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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及低收入戶與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者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教科書費補助要點 第 6 條
現行條文:
六、於學期中因故輟學之學生,已補助之教科書費不予追繳。但當學期復
    學時,不再補助。
修正時間:
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低收入戶、原住民與身心障礙學
              生及身心障礙者子女(以下簡稱學生)就讀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及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教科書費用,以減輕其負擔,特訂
              定本要點。

   2      二、具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之國民中小學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補助其
              教科書費用:
          (一)低收入戶學生:經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並持有各直轄市區公所或縣
                (市)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本人戶籍資料之註記有原住民戳記之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四)身心障礙者子女: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3      三、每名學生最高補助一套教科書費用,其補助標準依下列之規定:
          (一)使用點字課本或大字體課本之視覺障礙學生:各校逕予減免,並向
                本府申請補助。
          (二)使用其他版本之學生:
                1.低收入戶學生:各校逕予減免,並向本府申請補助。
                2.其他學生:由本府視各年級教科書費之需求金額,訂定最高補助
                  額度後函知各校。各校經查核無誤後,如補助額度高於或等於實
                  際應繳金額者,應逕予免繳,並向本府申請實際金額補助;如補
                  助額度低於實際應繳金額者,各校向本府申請該額度之補助,學
                  生僅須繳交不足部分。

   4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學生,應檢具證明文件,於每學期註冊時向就讀學
              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後,繕造補助名冊一式兩份,一份連同學生
              之身分證明文件留校備查至少十年;另一份於規定期限內報府請撥經
              費補助。
              前項申請流程如附表。

   5      五、同時具多種補助身分之學生,僅得擇一身份申請補助,且不得重複向
              其他機關(構)、團體請領相同性質補助。

   6      六、於學期中因故輟學之學生,已補助之教科書費不予追繳。但當學期復
              學時,不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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