報到,逾期未報到視同棄權,由學校逕行辦理改分發
,缺額則由學校依候補名冊順序遞補。
(四)額滿學校依規定辦理分發報到後,學校仍有缺額時,須在七月三十
一日前,依候補名冊依序通知遞補分發至額滿為止。候補名冊依第
一款各目規定排序。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依其志願,由學校填具
轉介單,協助轉介至改分發學校。自分發報到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
止,如有戶籍遷出學區者即由區公所通知學校予以刪除。
前項各款規定,應於新生入學通知單載明。
10 十、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以安
置戶籍學區內之適當國民小學為原則,若學區內無適當場所提供所
需特殊教育,得不受戶籍學區之限制,以就近入學為原則安置於其
他國民小學,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作業
,將安置名冊送交國民小學,列入各國民小學新生入學名單內。
(二)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保護個案,本局安置以實際
居住地學區之適當國民小學就讀,不受戶籍學區限制,分發時,除
保護性個案外,其餘應避免本市額滿學校。
(三)各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
、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小學。
(四)依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規定申請入學之學童,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小學就讀。但於額滿
學校報到日以後申請者,額滿學校不在此限。其餘持有外國護照及
居留證之學童入學,比照本市新生入學分發方式辦理。
(五)父、母或監護人之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非設
籍本市原住民學童,得檢具實際居住於某一地址之證明或雇用證明
等,向各區公所申請分發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