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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要點 第 10 條
現行條文:
十、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辦理入學:
(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以安
      置戶籍學區內之適當國民小學為原則。若學區內無適當場所提供時
      ,得不受戶籍學區之限制,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並於五月三十一日
      前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作業,將安置名冊送交國民小學,列
      入各國民小學新生入學名單內。
(二)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保護個案,本局安置以實際
      居住地學區之適當國民小學就讀,不受戶籍學區限制。分發時,除
      保護性個案外,其餘應避免本市額滿學校。
(三)各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
      、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小學。
(四)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
      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之學童,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小學就讀。但於
      額滿學校報到日以後申請者,應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其餘持
      有外國護照及居留證之學童入學,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與本市
      新生分發及入學方式辦理。
(五)父、母或監護人之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非設
      籍本市原住民學童,得檢具實際居住於某一地址之證明或僱用證明
      等,向各區公所申請分發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六)本市都市更新計畫致原住居所拆遷之學生,得檢具戶口名簿、居住
      事實證明文件向原住居所學區之學校申請,經審查符合即分發入學
      ,並由學校將相關資料列冊函報本局備查。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9      九、國民小學經本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新生分發入學辦理方式如
              下:
          (一)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且非寄居身分,並與其父母、直系血親尊
                親屬或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之學童,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依其
                設籍先後順序分發入學:
               1、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2、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其它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依前款規定分發至額滿後,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改分發至鄰近未
                額滿學校,改分發學校除已經本局核定額滿之外,不得拒收學生,
                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三)學童未於新生報到日報到,經學校以掛號信件通知後,至遲應於六
                月一日前完成報到,逾期未報到視同棄權,由學校逕行辦理改分發
                ,缺額則由學校依候補名冊順序遞補。
          (四)額滿學校依規定辦理分發報到後,學校仍有缺額時,須在七月三十
                一日前,依候補名冊依序通知遞補分發至額滿為止。候補名冊依第
                一款各目規定排序。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依其志願,由學校填具
                轉介單,協助轉介至改分發學校。自分發報到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
                止,如有戶籍遷出學區者即由區公所通知學校予以刪除。
              前項各款規定,應於新生入學通知單載明。

   10     十、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以安
                置戶籍學區內之適當國民小學為原則,若學區內無適當場所提供所
                需特殊教育,得不受戶籍學區之限制,以就近入學為原則安置於其
                他國民小學,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作業
                ,將安置名冊送交國民小學,列入各國民小學新生入學名單內。
          (二)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保護個案,本局安置以實際
                居住地學區之適當國民小學就讀,不受戶籍學區限制,分發時,除
                保護性個案外,其餘應避免本市額滿學校。
          (三)各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
                、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小學。
          (四)依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規定申請入學之學童,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小學就讀。但於額滿
                學校報到日以後申請者,額滿學校不在此限。其餘持有外國護照及
                居留證之學童入學,比照本市新生入學分發方式辦理。
          (五)父、母或監護人之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非設
                籍本市原住民學童,得檢具實際居住於某一地址之證明或雇用證明
                等,向各區公所申請分發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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