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低收入戶、原住民與身心障礙學
生及身心障礙者子女(以下簡稱學生)就讀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及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教科書費用,以減輕其負擔,特訂
定本要點。
2 二、具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之國民中小學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補助其
教科書費用:
(一)低收入戶學生:經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並持有各直轄市區公所或縣
(市)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本人戶籍資料之註記有原住民戳記之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四)身心障礙者子女: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3 三、每名學生最高補助一套教科書費用,其補助標準依下列之規定:
(一)使用點字課本或大字體課本之視覺障礙學生:各校逕予減免,並向
本府申請補助。
(二)使用其他版本之學生:
1.低收入戶學生:各校逕予減免,並向本府申請補助。
2.其他學生:由本府視各年級教科書費之需求金額,訂定最高補助
額度後函知各校。各校經查核無誤後,如補助額度高於或等於實
際應繳金額者,應逕予免繳,並向本府申請實際金額補助;如補
助額度低於實際應繳金額者,各校向本府申請該額度之補助,學
生僅須繳交不足部分。
4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學生,應檢具證明文件,於每學期註冊時向就讀學
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後,繕造補助名冊一式兩份,一份連同學生
之身分證明文件留校備查至少十年;另一份於規定期限內報府請撥經
費補助。
前項申請流程如附表。
5 五、同時具多種補助身分之學生,僅得擇一身份申請補助,且不得重複向
其他機關(構)、團體請領相同性質補助。
6 六、於學期中因故輟學之學生,已補助之教科書費不予追繳。但當學期復
學時,不再補助。