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國
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檢討調整作業,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2 二、國民中小學為促成學校均衡發展、保障學生就學等目的,原則採基本
學區制,例外採自由學區制及大學區制,各學區制定義如下:
(一)基本學區制:依國中、國小學區劃分原則,以區、里、鄰為基本單
位,並輔以重要邊界,如鐵道、河流、高速公路、陡坡及交通流量
大之危險道路等。
(二)自由學區制:考量學校容量相當、距離相近等而有實際需求者,劃
定某一里、鄰同時為二校以上之學區,學區內之學生得依其意願選
擇就讀學校。
(三)大學區制:除基本學區、自由學區外,本市偏遠學校、特色學校或
新學年度全校學生數為一百人以下學校得申請大學區制,經本府教
育局核定後,設籍本市學生皆可依其意願選擇就讀該校。
3 三、已劃定之學區,經學校或里長評估認有調整之必要時,由提案單位邀
集相關學校及鄰、里長充分溝通說明後,做成會議紀錄始得提出列入
區公所提案。跨區公所之提案,應邀請相關區公所及學校列席學區協
調會說明。
學區調整案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各區公所,並於同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由各區公所召開學區協調會,形成共識決議及建議調整案,
建議案報由本府核定之。
鄰近直轄市、縣市共同之學區案,應由所屬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
後,列入區公所提案討論,並邀相關代表與會說明。
4 四、新學區之劃分及調整結果,由本府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