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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學校辦理學習輔導,應依實際需求訂定實施計畫,並經學校行政會議
    決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間: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為利用課外時間在校實施補救教學,擴大學習效果,及輔
              導學生充分利用假期,擴充學習領域,以充實生活內涵,增進生活知
              能,促進身心健康,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2      二、參加對象:
          (一)完全中學(國中部)及國民中學學生。
          (二)學生自由申請參加並取得家長同意書,不得強迫學生參加。
          (三)每班學生數以(二十八至四十人為原則),並得依因材施教,實施
                小班編組教學。

   3      三、活動時間:
          (一)課後輔導:以每星期五天,每天不超過一節課為原則。
          (二)寒暑假學藝活動:
                1.暑期學藝活動:以六週,每星期五天,每天上午實施四節課為原
                  則(新生學藝活動以四週內為原則)。
                2.寒假學藝活動:以二週,每星期五天,每天上午實施四節課為原
                  則。如因春節假期影響,可彈性調整,惟上課總節數不得超過四
                  十節。

   4      四、活動方式與內容:
          (一)活動內容包括課業輔導與活動課程及輔導課程(包括技藝課程、體
                能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生活教育、生涯規畫等課程),由
                各校妥為設計籌畫,不得專門從事升學或課業之不當補習。
          (二)課業輔導以複習舊教材或視學生需要,酌量自備補充教材;不得提
                前教授新單元教材,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考
                書及測驗卷。

   5      五、收費及支用原則:
          (一)收費標準計算公式:鐘點費(四百五十元)乘以節數除以零點八再
                除以二十八後,等於每名學生應繳費用(個位數字無條件進位)。
          (二)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兩部分:
                1.教師鐘點費佔百分之八十,按實際授課時數支給,並不得列入超
                  支鐘點計算。
                2.又行政費佔百分之二十,除做為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
                  補貼學校水電(佔行政費百分之三十,即所收費用百分之六)、
                  生活輔導費及雜支等費用外,實際參加此項工作人員,得按加班
                  費支給標準,酌給津貼,其中生活輔導費係支付每班所設置之生
                  活輔導教師之輔導費,其支給標準:於寒暑假期間,每班每週最
                  高得支五百元。
                3.倘收費不敷使用,應以發教師鐘點費為優先。行政人員若無授課
                  事實,不得支領鐘點費。
                4.學生家境清寒低收入或單親家庭生計困難者,應准予其免繳納費
                  用。中途參加活動之學生按參加之週數核實收費。
                5.收費應給收據,並應納入學校會計,專戶儲存,以代收代付款方
                  式處理,如有節餘(含教師鐘點費之發放低於百分之八十之差額
                  款及行政費),應本取之學生,用之學生,與本案教學活動相關
                  ,專款專用之原則,作為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及設備。

   6      六、各校辦理藝能活動、體育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生活教育、生
              涯規劃等課程,在校內資源不足之情況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
              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效果。

   7      七、各校實施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依據本實施要點擬定實施計畫
              ,並將有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以供改進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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