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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定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學校於不違反本規定及其他法令下,得訂定學生請假手續、核准權責
    等相關規定,並依規定核定假別。
    學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學校不予准假者,應
    以曠課論。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
              理事項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規定。

   2      二、依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十四點第一款規
              定執行辦理。

   3      三、學生如確實因病、因事或其他因素不能到校上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
              假,否則以曠課論。

   4      四、學生請假假別分為下列。事假、病假、公假、喪假等四種:
          (一)事假:學生有關個人及家庭事項,得請事假。
          (二)病假:學生因病或意外傷害,必須在家休養或住院治療者,得請病
                假。
          (三)公假:凡經學校核派參加校內外各種勤務、活動、比賽或因公訴訟
                者,得請公假。
          (四)喪假: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繼父母、兄弟姐妹之
                葬禮,得請喪假。
              相關請假手續及核准權責,由各校訂定。

   5      五、學生請假應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除病假、喪假或其
              他緊急事故得事後補假外,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保護性個案或其他
              特殊個案得由主要照顧人代為提出申請。

   6      六、學生懷孕,其待產與生產期間,應專案彈性處理,不得以曠課論。

   7      七、學生臨時外出應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8      八、各校應每日登錄學生出缺勤情形,並定期通知家長,每學期統計出缺
              勤日數,隨同成績單通知家長;學生請假單應妥為保留至學生畢(修
              )業。

   9      九、學生請假理由及所陳證明文件,如有虛偽隱瞞情事,除自缺席之日起
              以曠課計算外,並依各校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10     十、學生因升旗、課外活動、各種服務及其他非課程時數之會議集合等無
              故不到者,應依各校相關規定辦理。

   11     十一、各校於不違反本規定下,得依學校需求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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